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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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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6 08:43:4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以及张超超副主席主持召开的食盐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确保我区食盐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7〕9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html/spltjgc/20170516/8901.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盐业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盐改办发〔2017〕3号)、《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17号)文件要求以及张超超副主席主持召开的食盐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确保我区食盐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食盐安全
 
  食盐是人体必须且不可替代的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食盐质量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已有近20家跨省区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同时,目前我区食盐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近期多家媒体报道的“脚臭盐”(即个别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盐产品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及食用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感官上有异味)有可能流入我区;二是我区是碘缺乏病高发区,目前已发现个别跨省区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盐产品碘含量低于我区碘含(21-39mg/kg)标准,不符合国家发改委[2017]604号文件“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的要求;三是近年来以工业盐冒充食盐的制假贩假案件时有发生,需持续整治。上述问题均对我区食盐安全造成影响,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我区食盐质量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和落实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食盐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在当前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盐业管理局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宁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食盐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食盐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坚持把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与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结合起来,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投入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满足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工信部门负责源头管理,严格审查、监督管理食盐批发企业资质资格。盐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专项检查,此次检查要以盐业管理部门的力量为主。各单位在专项检查期间要互通信息,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食盐产品先检后销长效机制,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我区批发食盐要事先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相关食盐产品权威检测报告,各地专项检查期间同时进行随机抽检,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品(食盐)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报告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经营主体。
 
  (二)加强食盐批发、零售、使用环节检查。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对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感官上有异味、碘含量浓度低于或高于我区标准等),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的行为。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尤其是现场检测发现盐品有异味的,应立即要求零售及终端用户停止销售或使用问题盐品,对相关食盐批发企业库存盐品予以封存。经检测确有质量问题的食盐产品,要对相关食盐批发企业和经营主体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三)规范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还要追根溯源,通报相关部门。对不合格食盐,要做好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防止继续存在于市场或再次入市销售,对违法违规依法需要纠正整改的行为要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做好后续的跟踪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影响食盐安全且后果严重的经营主体,根据案件种类及性质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应职权依法取缔相应的资质、资格及证件,并建立相应的违法企业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检查的宣传报道,把握时机,营造声势,适时宣传我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集中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黑名单”,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协调工作长效机制。5月31日前、6月20日前分别将“脚臭盐”检查情况和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徐世明 0951-6042511 邮  箱: syjltc@yeah.net
 
  自治区经信委  联系人:吴成  0951-6038921
 
  自治区盐业局  联系人:王栩  0951-38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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