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7月底,要建立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实现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率达100%,数据归集完整率达100%,准确率达95%以上,并将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率和数据信息归集率纳入今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适时通报各地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归集情况。
鉴于当前我市出现多点散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封控、管控、防范区量大面广,为“抗疫情”“保民生”,我局将于近期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远程视频核查服务,以实现不接触办证,促进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食品经营者依法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限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且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1.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申请书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经营服务规范、质量管控标准的基本情况(参考样式) 3.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样式)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解读。管理办法共7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五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六章食品摊贩登记和管理,第七章附则。
根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食堂,如其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或经营范围标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确定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并在备注中标明“托育”。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包括正副本,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将《全市公园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各公园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方便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启动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办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试点启用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
为进一步深化“一照通”改革,推动“一照通”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1号)和《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8〕55号),组织编制了《“一照通”提交材料规范》和《“一照通”申请文书规范》(于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一照通”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规范》自上述两规范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减证便民,根据我市“一照通”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类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已全部纳入“一照通”实施范围,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通过二维码的方式加载在营业执照上(二维码位于营业执照左下方),不再发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我局决定停用设在“市民之窗”自助终端的全市食品经营许可打证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