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露陆、许技科020-87532051,87532485;邮箱:gddaqichu@163.com。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