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 〔2014〕2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 〔2014〕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5 09:41:14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0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 〔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bgs/28673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盐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活动,切实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但非法经营食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终端网点建设
 
  盐业部门要全面落实食盐运输和销售有关规定,整治和规范食盐零售经营准入秩序,从源头上防止假劣私盐流入市场,保障食盐安全。同时,积极开展创建食盐放心消费示范店、食盐放心供应点活动,力争2015年6月底基本实现全市城乡食盐放心消费示范店全覆盖。引导和规范各食盐经营户遵守盐业法规规定,从当地盐业公司等合法途径购进食盐,确保加碘食盐、低钠盐等各类食盐品种齐全和上柜展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存放食盐,确保食盐卫生和安全销售;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严禁囤积居奇,擅自涨价、降价销售,确保食盐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盐业公司应改进服务,主动加强与全市规模性餐饮机构、连锁餐饮机构、酒店、茶楼、机关和厂矿食堂、学校食堂等食盐消费单位的联系,提供优质配送食盐服务。
 
  二、加强原包盐市场管理
 
  全面整治和规范原包盐(包括食品加工用盐、饲料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下同)流通秩序。盐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原包盐审查手续,各单位食品加工用盐、饲料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应依法接受盐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做到专盐专用,不得私自销售或转借、转售原包盐,不得将工业用盐投放到食盐市场,不得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使用,严禁倒买倒卖、私运私销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盐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大型用盐单位和化工企业的监督,严防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加强盐业法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协调各新闻单位,加大对盐业市场管理的宣传与报道力度,对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涉盐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盐业管理政策,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从正规食盐零售终端网点购买加碘食盐,做到合理购买、理性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卫疾控发〔2012〕34号)规定,积极开展“科学用盐,促进健康”宣传活动,倡导低钠低盐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绿色食盐、低钠盐对防治碘缺乏病和其他慢性疾病的重要作用,以及食用“私、假、劣质”盐的危害,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食用加碘绿色小包食盐、加碘低钠盐等合格食盐,并掌握真假盐的鉴别方法。
 
  四、加强盐业行政监管联合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盐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在重大节日、特别防护期等重要时间节点,要联合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建筑工地、食盐零售网点、工业盐用户、集贸市场、食品加工摊点、大型超市、食品加工场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盐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以食盐安全为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对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单位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制裁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盐业管理部门要强化盐产品的批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组织生产供应,保证食盐质量,丰富经营品种,满足消费需求,查禁违法加工贩运盐产品的行为,创造良好的食盐销售环境。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加工、运输、贩卖盐产品以及暴力抗法等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工商部门要全面清理和取缔无证照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窝点,加强对食盐转批、零售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从严查处购销、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产品零售价格的监督,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药监部门要加大对餐饮行业、建筑工地食堂的食盐安全监督力度,严厉查处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生产企业将不合格碘盐和非碘盐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公安部门对违法贩运盐产品的车辆进行查处,并强化对违法车主、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切断私盐流通渠道。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用盐实行集中供应,定量考核,确保全市在校师生食盐安全。
 
  市盐务管理局设立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0731—22727181),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核实各类举报线索,严查涉盐违法行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10) 法规动态 (2770)
法规解读 (2665)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