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7 16:45:31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15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就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规〔2015〕14号
发布日期 2015-07-24 生效日期 2015-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fw.zjfda.gov.cn/fda/info!detail.do?search[%27infoType%27]=28&search[%27xxgkGzdtType%27]=&id=48028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36号)要求,现就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建设“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农批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对象,以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为核心,以检测工作为倒逼手段,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成从批发到零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到2017年底,实现城区农贸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建成率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严格查验供货商主体资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于以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名义供货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对于以个人名义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证明;对于来历不明或者送货上门,但无法提供上述主体资质身份证明的,经营者不得进货经营。
 
  2、规范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对于以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名义供货的,一般应当出具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产地证明一般为乡镇政府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出具,合格证明除了法定检测报告外,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快检报告。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建立进销货台账。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购买者主动提供销售凭证。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
 
  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是指以二维码等为产品标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经营者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项目为主要内容形成数据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质量、食用农产品流向等实现网上监管的信息系统。
 
  1、电子追溯体系的主体。根据我省实际,批发市场应全部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城区规模较大(200摊位以上)的市场也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电子追溯体系。
 
  2、电子追溯体系的内容。批发市场电子追溯应包含下列信息:(1)能确定上级供货者及下级进货者身份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个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能标识追溯单元的品名、编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3)反映交易情况的单据号、交易日期等信息。
 
  零售市场电子追溯应包含下列信息:(1)能确定上级供货者身份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能标识追溯单元的品名、编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3)反映交易情况的单据号、交易日期等信息;(4)供消费者查询的追溯码等信息。
 
  3、电子追溯的方式。各市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市场上较为成熟的技术方案,采取单独建设、区域联建、入住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建设,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够与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实行数据交互。
 
  4、电子追溯的编码。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中,全省统一执行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市场信息分类与计算机编码》(NY/T2137—2012)。
 
  (三)试点开展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目前,我省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实践应用和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为此,选取杭州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杭州批发市场、慈溪坎墩中心农贸市场、温州市菜蓝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诸暨市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丽水市仓前菜市场六家单位先行试点。各试点单位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进行应用探索,明确试点工作的思路、措施和特色;二要强化工作保障,包括人员队伍保障、经费投入保障,以及开展试点的体制机制保障;三要做好总结提升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结合监管实践,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好做法、好经验,以期在全省推开,建立全省行之有效的农产品监管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政府、省平安办将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和农业、商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细化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紧扣考核指标,使监管责任到岗到人,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分级分类,统筹结合。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开展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活动是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类推进,注意区分不同主体、不同品种、不同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同时,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注意与市场准入、快速检测、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督义工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效能。
 
  (三)强化督查,加大保障。加强督查督办是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追溯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督查,在狠抓执行力上下功夫,重视调查研究,按照进度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督促指导和暗访检查,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
 
  (四) 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对经营者要加大宣传食用农产品经营各项法定要求,教育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对监管干部要加大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干部执法能力;对消费者要开展食品安全消费教育,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众举报机制,营造公众参与的群众性监督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