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3 09:05:07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猪养殖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我厅拟定了《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20 截止日期 2020-04-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猪养殖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我厅拟定了《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前书面回复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勾红潮,电话:020-37288681,传真:020-37288406,电子邮箱:nytsyc@163.com,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513)
 
    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猪养殖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在全省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政策性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和《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积极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政策性养殖保险和养殖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着力解决病死猪乱丢弃或流入市场问题,努力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死角,实现养殖场(户)、保险机构、生态环境等多方共赢和全省生猪产业的转型升级,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自愿参保”的原则,鼓励以市场方式提供农业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坚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与政策性养殖保险理赔联动相结合。
 
    (一)坚持政府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健全财政补贴、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农户的政策知晓度、参保积极性和政策受益面。
 
    (二)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以市场方式盘活农业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服务,化解理赔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坚持财政补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四)坚持保险联动。坚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与政策性养殖保险理赔联动相结合,将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无缝衔接,发挥生猪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
 
    (五)坚持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场(户)的参保积极性,养殖场(户)自愿投保。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提高处理能力,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无害化处理厂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厂布局,避免无害化处理厂重复建设和设施设备闲置。鼓励无害化处理厂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
 
    (三)规范病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也可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 860号)要求,将病死动物在本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内处理。推动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山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四)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理赔联动机制。参照申报送交、核实登记确认、定点收集和运输、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工作流程,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工作流程进行适当调整,但要确保病死猪得到规范处理。支持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与基层兽医部门合作,创新岗位聘用和购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基层聘用兽医人员在勘赔和理赔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厂、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养殖场(户)的沟通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模式,采用多种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在乡镇设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合办公地点、开发手机APP等方式,实现联动承保、联动申报、联动勘察、联动理赔。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和工作人员承诺制度。保险机构和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要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病死猪理赔受理、查勘、死因、无害化处理及赔付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实现无害化处理和保险数据共享。加强执法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责任意识,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保证不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及勾结庇护销售加工病死猪等行为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和保险机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坚持养殖场(户)自愿参保前提下,积极引导养殖场(户)主动参保。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联合做好生猪养殖业保险的推动、协调、指导、督查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联动方案,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与财政部门、保险机构的沟通机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如实报告病死猪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从事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猪进行处理。
 
    (四)创新全流程监管机制,实行承保理赔闭环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生猪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厂派驻签约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机构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一致情况。定期公示理赔结果,形成多方约束监督机制。
 
    (五)提倡诚信参保,严控恶意骗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厉打击在工作中恶意骗保、合同欺诈,瞒报、谎报疫情等各种违法行为。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  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保险 农业 养殖 无害化处理 生猪养殖 病死畜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