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8号)有关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是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的重大举措。为做好上海市创建先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经市商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为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全方位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
为加快推进中国(运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运城综试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抢抓电子商务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直播推动电商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场景创新的积极作用,赋能产业电商转型和促进线上消费升级,加快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中国(拉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我区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将《中国(衡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株洲)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中国(萍乡)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新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宜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吉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推进落实市政府《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推动跨境电商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