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起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保健食品标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提升保健食品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已经市局2017年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规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结合国家总局2015年第104号公告要求,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按照总局要求开展新标准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做好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标签的变更。
《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2014】第11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按照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等情况,组成20个检查组,分赴15个省(区、市)18个地区,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对11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对228批次保健食品进行了专项抽检,对3家保健食品批发市场进行了暗访。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组织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广泛听取监管相对人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召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推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