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优化辖区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自治区境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除此情形之外,无需备案。
二、备案流程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已实现全程网上在线办理,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标准备案取消上传备案登记表,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水印,取消备案号。
(一)备案材料。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内容清晰完整每页加盖企业公章PDF电子版企业标准文本(附件)。
(二)备案流程。申请标准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办理,并提交企业标准文本。
(三)废止流程。废止标准的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废止”,并提交备案文本及公开截图。
(四)数据同步。自治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已完成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实时直报。企业完成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标准备案或废止后,信息即同步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必重复操作。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主体责任。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履行。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标准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废止原标准;企业修订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4.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5.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四、强化指导及事后管理
(一)强化指导。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备案时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企业上传的属于备案(废止)范围、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标准文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上传“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标准废止。有以下情形之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废止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1.发现已备案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相矛盾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告知,企业不予修订的;
2.企业因实际生产改变等情形,主动申请废止已备案企业标准的。
(四)事后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认真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登记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发现已备案标准存在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企业修订标准或废止标准。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消除由于企业标准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
五、其他
(一)鼓励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即完成自我声明公开。
(二)完成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信息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信息公示”栏进行公开,社会公众可自行查询企业标准备案信息。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之前自治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模版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