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状,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称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为确保亚运期间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杜绝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事件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目前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履行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自律,诚信经营,如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做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贮藏方法、执行标准等标示方式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中的要求。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卫生部于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卫生部于2003年2月24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4),经审查,批准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列入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以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依照《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和《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等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证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自2001年9月14日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