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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食安办〔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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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9 15:03:07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7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安办〔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生效日期 2024-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食安办、公安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深刻汲取近期媒体曝光省内外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教训,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组织对全省所有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日常监管排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外地协查等案源渠道,深挖制售假冒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全链条、全环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信息,建立清单。各级食安办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汇总梳理2023年以来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以及相关风险信息调查核实、依法处置的进度和结果,建立清单明细,并每月进行补充更新,全面掌握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对未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排查肉类产品问题线索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167号)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全面排查整治肉类产品问题隐患,确保肉类产品问题隐患出清见底;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二)紧盯重点,严厉查处。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驴肉火烧店、火锅店、自助烤肉店等重点单位,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同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肉类产品抽检监测,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肉类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12316”“12315”举报投诉电话,坚持“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交叉互查、异地检查等手段,持续加大肉类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8种违法行为:1.非法使用猪肉、马肉等制售假冒驴肉的违法行为。2.非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等其它肉类冒充牛羊肉等违法行为。3.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4.非法使用未割除病变淋巴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5.非法加工制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肉类的违法行为。6.猪肉干冒充牛肉干等违法行为。7.使用磷酸盐为预制调理肉注水等违法行为。8.非法制售肉及肉制品“黑窝点”“黑作坊”“黑摊贩”。对逃避监管,不建立台账,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严列异。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成立专班,统筹推进。省食安办牵头成立省级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做好部门协作,强化行刑衔接。省级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要定期通报肉类产品违法案件查办、问题隐患线索等,对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通报)或跨市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由省级工作专班直接查处。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各市级有关部门全力做好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组建工作专班,统筹查办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务必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案件查办过程中,既查涉事单位违法事实,也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违法主体应当吊销资质证照的,一律吊证;应当处罚到人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严惩重处一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强协调调度、保密管理,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四)按时报送信息。请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本地联络员信息报送省食安办,自5月至11月,每月10日前报送本地《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并于12月6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典型案例等)以及《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如若再次发生被媒体曝光、部门通报、上级交办等问题的,一律采用“三书一函”手段予以督办;被国家、省提级调查的,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一票否决”,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件:   1.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pdf

   2.各地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信息统计表.doc

   3.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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