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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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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7 16:16:32  来源:南通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17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了提升南通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24 截止日期 2020-10-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南通市
备注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226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tsfjlfc@126.com。
 
    四、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13)59001593。
 
    附件:《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4日

    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升南通市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和精神】质量促进应当坚持质量为先、人民至上、创新创造、品牌发展、社会共治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弘扬崇信致先、强企惠民的城市质量精神,营造以人民为中心的质量共同体的城市质量文化。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质量促进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能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促进工作的计划安排、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等工作。
 
    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和健康、文广和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服务行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工作职责:
 
    (一)将质量强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定期发布城市质量发展白皮书;
 
    (二)建立质量发展工作委员会,负责质量促进的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督察和考核等工作;
 
    (三)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推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发展;
 
    (四)完善财政投入和激励机制,落实财税、金融、保险、人才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管理和激励等机制,制定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的举措,并引导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监督和奖惩机制;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企业职责】企业承担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弘扬企业家和工匠精神,应当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设施投入和质量技术创新,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和完善企业质量标准体系,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四)实施企业品牌发展战略,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五)信守质量承诺,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行业协会和商会职责】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引导、规范行业质量提升的作用,积极推动其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宣传质量知识、倡导行业自律、共守质量公约;
 
    (二)开展技术交流、学术研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三)查找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提出行业质量提升措施,总结提炼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四)提供知识产权、标准信息、计量管理、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咨询服务;
 
    (五)调解质量纠纷,依法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六)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问题。
 
    第八条【促进公众参与】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质量立法、政策制定、消费体验、质量抽检、公益调查等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质量促进理论研究和科研创新。
 
    第三章  产品质量促进
 
    第九条【产业质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地产业特点,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质量。
 
    (一)加强政策扶持引导,设立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扶持重大项目招引、技术改造升级、首台套装备、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二)建立“质量先导区”评价机制,促进各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转型升级,培育家纺、安防用品、电动工具、锦纶化纤、体育器材等特色产业小镇;
 
    (三)组建优势产业联盟,整合行业资源,实施技术研发联盟、标准化联盟、投资联盟、产业链联盟、人才联盟等行业内合作模式,推动规模化培育、链条化发展、集聚化布局、智能化改造,加快全产业链转型升级;
 
    (四)建立智能制造评价机制,鼓励扶持企业运用行业成套设备及研发、生产管理等智能化系统,构建大数据驱动的系统解决方案,培育智能制造以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五)其他促进产业质量提档升级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主体】企业应当实施质量赶超工程,采取以下措施赶超国际一流,提升质量竞争力:
 
    (一)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和分析,解决关键质量特性和质量共性问题,提升制造业质量水平;
 
    (二)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相应质量统计分析模型,优化工艺技术参数,再造生产流程,提高质量经济性;
 
    (三)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设立年度QC小组大会制度,传承质量工匠技艺,开展质量课题小组和合理化建议,开展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建设;
 
    (四)其他有利于质量促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产业园区、检验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品牌企业推行产业质量合作社模式,建立质量合作社公约,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组织实施。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加入质量合作社,遵守公约,签署质量承诺,享受质量合作社成员待遇。
 
    质量合作社成员实施统一标准标识标注、检验检测把关、质量信用惩戒、质量人才培养、品牌企业发展、监督检查执法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工业品】实施质量强基工程,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自主和联合研发设计制造核心基础零部件,建立卓越绩效管理公益孵化制度,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和方法,攻克关键基础材料产品性能。
 
    设立质量攻关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制度,重点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实施质量攻关、质量比对。
 
    第十三条【消费品】提升消费品质量标准和水平,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与持续改进,提高消费品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消费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扩大优质消费品供给,建设本市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综合试验区工作站,培育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鼓励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引导实体零售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传统销售和服务升级,推广线上展示、线下体验消费新模式。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发展。
 
    推进优势特色产业提升,扶持本市家纺类B2B电子商务平台资源,发挥龙头电商企业作用,融合研发、云工厂、销售、智能仓储、物流管理、金融等服务,优化产业链结构。
 
    第十四条【食品】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优化食品生产经营模式,采取以下措施提升食品质量水平: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或者机构,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有效治理。
 
    (二)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高风险食品企业应当实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
 
    (三)提升食品溯源管理水平,在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蜂产品、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运动营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生产领域实现全过程电子追溯。
 
    (四)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餐饮企业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有条件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采取上述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五)鼓励食品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逐步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建立示范食品小作坊标准体系,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
 
    (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平台自查、风险防控、全程追溯、数据监测、信用管理、社会共治的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农产品】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种植养殖基地标准化生产规范,推动授权区域内的农产品实施电子化追溯;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者、养殖户等应当遵守休药期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乱用、滥用药物。
 
    (三)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授权区域的地域控制、品质特色保持和标志管理,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定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四)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中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促进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工程质量:
 
    (一)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二)实行重大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模式;
 
    (三)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实现人员信息、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诚信信息数据共享、智慧监管;
 
    (四)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
 
    (五)其他提升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提高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真实、准确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二)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等关键技术,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推广标准化施工、智慧绿色施工管理和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创新技术应用过程的质量管控;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的质量管控,禁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用环节。预拌混凝土(砂浆)等建筑原材料、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质量保证相关资料应当保存完整、真实;
 
    (五)新建全装修住房的装修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设计、同步施工,装饰材料的质量和设计文件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设计方案选用的材料、部品均应具有完整齐全的质量保证资料,确保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
 
    (六)农村自建用房的质量管理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具体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七)老旧建筑改造设计、施工过程中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进行设计验证;
 
    (八)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第十八条【城建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新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活动应当保持独立开展,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
 
    (二)推进供水供气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优化照明设施建设,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五)其他提升市政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程】提升公共交通工程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化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建设,减少公交线网盲区,提升公交供给能力;实施公交路权、信号优先,扩大公交专用道规模,提高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设置比例;
 
    (二)建设公交场站设施,新建、改建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鼓励公交站台设置电子站牌;功能片区应当配备公共交通充电桩装置;
 
    (三)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四)其他提升公共交通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完善河网水系,提升滨河空间环境及水环境容量。
 
    全市域水利工程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智慧管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促进
 
    第二十一条【服务质量】实施南通服务战略,建设推广国家级政务服务、公安执法管理、基本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管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具有南通特色的社会服务标准品牌。
 
    引导服务提供单位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升级服务设施,改善用户体验。
 
    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推动服务由“符合标准”向追求“用户满意”跃升。
 
    推广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规范服务收费、预付式消费服务行为,推动实行社会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服务质量认证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生活性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标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全域旅游、全境休闲、全时度假、全新生活”旅游服务质量体系,推动“云旅游”模式,培育数字景区、文化博物馆、线上阅读等线上文体游娱新业态,打造“畅游南通”品牌;
 
    (二)推进健康南通建设,健全公立医院分级诊疗、综合监管服务标准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实行远程诊疗、手术、超声、监护等医疗服务,促进社区医疗服务站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推进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家政服务质量认证评价,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立消费者自主评价机制,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
 
    (四)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县级护理院、社区护理站和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五)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公交等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社会满意度;
 
    (六)建设网络销售、健康养护、网约车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素养和能力,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生产性服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提升服务满意度。
 
    生产性服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一)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二)培育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和市级创新示范企业;
 
    (三)促进生产性服务产业链向制造业延伸,逐步完善产业链条,建链、补链、强链,提供从产品立项到产品营销和服务的全方位支持;
 
    (四)发挥区位优势,联动发展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建立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多式联运服务的现代物流体系;
 
    (五)健全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标准,增强物流服务及时、方便、安全、快捷的能力,促进物流安全、质量、环境、服务、投诉处理满意度提升,打造物流服务高地;
 
    (六)推进现代金融业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融资产品、服务方式,融合品牌、信用、专利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服务市场主体;
 
    (七)推进电子商务制度创新,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构建现代农村特色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八)支持发展工业设计、计量测试、标准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领域,推进会展、广告服务业态发展;
 
    (九)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推广,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亲商营商环境。
 
    (一)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深化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旗舰店建设,推行企业开办一站式审批联动机制;
 
    (二)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改革,对二手房交易、异地就医(转诊)、人才落户、新生儿出生登记等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信息交换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数据资源交换整合,提高群众办事便捷性;
 
    (四)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整体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水平和应用能力;
 
    (五)推进代办帮办服务模式,规范代办帮办服务平台使用,提升主动型政务服务质量。
 
    第六章  质量基础
 
    第二十五条【标准领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工作任务清单制度,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与修订,担任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和国内标准的内部控制标准。
 
    第二十六条【计量体系】加强现代测量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96%以上。
 
    建立完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能源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应当达到98%以上。
 
    第二十七条【认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产品、国际产品和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分级认证,创新开展金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资质认证,扶持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优质检验检测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
 
    建设和提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检验、测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实验室CNAS认证,推动质量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建设以质量基础设施NQI和质量管理等服务功能的一点通南通检索查询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查检、下载、咨询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质量投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发展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和质量强市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质量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信用与监督和其他质量促进项目。经费数额占年财政数额经费预算收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千分之一。
 
    企业应当将质量投入纳入年度全面财务预算,提高质量投入的比重。
 
    第三十条【质量奖励】树立质量标杆,建立市长质量奖、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和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等质量激励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质量信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
 
    (二)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
 
    (三)主导制(修)订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得到实施的;
 
    (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以及作为主申报单位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
 
    (五)获得江苏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
 
    (六)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
 
    (七)新认定为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优秀企业的;
 
    (八)获批的国家、省重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的;
 
    (九)获得其他质量相关荣誉、奖项的。
 
    第三十一条【品牌发展】实施品牌强市工程,建立南通品牌培育发展、认定、激励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内涵的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申报江苏精品、中华老字号,支持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导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保护机制,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质权登记及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现代纺织产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综合服务;
 
    (二)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支持企业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PCT专利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投产和成果分享;
 
    (三)企业应当建立覆盖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各环节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
 
    (四)建设南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增加企业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市。
 
    第三十三条【首席质量官】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培训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建设交流平台,设立首席质量官日,定期召开首席质量官大会。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作为企业申报质量、品牌、信用等相关荣誉的必要条件。
 
    企业应当推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企业经理、副经理或质量总监担任首席质量官。
 
    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质量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质量创新工程,建立质量创新体系和促进机制,联合院校建立质量品牌研究院,加强质量理论和创新课题研究。
 
    建立企业质量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制度,创新质量管理模式、机制和方法,促进质量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质量文化】加强南通质量文化宣传,开展城市质量节、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建设质量、计量主题公园和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宣传载体。畅通质量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质量监测与预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质量检测和质量风险预警,开展质量评价:
 
    (一)建立质量安全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及后处理追溯体系;
 
    (二)强化12315、互联网质量安全舆情监控与处置,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评估机构合作,预警和防范产品伤害和质量安全风险;
 
    (三)设立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在超市、市场重点场所设立产品伤害和质量安全监测点,即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四)建立制造业、消费品产品质量合格率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质量贡献率指标、公众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
 
    (五)推行重大质量事件报告分析制度,依法开展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质量信用】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收集、共享质量信用信息。
 
    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加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高等级信用资质。
 
    建立质量信用红黑榜制度,并定期公布,将其结果作为融资、招投标、评优奖励、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参考因素。
 
    推进云端智慧信用监管,重点对药品零售商店、食堂、特种设备、机动车、环保检测等领域实时监测。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管】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一制定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热点产品和风险产品监督抽查目录,统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公布检验结果。
 
    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严格监管。
 
    日常监管部门和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完善质量违法线索移送和整改闭环反馈机制。鼓励质量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实现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考核和督察】市人民政府建立质量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质量工作督察和问责机制,实行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一票否决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地区: 南通市 
 标签: 品质 草案 产品质量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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