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管控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经梳理近期全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请扫描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7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罗程钟;
联系电话:88537016;
邮 箱:cqhbtr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以及《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当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现状,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类管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壤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报告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涉及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第三方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职责分工及要求,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每年公布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强化污染地块空间用途管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农药制造(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因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污染治理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得规划为住宅、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环境敏感用地。
(三)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以化工、制药、农药、大型垃圾填埋场等行业腾退地块为重点,对前期已经开展过调查且影响大、范围广、污染重的地块开展补充调查,进一步识别污染源,查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以及地质水文状况,做到全覆盖、全方位监测和调查,为后续场地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提升重污染行业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对农药制造(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前应充分预估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风险,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在完成补充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修复,直至满足法律法规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
二、加强报告编制和评审质量管控
(五)落实报告质控要求。借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状况调查经验做法,从严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委托第三方对布点、采样检测等合规性进行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将移送公检法等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六)加强报告评审管理。评审项目采用分级管理,区县(自治县)负责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对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进行备案并督促实施;市级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对修复方案进行备案并监督实施。建立重大敏感项目三级会审制度,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完善会同评审机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要求,按照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共同形成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区县评审和备案报告的抽查,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从业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要对报告或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落实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相关报告或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公示,对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对评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永久取消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出具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但实施开发中出现重大过失性污染问题的单位和专家将列入黑名单,一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和执法监督
(八)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将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完善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开发建设。
(九)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应用环境大数据辅助监管手段,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抽查巡检;各区县应当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污染土壤处理处置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