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商务电字〔2023〕33号)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商务电字〔2023〕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4 02:16:55  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经市商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发布单位
中山市商务局
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中商务电字〔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0 生效日期 2023-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1-1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经市商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 刘璐琦,联系电话:89892335)

附件

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助力我市直播电商发展,全面提高直播电商的覆盖面及参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是指在中山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在直播电商领域发展成效较好,能对中山直播电商发展提供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认定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评选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积极开展直播活动,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

(三)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四)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自申请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指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款15万元及以上),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申请评选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优先入选:

(一)近一年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优先。

(二)近一年直播时长达到1000小时以上的企业优先。

(三)拥有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等企业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采取企业申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评选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中山市商务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每年认定的企业数量不多于10家。

(四)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五)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正式认定为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符合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九条  对已经认定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称号的或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遵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经营环节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地区: 中山市 
 标签: 品牌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