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市监办函〔2019〕112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市监办函〔2019〕1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4 09:07:43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86
核心提示:为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全面规范我省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计划。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市监办函〔2019〕112号
发布日期 2019-08-05 生效日期 2019-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5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予以公布,请各州市局使用“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按计划实施抽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省级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
 
    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为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全面规范我省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范围
 
    重点抽查证书数量较大、风险较高、认证标志发现问题和舆情曝光较多的茶、蔬菜、水果、植物类中药、粮谷、动物产品或副产品等6大类有机认证产品,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和有机产品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机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范围包含转换期内的认证产品)。计划总抽样数量为100批次。其中,获证有机茶50批次,蔬菜、水果30批次,植物类中药10批次,粮谷5批次,动物产品或副产品5批次。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一是检查认证活动合规性和有效性。查阅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检查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遗漏、增加、减少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发现认证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认证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等行为。
 
    二是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重点检查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的关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平行生产、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关键生产环节审核及企业实施是否到位等。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责令认证机构说明情况或暂停、撤销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发现认证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是检查获证产品的符合性。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对有机产品销售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对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三)对有机产品开展监督抽查
 
    通过“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随机抽取被抽查市场主体、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
 
    1.抽样。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州(市)、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在抽样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咨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示《云南省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检查通知书》、抽样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有机认证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抽样时,实施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检查与被抽样有机认证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被抽查市场主体销售的有机认证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抽样和送样。
 
    在有机产品获证企业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按出厂价格购买。在销售者处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按进货价格购买。
 
    样品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在封样条上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市场主体代表签字确认,封样过程全程录像或拍照。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市场主体印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因被抽查获证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抽样所需费用由监督抽查经费列支。对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的有效性。
 
    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拒绝提供样品或拒绝签字盖章等不配合情况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处理,并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
 
    2.检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检验等情况。及时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有条件的,在10月底前完成补抽。
 
    3.异议复检。样品检测出现不合格结果时,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于2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复检申请通知书》及时寄送并传真给被抽查市场主体,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抽查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者。确认受检市场主体是否申请复检,并告知省局认证监管处。受检市场主体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机构可不受理复检。受检市场主体应在收到报告之日(省质检院须记录快递接收时间并与市场主体确认)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认证监管处提交《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结果确认回执及《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检复检申请通知书》,书面提出完整有效的复检申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初检机构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或申请缺少关键信息/无效的,视为默认检验结论。复检一般由省质检院进行,被抽查市场主体有正当理由提出原检验人员回避的,省质检院应当另行指定其他检验人员实施复检。复检过程中,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基础上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技术规范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不进行复检,维持原结论。
 
    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省质检院承担。
 
    三、检查安排及结果处理
 
    8月12日—9月15日开展市场主体现场检查及有机认证产品抽样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派发的市场主体名单,提前确定具体的现场检查及抽样日期并报省局认证监管处。现场检查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进行。对检查发现的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获证组织和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有机获证组织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责令认证机构说明情况或暂停、撤销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对发现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请各州、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31日前,将此次检查工作总结和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局认证监管处。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样品的检验工作,如需复检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复检程序进行。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寄送产品生产企业,一份寄送相关州、市市场监管局,一份按照规定留档。监督抽查不合格有机认证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认证产品,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检验报告(盖章扫描件)及《2019年度有机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行业概况、检验结果综述(相同产品不同区域的检验结果比较分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质量比较分析、不同产品检验结果比较分析、不合格原因分析、各类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详见附件4)。
 
    监督检查及后续处理结果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发布。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布。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局认证监管处
 
    李伟 0871—63215108、13708469017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冯雷 0871—65198437、1866920709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