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质监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实际,经多次反复推敲和讨论审定,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局。
联系人:何冰洁 电话:0471-3255630
邮箱:jd_nmg@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