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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辽宁省“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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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6 05:14:58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13
核心提示:现将《辽宁省“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6日。
发布单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截止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辽宁
备注  

现将《辽宁省“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6日。

三、联系人:朴宇 联系电话:024-81203680;

寄信地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编:110031);

电子邮箱:13889801419@163.com。

   附件“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辽宁省“辽宁优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开展“辽宁优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  “辽宁优品”认证是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运用认证手段对辽宁的高端产品和服务开展的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工作原则】  “辽宁优品”认证坚持标准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共建、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辽宁优品”认证总体规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辽宁优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  “辽宁优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是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负责“辽宁优品”认证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

认证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认证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以及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负责认证联盟日常事务管理。

具备认证资质及相关能力,且愿意遵守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机构,可以自愿参加认证联盟。

第七条【社会共建】  支持社会各方对“辽宁优品”认证开展宣传、培训、研究和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对“辽宁优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八条【标准体系】  “辽宁优品”认证标准体系由“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等组成。

第九条【通用要求】  “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规定“辽宁优品”认证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组织实施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实施。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制定】  企业、认证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提出“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制定需求,由相关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以团体标准形式制定、发布标准。

“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 “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水平,且应当通过“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先进性评价。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辽宁优品”认证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联盟认证】  认证联盟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辽宁优品”认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认证】  相应产品和服务认证委托人可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辽宁优品”认证。

第十四条【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委托认证联盟组织专家按照“辽宁优品”认证通用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社会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开展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认证。

第十五条【获得认证】  对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辽宁优品”认证证书,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辽宁优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辽宁优品”认证证书格式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认证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以及对产品功能、特征的必要描述或者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证书编号;

(六)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鼓励互认】  鼓励认证联盟和联盟成员认证机构推动“辽宁优品”认证国际国内互认。

第十八条【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辽宁优品”产品和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且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辽宁优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联盟成员机构开展的“辽宁优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认证联盟管理】  认证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认证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市场监督 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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