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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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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5 11:01:57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0
核心提示:《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函〔2020〕394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生效日期 2021-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利民便民,进一步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府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精准有序。结合具体实际,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坚持风险可控。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和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工作创新。健全和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不断优化“减证便民”具体措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在省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法定机构、市县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四)明确证明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各市县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省政府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及时高效、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国家或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交给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
 
    (九)运用线上线下和多部门协同等方式,强化核查实效。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十)加强信用监管。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统计和分析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
 
    (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由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国家或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应当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十三)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海南省审批服务综合窗口受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及时解决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扎实有效、稳步有序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国家和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建立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牵头,司法行政、政府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全省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注重在全省本系统内适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市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五)开展培训宣传。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要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进改革,要方向明确、扎实稳妥、勇于作为、大胆创新。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应施尽施”的原则,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制度层面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提升我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
 
    (一)制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省级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省级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制事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报省政府审核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二)制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省级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及时高效、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各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级各审批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各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牵头单位: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人对照省级各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以申请表和承诺书为基础。省级各审批部门严格控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主动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与决定。省级各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省级各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省级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将承诺信息和履约践诺信息数字化,数据和承诺书在做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升级改造相关行政审批系统,支持承诺书和履约践诺情况的在线数字化。
 
    3.开展经营。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申请人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申请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并收到确认回执后,方可开展经营。
 
    4.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
 
    省级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批后核查,在批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由行政审批机关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省级各审批部门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负有该项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及时将信息抄送省级各审批部门。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立即停止。
 
    (三)确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和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省级各审批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省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省级各审批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交给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五)加强信用监管。省级各审批部门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事后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共享到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依法对外公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根据“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等行为的失信严重程度制定配套惩戒措施。属于轻微失信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计入失信记录;属于一般失信的计入信用记录,不再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属于严重失信的实施联合惩戒。省级各审批部门依法实行信用修复制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向相关省级各审批部门提出修复申请,按要求签署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公示。信用修复承诺书的样式由省级各审批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业务特点统一制定并发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省级各审批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法定程序办理。经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改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七)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海南省审批服务综合窗口受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及时解决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扎实有效、稳步有序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国家和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市县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八)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市县、本单位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本系统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开展培训宣传。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要加强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
 
    (十一)责任承担。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对申请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有关单位。2021年3月)
 
    附件:
 
 
 
 
 地区: 海南 
 标签: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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