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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沪环法〔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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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01 11:13:57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17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的规定,切实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19年4月15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法〔2019〕62号
发布日期 2019-03-26 截止日期 2019-04-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附件: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的规定,切实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9年4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高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23117302
 
    传  真:(021)63555227
 
    电子邮箱:gaopeng@sepb.gov.cn
 
    联系人:修光利(华东理工大学)
 
    地  址:梅陇路130号华东理工大学378信箱
 
    邮  编:200237
 
    电  话:18019712552
 
    传  真:(021)64252930
 
    电子邮箱:xiugl@ecust.edu.cn
 
    xiuguangli2013@163.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3.《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建筑涂料分会
 
    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
 
    上海涂装行业协会
 
    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上海华电奉贤热电有限公司
 
    华能上海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能临港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漕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
 
    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构件厂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宏成搅拌站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
 
    华峰日轻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
 
    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公司(一厂)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一厂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二厂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三厂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上海金鼎印务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
 
    上海日生威迩商务印刷有限公司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附件2
 
    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的规定,切实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决定在本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上海市全部行政辖区。
 
    二、执行行业
 
    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三、执行要求
 
    (一)新建企业
 
    1.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 《公告》实施前的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2. 《公告》实施后的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四、其他要求
 
    (一)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照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要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三)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附件:已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要求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公告》实施前企业

《公告》实施后企业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时间

污染物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时间

污染物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时间

污染物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2015.1.1

颗粒物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5.7.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

全面执行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5.7.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

全面执行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5.7.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

全面执行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6.9.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6.9.1

全面执行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1-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4.1

全面执行

2013.4.1

全面执行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5.7.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

全面执行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013.12.27

全面执行

2013.12.27

全面执行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6.1.1

全面执行

2016.1.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7.1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

全面执行

2015.7.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2020.5.1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实施前企业2015.7.1

全面执行

2014.3.1

全面执行

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3.1

    附件3
 
    《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和背景
 
    (一)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由来
 
    2012年10月29日,原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以环发〔2012〕130号文联合发布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该规划中提出了三区十群47个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在该规划中“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1.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2018年1月15日,根据“十九大”提出的“提高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原环保部发布第9号公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分阶段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等行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行业排放标准25项。2018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具体要求,而国务院也于2018年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其中规定“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2+26”城市,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以及汾渭平原的11个城市。长三角地区皆为重点区域。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被列为四个重点行业。
 
    长三角地区安徽、浙江、江苏在出台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浙江省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玻璃等10个行业列为重点行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7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1月10日发布了《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明确提出了清洁空气行动目标,“到2022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AQI进一步提升”,提出了“加大重点企业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的具体工作部署以及“健全法规标准,提升行为底线”的保障措施。
 
    自2018年11月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长三角环境管理一体化也成为重要的内容。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研究提出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通告》)。
 
    二、编制依据与编制过程
 
    (一)编制依据
 
    1.《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原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以环发〔2012〕130号文),2012.10.29。
 
    2.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3〕14号公告),2013.2.27。
 
    3.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2018.7;
 
    4. 《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2018.7。
 
    (二)编制过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牵头组建了编制组,经过调研和讨论,形成了《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设置的现状
 
    (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布14号公告,上海市全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与燃煤锅炉需要按照14号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6年,原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明确,“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焙烧设备、石化行业、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可以做如下理解:
 
    1. 新建项目
 
    对于《公告》实施以前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公告》实施后发布的设置有特别排放限值的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该按照标准发布时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所以目前国家出台的石化、化工(部分行业)、有色、水泥和燃煤锅炉都应该按照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实际上硫酸工业和硝酸工业在2010年公布标准时已经设置有特别排放限值,因此按照理解,也应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 现有企业
 
    《公告》实施前设立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按照最新的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二)现有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设置情况
 
    根据梳理,我国在25项排放标准中设置有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如表1所示。涉及到火电、钢铁、有色、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工(无机化工、硫酸工业、硝酸工业)、水泥和锅炉。
 
    表1  已经设置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新建源

实施时间

现有源

实施时间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2012.1.1

2014.7.1

2015.1.1(汞及其化合物限值)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2012.10.1

2015.1.1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2012.10.1

2015.1.1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2012.10.1

2015.1.1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2012.10.1

2015.1.1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2012.10.1

2015.1.1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2012.10.1

2015.1.1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2012.10.1

2015.1.1

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2015.7.1

2017.7.1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2015.7.1

2017.7.1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2015.7.1

2017.7.1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2016.9.1

2018.7.1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1-2010

2011.3.1

2013.4.1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2010

2011.3.1

2013.4.1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2015.7.1

2017.7.1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

2010.10.1

2012.1.1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2010.10.1

2012.1.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2010.10.1

2012.1.1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

2010.10.1

2012.1.1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

2011.10.1

2014.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2011.10.1

2013.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12.27

2013.12.27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2014.7.1

2016.1.1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2015.7.1

2017.1.1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2014.3.1

2015.7.1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2014.7.1

2015.10.1(10t/h以上)2016.7.1(10t/h以下)

 
    (三)特别排放限值设置的程序
 
    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权限和程序在排放标准中加以规定。最早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是2010年发布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在该标准中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至今就延续这这种规定。在依照标准执法的背景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需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做出规定。
 
    但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即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权力应该由生态环境部决定。
 
    四、上海市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自《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上海市就高度重视工业污染的控制,高标准、严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特别是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核心污染物加以控制,接连出台多个VOCs治理与减排政策,并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出台VOCs减排专项财政补贴方案,利用经济激励手段鼓励企业开展VOCs减排和治理工作。2014年3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推行一厂一策工作;2015年7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25号),企业扩大到2000家企业。
 
    在过去的“十二五”期间,严格落实2013年14号公告,将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六大行业和工业锅炉领域对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推进燃煤电厂实施更为严格的超低排放改造,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具体排放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上海市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新建源

实施时间

现有源

实施时间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74-2006

2007.2.1

2008.1.1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73-2010

2010.7.1

2012.1.1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603-2012

2012.8.1

2013.8.1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7-2013

2014.1.1

2016.7.1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2014.9.30)

DB31/768-2013

2014.1.1

2016.1.1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1/844-2014

2015.5.1

2016.5.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60-2014

2015.2.1

2016.7.1

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59-2014

2015.2.1

2017.1.1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72-2015

2015.3.1

2016.7.1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81-2015

2015.5.1

2016.10.1

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934-2015

2015.12.1

2017.1.1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2015.12.1

2017.1.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963-2016

2016.1.29

600MW以上:2016.9.1(公共燃煤发电锅炉);2017.1.1(其他发电锅炉)。

600MW以下:2017.9.1(公共燃煤发电锅炉);2018.1.1(其他发电锅炉)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

2016.6.1

2016.6.1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982-2016

2016.3.28

2018.1.1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2017.2.1

2018.7.1

家具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59-2017

2017.7.1

2018.1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87-2018

2018.6.7

2020.10.1

畜禽养殖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98-2018

2019.1.1

2020.1.1

    2018年,上海市出台《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并同时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整治方案》,对照国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国际最为先进的排放标准,持续推动重点行业的减排。其中2018-2022年除了石化、钢铁、火电、化工等重点行业需要持续稳定达标和减排外,工业涂装和印刷的控制以及化工园区的全过程控制成为重点之一。根据2017年环境统计数据,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比较大的行业是油墨制造、医药制造、、煤化工以及集装箱制造、金属制品、包装印刷、交通设备制造(含船舶、飞机制造)等。上海市尚未制定交通设备制造(除了船舶制造外)、金属制品、集装箱等工业涂装行业的排放标准。因此未来重点需要考虑火电、钢铁、有色、化工、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五、国家标准发展趋势
 
    国家即将出台《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同时正在规划出台多项排放标准。最新排放标准的变化是增加了重点区域的特别控制要求,主要是针对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储罐为例,其特别控制要求如表3所示。另外,在最新的要求中增加了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表3  特别控制要求示例(以物料储存要求为例)
 
    类型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VOCs物料的储存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3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3的规定,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 kPa但<10.3 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2、表3的规定,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六、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思路
 
    1. 严格落实国务院《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3〕14号公告)、《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要求,提出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要求,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2. 考虑《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2013〕14号公告)确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衔接性。
 
    3. 注意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和衔接性。因为上海市颁布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排放标准较相应行业国标更为严格,按规定替代相应国标执行。基于此类情形,本次控制行业不再包括燃煤电厂和锅炉。
 
    4. 重点行业选择是在14号《公告》的六大行业和燃煤锅炉基础上,增加《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需要重点考虑的行业。
 
    5. 适用污染物:除了14号《公告》规定的六大行业在《公告》实施后按照要求适用标准规定的所有大气污染物外,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四种污染物。针对本次标准增加的重点行业:在本次通告实施前的现有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新建企业控制标准规定的所有大气污染物。
 
    (二)内容构成和时间段划分
 
    1. 《通告(征求意见稿)》正文包含执行地区、执行行业与时间、其他要求,附件1给出了25个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2. 重点行业确定:
 
    (1)根据14号《公告》,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是六大重点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适用特别排放限值。由于上海市发布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标准已经比国家特别排放限值严格,因此燃煤电厂和锅炉不包括在适用范围。此处的石化包括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工;化工则包括国民经济分类目录中的C26和C27行业,如涂料、油墨、胶粘剂、医院、专项化学品、合成树脂、无机化工、炼焦化学工业等化工行业。
 
    (2)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整治方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是四大重点行业,因此考虑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增加为重点行业。工业涂装:包括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家具制造、钢结构涂装、工程机械涂装、电子产品制造等涉及到涂装工艺的行业。包装印刷包括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3. 时间分段划分
 
    (1)《通告》中定义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以本次《通告》实施之日为依据进行区分。即:现有企业是指《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备案/登记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是指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登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2)《通告》实施之日前的现有企业按照《公告》实施时间划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公告》实施前的企业:考虑企业整改所需时间,确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2020年5月1日;二是《公告》实施后的企业:继续按照14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执行要求
 
    1. 新建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根据2013年14号《公告》,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行业应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此处为延续国家原环境保护部的决定。
 
    (2)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同步。
 
    依据:当前除了以上六个行业和燃煤锅炉已经有部分行业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六个行业中部分子类行业和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国家尚未制定排放标准。针对这部分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同步。
 
    2. 现有企业:
 
    (1)《公告》实施前的企业
 
    要求一: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针对六大行业:根据2013年14号《公告》要求,《公告》实施前的企业制定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是烟尘(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即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本次《通告》定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大气污染物拓展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要求二: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针对六大行业和本次新增的两大类行业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也将适用污染物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公告》实施后的企业
 
    要求一: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根据2013年14号《公告》要求,六大行业的企业需要执行所有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要求二: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针对六大行业和本次新增的两大类行业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也将适用污染物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 其他要求
 
    要求一: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说明:
 
    (1)该要求是针对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尚未制定国家排放标准的子行业或者现有排放标准修订或的情况,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即标准中的新建企业自新标准或新修订标准的实施之日执行新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中的现有企业应该在过渡期后执行新的特别排放限值。
 
    (2)如果现行标准发布修改单时,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4. 与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
 
    要求一: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照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依据:因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是严格与国家排放标准。当然如果国家颁布的标准在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之后,可能存在地方标准宽松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地方标准需要修订,或者废除后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要求二: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要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如果标准不再修订,则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说明:考虑到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和发布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做了此项规定。
 
 地区: 上海 
 标签: 大气污染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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