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2016年省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等有关部署与要求,分步分阶段推进我省食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建成食品安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省局决定先行选取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四类食品生产企业,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开展企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溯数据衔接、信息共享、双向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推广积累可复制经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结合安徽省实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现提出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及《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G20峰会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食用植物油产业发展,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制定天津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畜产品生产(初加工)、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形成覆盖全过程的农畜产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落实农畜产品生产(初加工)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农畜产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食品生产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为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目标,2014年省局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为试点品种,启动了“安徽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项目,并选择了部分试点企业与追溯系统进行对接。通过对追溯系统运行情况的分析,经研究,按照“政府服务、企业自愿、统一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对遵循安徽省食品安全追溯码规范进行产品赋码的企业,优先开展数据交换服务,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向社会公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就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
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
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险“物防”措施。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通报追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