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ljswtscz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6月9日
附件
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2021-2023年新入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且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统计库。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企业在黑龙江省辖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在我省税务部门登记,依法依规纳税。
(四)企业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第三条 奖补标准
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含在库大个体转为法人企业),奖励资金来源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地)财政承担30%。
第四条 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启动。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奖励资金兑现通知。
(二)申报材料。入库企业需如实申报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入统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企业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三)审核。各市(地)商务部门对新入统企业进行必访并实质性审核,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告知原因。
(四)公示。各市(地)提出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主要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资料存档。各市(地)商务部门应留存奖励资金兑现相关材料并存档。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六)省级复核。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上报审核材料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市(地)。
(七)上报请示。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八)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市(地)财政,各市(地)财政将省级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同时,参照省级奖励资金拨付方式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第五条 管理与监督
(一)各市(地)商务局要与财政、统计、税务、市场等部门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政策兑现工作有序推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奖励资金由市地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三)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入统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受奖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履行填报统计数据义务、符合条件但故意退统、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五)鼓励和支持企业长期、稳定、诚信经营,对于短时间经营状况恶化,营业额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加强跟踪问效,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等不诚信行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各市(地)商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解读企业入库纳统奖励政策,使企业了解政策内容,掌握奖励政策要点,提高入统积极性。
(七)各市(地)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