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食监食经〔2018〕213号),在充分考量食品安全风险和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在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等部分业务情形中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具体操作规程按《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部分食品经营许可领域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doc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本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经营者依法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限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且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批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
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审批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的管理、技术要求,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关于严重违法犯罪者从业禁入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材料)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告知承诺审批专用)(附件1);
(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中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允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网站、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且现场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上述约定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通过“一网通办”网站提出相关申请的,申请材料上应加盖电子签章。
第七条(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相关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符合关于严重违法犯罪者从业禁入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符合现场审查条件;
(六)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审核与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书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审批结果的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联合办理)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申请。
符合前款条件的申请人一次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告知承诺审批专用)》,一次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区市场监管局按序作出变更、延续的审批决定。审批结果一次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1个月内,应当对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撤销流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执行。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经营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经营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告知承诺审批专用)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依申请变更、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