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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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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4 10:06: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48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前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处。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9 截止日期 2020-12-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西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前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处。联系人及电话:廖子敬 0771-2328578 、18079008699;传真:0771-2328362;邮箱:jtc123@gxi.gov.cn。

  附件: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9日

  文件下载: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建立完善应对疫情政策体系。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加强政策效果跟踪研判,及时跟进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纾困、融资、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冲疫情影响、增强发展动力。在条件成熟时,将实施效果好的政策措施及时固化为长效机制,拓宽宣传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涉及制定政策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将客车、货车、专用作业车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自治区事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权减免的按规定减免,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规定从低收取。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会保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其中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对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工伤保险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可将工伤保险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三)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对经自治区“三企入桂”引进的企业,属商贸、服务类的,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属加工、制造类的,5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上缴的工会经费;对建设“职工之家”且工会会员在100-500人、500人以上的企业,每年分别择优选择20个、10个企业,分别每个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核定的2021-2022年输配电价,尚未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放宽到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对服务器数量超过5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力争实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元/千瓦时。全面实行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收购、租赁或运维用电企业的配电资产。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性收费。研究制定推动进一步降低北部湾港口中介服务收费若干支持措施。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港口设施保安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10%、20%、5%。适当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免收码头汽车提卸箱费,降低火车装卸包干费、延长免费堆放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保障集中物流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对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支持科学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相关设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约化配送,禁止24小时限制货车通行(高污染排放车辆除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及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便利,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入城不受限制。(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六)支持参与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化各类创新基地(平台)载体布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创新基地(平台)的分类与定位,对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现有创新平台进行撤销、合并和转制,优化整合自治区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布局。对有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平台),在申报有关专项或补助时予以优先予以推荐、支持。对自治区同意建设的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创新平台,自治区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90人技术转移经纪人培训。(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实施面向全区的“桂惠贷”贴息贷款,设置针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贴息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2个或3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设立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投资基金,2021年完成首批(4支)子基金设立。符合创新券支持对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创业团队,2020年新增发放、用于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息可用创新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抵付,每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畅通科研资源开放渠道。整合大型科研仪器、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提供我区大型科研仪器的存量分布、主要功能、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服务价格、安放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寻求适用的大型科研仪器提供便捷的途径。对使用入网大型科研仪器或将自有大型科研仪器入网开放共享并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依申请核发分析测试补助费。支持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科学仪器设备专业化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区大型科研仪器资源评价考核工作。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政务云,建设自治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降低工业企业信息系统构建成本。对认定为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广西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广西数字化车间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十)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的,可实施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支持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支持利用工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性质的土地建设天然气设施(经营性加气站除外),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制定我区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支持民营企业依法依规转让土地。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民营企业项目,全力保障林业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落实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政策,按政策规定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落实国家发布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创新开展“双千结对”岗位技能培训模式,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与区内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结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帮助20万人以上企业职工稳岗稳就业。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券模式,力争每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将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5类产品审批权委托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全面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行资质认定申报、审查、审批全程电子化。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管理和信用监管,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探索跨辖区试行“一照多址”,企业在设区市范围内多个经营场所开展经营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依托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加快实现全区各地网上登记注册服务全覆盖。深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升级改造一体化平台“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整合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税务注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注销、海关注销、外资企业商务注销等集成化服务。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四)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施面向全区的“桂惠贷”贴息贷款政策,设置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贴息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的贴息。鼓励银行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降低信用贷款发放门槛,加大信用贷款投放。继续实施再贷款再贴现“双百亿”计划,推动央行资金更高效地直接流向实体经济。建立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性中小银行建立转贷款合作机制,为地方性中小银行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低成本资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推进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国家级信息平台对接,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桂信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建设广西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直连互通,积极推动引导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入驻平台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快建设广西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加强信息采集和平台推广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结算贷、“信易贷”、关税贷、电力贷等大数据类信用贷款产品。持续提高纳税人获贷比例,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按贷款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仓单、订单、票据、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力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驻桂机构和城商行全部接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金融、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加强联动,推动各级政府采购平台、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与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实现对接。对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系统且带动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事业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可用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的抵(质)押物,凡需要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应给予登记。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拓宽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广西区内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民营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为广西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组建广西首债续债服务中心,压减融资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设立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高新企业、中小科技企业。(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争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我区设立服务基地。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和托管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通过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方式,提升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能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支持银保双方开展业务创新,推广落实“见贷即保”和“见保即贷”等批量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争再担保业务合作规模逐年增加,推动更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范围。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担保比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设立广西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整合优化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存量风险补偿基金,按照“1+N”模式,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信用贷款等领域的风险保障。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巡视巡察整改、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审计厅、绩效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二十)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区市引导基金联动设立一批科创基金、特色产业基金,支持各地科创企业或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投资民营企业。争取中央支持广西设立国家级专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主动对接财政部出资的各支国家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这些基金在广西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投资广西的优势企业。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成功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补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和设立专项基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糖业、铝业、机械、冶金“二次创业”,力争优势产能复产达产。引导企业加大绿色生态化改造力度,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工业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步伐,坚决取缔“地条钢”,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力度,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和市场退出机制。以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广西汽车集团等企业为龙头,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三电”(电机、电控、电池)、智能系统软件产业链,推动整车产业链产品提档升级。推进华谊钦州化工新材料一体化基地、桐昆北部湾绿色石化一体化产业基地建设,谋划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在全区开展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大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更新。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研究制定民间投资监测指标体系。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平等参与申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立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门户网站搭建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信息模块,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争取国家提高广西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容忍度。对在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北部湾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深入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柳州、桂林、梧州和北部湾经济区等先进制造业基地。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重点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打造卫星导航、石墨烯、增材制造等平台载体,加快形成若干新兴产业集群。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鼓励民营企业与龙头企业、高校、研究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在关键产业链的瓶颈、短板与前沿发展方向加大研发力度,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

鼓励民营企业在相关领域聚焦主业,开展核心技术研发。(高新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强化应急救援工具装备、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装备、监测预警设备、执法装备等应用,研究出台支持我区创新型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政策。(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区污水、垃圾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对“守信”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优先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加快遴选医疗器械产业龙头企业,制定龙头企业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桂林优利特、桂林啄木鸟、广西巨星等领军企业,打造大型上市医疗器械企业集团;支持桂林奥泰、桂林紫竹、桂林市威诺敦、南宁一举、南宁市肾友达、柳州圣美康等骨干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探索推行“管委会+专业投资运营公司”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各地培育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配套资金奖补。鼓励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加强对经开区专项资金支持。实施数字经济示范区创建行动,到2022年争创1-2个国家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在南宁、桂林、北海等市培育5个左右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区,培育一批本土数字经济企业;到2022年建设40个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运用PPP模式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科技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深入开展“民企入桂”“湾企入桂”活动,大力引进一批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和产业集群。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企业债等资金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力度,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标准厂房、园区道路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加大国有企业投融资力度,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带动上下游各类企业共同发展。引进大数据应用企业,建设面向全产业链的大数据资源整合和分析平台。支持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提升大数据平台支撑作用,培育一批面向不同场景的工业APP。打造工业数据应用生态,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对2018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等方式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重组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鼓励社会资本申请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等金融牌照,或者通过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设立私募机构等形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发展数字化诊疗设备、智能医疗设备、医用机器人、手术机器人、可穿戴医疗装备、智慧健康监测设备、康养辅助器具等新型医疗器械设备。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低噪音减速器、高速高精伺服电机、开放式结构控制器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及轻量型、人机协作型机器人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推进无人智能装备的研发进程。(请高新处补充)(高新处建议社发处会办)积极推进“钛米机器人东盟产业园”项目落户南宁。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数控设备、工业机器人、无人机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助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和产品纳入重点企业库、重大项目库、重要产品库。加快推进中马“两国双园”、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文莱摩拉港和广西服务中国—东盟国际产能合作信息平台建设,深化跨境产业链合作。持续更新《广西“走出去”业务指南》,做好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持续优化境外投资备案流程,落实无纸化备案管理,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提交备案材料。(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鼓励广西物流与采购联合协会联合物流会员企业,协助外贸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出口品种和规模。(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三十一)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积极争取国家证监会支持广西开展股权交易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 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重点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企业和商业一类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商业二类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筛选一批国有企业优质项目,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支持商业一类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规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行为,2021年设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发挥各类基金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促进和支持作用。(自治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总工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三十四)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企业提出意见诉求直通渠道。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鼓励各地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非公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十六)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地区: 广西 
 标签: 企业改革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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