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选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9月3日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反馈可以书面形式寄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收,邮编:200041),也可以电子邮件(litao@lsj.shanghai.gov.cn)方式送达。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选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选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下同)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以下简称“承储主体”)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确认符合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被选定为承储主体后,方可从事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的选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储主体选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选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储主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仓房(油罐)设施产权原则上自有,无抵押、担保等情况。
(二)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
(三)仓房或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上海市粮食储备仓库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
(四)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完好仓容在4万吨以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原则上0.1万吨以上,0.8万吨以下;油罐总容量不低于1万吨,且单个罐容原则上0.3万吨以上。
(五)应当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具备能够实现与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能力。
(六)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
(七)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八)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九)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4万吨至5万吨(含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1万吨至5万吨(含1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十)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规范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十一)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损毁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计划外管理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的企业除第(四)、第(九)条外参照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九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的企业,须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三)申请库区的土地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明材料、政策性银行开户证明扫描件。
(四)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比例准确,仓房(油罐)编号要与申报表中的编号一致。
(五)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情况及相关制度复印件(首页和目录)。
(六)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近2年)扫描件。
(八)执行国家、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证明材料扫描件。
(九)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
(十)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选定程序
第十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市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储备布局等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申请选定工作。具体时间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公布。
第十一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
第十二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与选定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轮换、应急保障等要求,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主体,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进行实地核查,确认承储主体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进行日常检查,并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确认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损失的,依规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三)挤占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虚报冒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四)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市级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
(八)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