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酒、配制酒非法添加药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要求,自治区局决定2015年8月在全区范围开展配制酒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配制酒。
(二)整治重点领域:生产和流通领域。
(三)整治对象:配制酒生产经营者。
(四)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生产企业是否购进使用西地那非类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配制酒,是否添加配方以外的其他药品等物质。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者暗示有壮阳、性保健等功能的产品是否有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类物质。
二、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内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分布和生产流通情况,以及监管人员、车辆等情况,整合监管资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人员分工,动员部署,组织实施。
(二)组织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整改。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配制酒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生产经营者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1.生产企业。凡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包括违法生产的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等)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拒不报告,继续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2. 配制酒经营者。对通告公布的产品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4)开展自查,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包括下架封存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生产经营者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问题企业整改提高。同时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否购进使用西地那非类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配制酒,是否添加配方以外的其他药品等物质;经营者是否已经自查整改到位,经营的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者暗示有壮阳、性保健等功能的产品是否有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类物质。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于8月12日和9月7日前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自查情况(包括下架封存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配制酒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包括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周艳英,联系电话:0771-5882505 ,15296562930,邮 箱:785861719@qq.com。
(四)开展监督抽检。
1.抽样品种和领域:配制酒。在生产企业产成品仓库抽取样品。
2.承检机构和检验项目及抽样要求详见附件5。
3.抽样送样时间:文件下发之日开始。
4.承检机构签收样品截止时间:8月20日。
5.检验报告快递:承检机构8月31日前,同时分别快递市局1份,抽样单位2份(其中1份由抽样单位送达企业)
6.检验报告送达至企业截止时间:9月4日。
7.承检机构报送检验结果、质量分析报告、生产企业信息要求:9月4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6)、《2015年广西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抽检监测信息统计表》(附件7)、质量分析报告发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自治区局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周艳英,联系电话:0771-5882505 ,15296562930,邮箱:785861719@qq.com。
8. 拟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时间:9月11日。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紧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开展配制酒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通告公布的相关产品,发现违法添加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12331热线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配制酒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20150803.doc 【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