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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市监办〔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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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5 09:59:0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4
核心提示:经省局同意,现将《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市监办〔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生效日期 2023-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直属单位,中测院:

经省局同意,现将《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黄劲松 028-86607575

刘 磊 028-8660766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doc

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监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质量和认证风险,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全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区)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实施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3年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安排抽检有机产品655批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实施,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和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参与配合,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抽样及检验检测工作。

本次专项抽查任务包括对省内主要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及相关生产、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范围涉及流通领域(实体商超、电商平台)及生产企业。重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和有机产品证书发证量大、消费量大、历年监督抽检及舆情监测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类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其中,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0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30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7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225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13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

对抽检发现并经确认不合格的有机产品,省局认检监管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通告并加强后处理。

二、实施时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于2023年5月4日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组织

专项监督抽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统一安排协调,负责抽取确定受检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名单,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单位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抽样工作由被抽查获证组织或有机产品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派员配合省局抽样技术小组,按照《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技术指引(2023年)》(附后)进行。省局抽样技术小组分别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派员组成,开展抽样及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抽检过程中,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细化监督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科学公正。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在往年工作基础上制定完善《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样监测技术指引》,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三)检前培训。承检机构要依照抽样监测计划,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检前培训。重点开展对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学习,熟悉抽检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引,熟悉抽样流程和相关判定依据、检测方法要求,熟悉有机产品抽样数量、抽样单填写、样品运输以及保存方法,加强对抽样现场检查事项的实习演练,确保抽检质量。

(四)依法依规。各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指导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检监测,做好规范抽样、检测监督、通报核实、跟踪处置、依法查处等工作;要按照抽查检查的项目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发现并经确认的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并纳入认证风险监测数据库;承检机构抽检完成后对不合格样品要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抽查结果通报及后续处置信息报送。

1.对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各承检机构要按程序在做出检验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并向受检单位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托发送《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3)。受检单位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

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联系相关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定,立即确认抽检结果并采取相应认证监管处理措施。

3.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抽查检测结果及调查处理意见不得对外引用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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