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承储库点承储行为,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办法〈试行)》,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8月4日,请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至市粮食和物资局,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鹏宇,武晓彤;
联系电话:27123582,27123533(传真)﹔
电子邮箱:slshwzlscbc@tj. gov.cno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docx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企业)申请表.doc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为市级储备原粮,含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不含成品粮油及异地储备粮油,下同。
第二条 在天津市境内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承储及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库点(企业),按照本办法经确认具备承储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后,方可从事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审核认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五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库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其所属库点;
(二)在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无抵押、担保等情况。
(三)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四)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5万吨,油罐总容量不低于1万吨。原则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具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五)满足市级储备粮食信息化监管要求且可与现有市级综合粮食和管理平台联网。
(六)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七)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必须安装粮情检测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安防监控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
(八)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化验室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
(九)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5万吨至10万吨(含5万吨,不含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 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1万吨至5万吨(含1万吨,不含5万吨)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同一职工不得同时兼保管、检验两个岗位或粮食保管、油脂保管两个岗位。
(十)有仓储管理部门及仓储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粮油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申请库点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要求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八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库点(企业),须向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库点(企业)或库点(企业)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控股的证明。
(二)申请库区的土地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证明扫描件。
(三)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比例准确,仓房(油罐)编号要与申报表中的编号一致。
(四)申请库点或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五)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库点或上级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申请库点的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经营管理和信誉情况及相关制度复印件(首页和目录)。
(七)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
第四章承储库点选定程序
第九条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库点(企业)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完整或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可要求申请库点(企业)补充完整或退回申请库点(企业)。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的库点,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库点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建议。
市粮食和物资局接到选定建议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对,结合需要开展实地抽查,无误后予以认定。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应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应督促整改。
第五章库点(企业)条件变更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的条件发生以下变化事项,须及时向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备。
(一)库点或库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三)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储备粮承储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第十二条 承储库点(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备,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库点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成材料、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资料;涉及仓(罐)号变化的,应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等有关材料。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对库点(企业)报备的变更事项适时进行抽查并当每年底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局报告抽查核实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结合储备粮油管理对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日常检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开展监管。
第十四条 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一)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粮油储存事故。
(三) 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粮食和物资局确认取消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损失的,依规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粮食霉变、不宜存放、数量短少等储粮事故,或者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承储。
(三)挤占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虚报冒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四)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市级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
(八)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完善区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选定制度。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企业)选定现场核查标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企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