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食品销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0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修订了《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等十个指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10),修订说明见附件11,现予以发布。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2.《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3.《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4.《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5.《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6.《浙江省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7.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8. 《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9.《浙江省食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10.《浙江省生鲜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11.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 证照管理 | 3 | 2 |
2. 制度落实 | 13 | 7 |
3. 人员管理 | 6 | 4 |
4. 场所设备设施 | 13 | 6 |
5. 进货查验 | 16 | 7 |
6. 贮存管理 | 7 | 5 |
7. 现制现售 | 9 | 7 |
8. 标识管理 | 17 | 12 |
9.运输过程管理 | 3 | 3 |
10.网上超市 | 8 | 5 |
11. 其他要求 | 5 | 3 |
12.加分项 | 10 | 6 |
合计 | 110 | 67 |
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 证照管理 3分 |
1.1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应合法有效,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
2 |
1.未在总服务台或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证照,扣1分; 2.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 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和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2分; 4.有外设仓库,未能提供报告证据,扣1分; 5.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 6.实际有从事简单制售但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的,扣1分; 7.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 五条第三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1.2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1 |
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2. 制度落实 13分 |
2.1★ |
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3 |
1.查阅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冷藏冷冻库定期校准和维护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每少1项制度扣1分; 2.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超市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
2.2★ |
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 |
2 |
查阅超市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冷藏冷冻设施温度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缺少一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或3.2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四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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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
2 |
1.制度是否包含如下内容: ①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②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③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管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④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 2.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2分;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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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2 |
1.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2.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2分; 3.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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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 |
2 |
1. 没有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没有记录,扣2分;2.制度不完善,实操性不佳,扣1分;3.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该项得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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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1 |
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 |
|
2.7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1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1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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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员管理 6分 |
3.1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 2.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1分; 3.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1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 5.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2分(含加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3.2 |
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 |
1 |
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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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2 |
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任意一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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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现制现售人员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
1 |
1.相关经营人员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0.5分; 2.相关经营人员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每人扣0.5分; 3.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未规范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每人扣0.5分; 4.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备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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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所设备设施 13分 |
4.1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
3 |
1.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2.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 3.销售场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未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扣1分; 4.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区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扣1分; 5.销售场所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摆放在一起或捆绑销售,扣1分; 6.经营场所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未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 |
4.2★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3 |
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1.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扣1分;2.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4.未配备必要的水池,或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开,扣1分; 5.未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 6.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尘防蝇措施, 扣1分;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间、专区或专柜,以及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扣1分; 8.未配置通风、防鼠等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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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销售、运输。 |
3 |
1.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销售和运输食品,扣1分; 2.冷藏冷冻设施、热柜不能正常运行,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 3.食品未在规定条件下贮存、销售,扣1分; 4.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扣1分; 5.没有做好温度监控记录(含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扣1分; 6.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4、6.4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9.2/11.2/12.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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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
2 |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扣1分;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不平滑、有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扣1分。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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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 |
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1.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不在以上范围内,扣1分; 2.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7.4.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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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1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可直接接触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2.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B类; 3.在消毒剂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有“食品接触用”; 洗涤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消毒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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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货查验 16分 |
5.1★ |
进货查验: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
2 |
1. 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2. 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 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5.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均能及时提供;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1.2/12.1/14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
5.2★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3 |
1. 留存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多抽非大仓统一配送的产品: (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 (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 4.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追溯信息的,每批产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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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
2 |
1.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2.从屠宰企业采购的,还需留存《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或其他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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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3 |
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2.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蛋、畜禽肉):(1)不能提供进货台账、购货凭证的,每个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每个产品扣0.5分; 随机抽查5个批次的省内重点品种:(1)生猪产品没有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2)除生猪产品外的其他畜禽类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 (3)其他食用农产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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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2 |
随机抽取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各1种,无法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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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 |
2 |
1.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2.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随机抽取2个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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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2 |
1.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 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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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贮存管理 7分 |
6.1★ |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贮存中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 |
2 |
1.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扣1分;2.不同类型的食品容器混用,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扣1分;3.贮存的食品未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扣1分;4.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未隔离存放,未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扣1分; 5.散装食品贮存场所未相对独立,或未设置显著的隔离措施,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5.6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二条 |
6.2 |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
1 |
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没有标识,扣1分;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放在一起,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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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1 |
散装食品(含超市自制的散装半成品和成品)没有标识,以及标识不完整、不一致或标识错误,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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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1 |
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隔离存放, 扣1分; 2.不能提供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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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
2 |
未能提供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备案材料),或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记录凭证,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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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制现售 9分 |
7.1★ |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原辅料、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
/ |
加工区、贮存区有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物质,没有被识别隔离存放,则第7项“现制现售”部分不得分(无论是否拆封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7.2★ |
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要求。 |
2 |
1.食品添加剂未设置专用台账,台账记录未及时记录,扣2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2.没有配备相应的称量工具, 扣1分;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GB 2760相关要求, 扣2分;4.食品添加剂未专柜保存,与普通食品混放,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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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专用操作区(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
3 |
1.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专间的墙裙未铺设到顶,扣1分;2.食品传递窗不是开闭式,未专用,专间门未安装闭门器,扣1分; 3.未配备必要的更衣设施,扣1分;4.入口处未设置洗手(非手动开启式)、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入专间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2分;5.操作时专间内环境温度高于25℃,扣1分;6.专间未配备独立的空调、温度计,没有空气消毒设施或设施损坏,扣2分;7.未配备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必须专用)、专用冷藏设施或设施损坏,扣2分;8.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扣2分 ;9.废弃物容器没盖子,或盖子不是非手动开启式,扣1分 ;10.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应在其他食品处理区进行或者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扣2分; 11..未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GB 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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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熟食制售(含散装熟食切割或分装)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
2 |
1.未按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扣2分; 2.熟食制售、散装熟食切割或分装,未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的,扣2分; 3.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扣2分; 4.存在生熟食品混放,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存在混用或混放的,用于盛放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有效清洗消毒的,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GB 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4.8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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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
1 |
1.不能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收运合同, 扣1分;2.没有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 扣1分;3.废弃物处置台账记录填写不完整,缺少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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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
1 |
抽查5家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 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家扣0.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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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 |
流程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的较大风险,本项不得分。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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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识管理 17分 |
8.1★ |
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
/ |
重点检查销售区是否存在以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的;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3.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5.发现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每发现一种,总分扣10分,最多扣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7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
8.2★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2 |
抽查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 1.标签上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每个产品扣1分;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不符合要求,如信息模糊,不易辨识,每个产品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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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2 |
抽查5个进口食品: 1.没有中文标签,每个产品扣2分;2.中文标签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每个产品 扣1分; 3.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扣1分; 4.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 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无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每个产品 扣1分; 5.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每个产品 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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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销售。 |
2 |
1.散装食品销售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内容不完整或与实物不一致,扣2分; 2.超市自行包装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或延长产品真实的保质期,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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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2 |
1.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2分; 2.食品广告有违《广告法》相关规定,如(1)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扣2分; 3.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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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1 |
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 1.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未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1分;2.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 第1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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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的食品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 |
2 |
1.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专柜(区)内陈列有普通食品,扣1分;2.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未设立统一的“****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扣2分;3.提示牌不是绿底白字,字体不是黑体,扣1分; 4.保健食品的销售不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扣1分; 5.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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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
2 |
1.未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扣2分;2.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设立不完善,未分类管理,如与非食品摆放在一起,只有常温食品,未涉及冷藏、冷冻食品,扣1分;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未作特别标示,或遮挡临保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扣1分; 4.未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反食品浪费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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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销售者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
1 |
1.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未标注保质期;2.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未标明贮藏条件(包含超市自行包装有贮存温度要求的食用农产品);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抽查5个产品,每个产品标签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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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
1 |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1.没有采取包装上市销售,扣1分;2.有包装,但是包装上未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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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
1 |
抽查5个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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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
1 |
1.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或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扣1分; 2.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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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过程管理 3分 |
9.1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1 |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清洁,有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处扣0.5分; 2.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9.2 |
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
1 |
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0.5分 ;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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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1 |
未能提供受托运输食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委托协议,或对其查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审核、监督记录,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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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网上超市 8分 |
10.1 |
开设网上超市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2 |
1.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扣2分; 2.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扣2分; 3.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10.2 |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
1 |
随机抽查2个保健食品、2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个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 1.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或公示信息已过期,每个扣0.5分; 2.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未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每个扣0.5分; 3.保健食品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每个扣0.5分;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每个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GB 2992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4.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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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2 |
发现在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2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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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网上超市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5)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6)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和“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2 |
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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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
1 |
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运输条件不符合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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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要求 5分 |
11.1★ |
肉制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2 |
1.鲜肉、冷鲜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未分区或分柜销售,扣1分; 2.贮存、销售冷藏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0-4度,扣1分; 3.贮存冷冻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18度以下,销售冷冻肉制品的冷冻柜未保持在-15度以下,扣1分; 4.未做好冷藏冷冻肉制品贮存、销售设备的温度记录,扣1分; 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直接入口的肉制品,未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20799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11.2★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非食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
2 |
1.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 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 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GB 2721 《食用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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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避免销售过度包装食品、生鲜食用农产品。 |
1 |
1.进货查验制度中未包含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内容,扣1分; 随机抽查5家销售者: 2.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扣0.5分/家; 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蔬菜(包含食用菌)、蛋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 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 (1)生鲜食用农产品(含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销售价格≤100元的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及预包装食品,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2)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草莓、樱桃、杨幂、枇杷、畜禽肉、水产品、蛋)及预包装食品(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3)生鲜食用农产品、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 5.混装不符合要求,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扣0.5分/家;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含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4.1/4.2/4.3/4.4 GB 43284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4.1/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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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分项 10分 |
12.1 |
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
2 |
将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一条 |
12.2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1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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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被评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
2 |
被评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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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加入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 |
2 |
取得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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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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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
1 |
对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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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3. 除小食杂店、连锁便利企业以外的商超均按照本指南执行,部分按照规定不作要求的项目可合理缺项。 4.网上超市、其他要求事项遵照实体店经营规定执行。 |
附件2
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
(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一、 市场开办者 |
40 |
10 |
1.制度落实 |
12 |
2 |
2.人员管理 |
8 |
2 |
3.经营者管理 |
14 |
3 |
4.信息公示 |
2 |
1 |
5.环境卫生 |
4 |
2 |
二、市场内经营者 |
50 |
17 |
1.证照管理 |
4 |
2 |
2.人员健康 |
4 |
2 |
3.经营条件 |
8 |
2 |
4.贮存管理 |
4 |
1 |
5.进货查验 |
6 |
1 |
6.批发销售 |
4 |
1 |
7.召回管理 |
4 |
2 |
8.标识管理 |
16 |
6 |
三、其他要求 |
10 |
6 |
四、加分项 |
10 |
5 |
合计 |
110 |
38 |
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
(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主体责任(40分) |
|||||
1、制度落实 12分 |
1.1★ |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主履行或督促经营户实施如下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入场及退场管理制度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
6 |
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5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1 |
1.2★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
6 |
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6分; 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扣4分; 3.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扣2分; 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 |
|
2、人员管理 8分 |
1.3 |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4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4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 3.有培训和考核记录,培训、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4 |
每年组织市场内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 |
4 |
随机抽取10家经营户,查看经营户培训记录,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3、经营者管理 14分 |
1.5★ |
市场开办者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产品)的,记录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种等信息;按要求保存并及时更新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 |
6 |
随机抽取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没有建立经营者档案,每家扣1分、; 2.经营者档案信息不全,每家扣0.5分; 3.档案信息未更新,每家扣0.5分; 4.档案信息未按规定保留6个月,每家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1.3 |
1.6 |
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4 |
随机抽取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未签订协议,每家扣1分; 2.协议内容不完整,未包含市场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方面、不合格品下架退市等内容,每家扣0.5分; 3.协议存在缺少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不规范情况,每家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点 |
|
1.7 |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
4 |
市场开办者未保留不安全食品的处置记录(下架退市记录),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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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公示 2分 |
1.8 |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警示信息。 |
2 |
未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中八个严禁内容,扣2分。 |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
5、环境卫生 4分 |
1.9 |
副食品批发市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
2 |
市场周边存在垃圾堆放区等其他污染源,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0.1 |
1. 10★ |
批发市场内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 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
2 |
1.市场内公共区域垃圾废弃物清理不及时,随意堆放,扣1分; 2.市场内地面不整洁,存在大片的积水,污渍,扣1分; 3.市场内公共卫生间地面、墙面明显有积垢污渍,扣1分,存在明显的异味、臭味,扣1分; 4.市场内公共区域未配备垃圾桶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扣1分; 5.市场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0.1 |
|
50 |
|||||
1、证照管理 4分 |
2.1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销售。 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
2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经营户: 1.没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或证照过期的,每家扣2分; 2.经营范围与证照不相符的,每家扣1分; 3.证照未在醒目处公示(可以在市场内指定区域集中展示),每家扣0.5分; 4.未在括号注明食品批发,扣2分; 5.有外设仓库,未能提供报告证据,扣1分; 6.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 7.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2.2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2 |
1.随机抽查5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未将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张贴或未通过电子屏展示的,每家扣0.5分; 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1家;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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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管理 4分 |
2.3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
2 |
随机抽查5家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户,经营人员没有健康证、健康证过期、人证不符等情形的,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2.4 |
市场内的企业依据企业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有效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 2.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 3.有培训和考核记录,实际能力不能满足上岗要求,扣2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扣2分; 5.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2分; 6.抽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记录,不符合实际或未有效履行,扣2分; 7.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2分(含加分)。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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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条件 8分 |
2.5★ |
场所: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
4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未具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每家扣1分; 2.贮存和销售场所未按要求保持完好、环境整洁,每家扣1分; 3.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的;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4.食品经营场所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一同存放的,每家扣1分; 5.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6.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1/5.2/5.3/5.5/6.1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
2.6★ |
设备设施: 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 |
4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未配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运作的,每家扣1分; 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3.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5.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扣1分; 6.冷藏冷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每家扣1分; 7.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或未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6.4/6.2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9.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4、贮存管理 4分 |
2.7★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应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4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发现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未单独隔离存放,每家扣2分; 2.未按规定做好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处理记录,每家扣2分; 3.未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存储的,每家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
5、进货查验 6分 |
2.8★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6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经营者,每个经营者抽1个批次产品: 1.经营者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或有关合格证明的,如采购进口产品,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每家扣1分; 2.经营企业不能提供进货台账、凭证,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信息不完整,如缺少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每家扣0.5分,最多扣2分; 3.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每家扣1分; 4.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追溯信息的,每家扣1分; 5.有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未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未见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的,扣1分1家; 6.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 7.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6、批发销售 4分 |
2.9★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开展数字化追溯。 |
4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批发经营企业,每个经营户抽1个批次产品: 1.完全不能提供批发销售记录、销售凭证,每家扣1分; 2.批发销售记录、销售凭证信息不完整,如缺少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每家扣0.5分,最多扣2分; 3.批发销售记录、销售凭证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每家扣1分; 4.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数字化追溯的,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7、召回管理 4分 |
2.10 |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
2 |
随机抽查5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每家扣1分; 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每家扣1分; 3.未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 |
2.11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2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1分;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 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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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识管理 16分 |
2.12★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4 |
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经营户: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2.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符合的,每家扣0.5分; 3.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4.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不符合的每家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GB 29924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4.12/5.1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
2.13★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2 |
随机抽查5家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户: 1.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有中文说明书,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 2.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不符合的,每家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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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2 |
抽查5家经营户,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 1.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未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1分; 2.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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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4 |
随机抽查5家散装食品经营户: 1.散装食品信息未明示齐全,每家扣1分;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尘防蝇虫防护措施,每家扣1分; 3.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每家扣1分; 4.包装或分装的食品 , 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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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4 |
随机抽查10家,查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 1.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每家扣1分; 2.食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每家扣1分; 3.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每家扣1分; 4.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不符合的每家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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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禁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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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 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每发现一个品种,总分扣10分,最高扣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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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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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肉制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2 |
随机抽查5家冷藏冷冻肉制品食品经营户: 1.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未分区或分柜销售,每家扣1分; 2.贮存、销售冷藏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0-4度,每家扣1分; 3.贮存冷冻肉制品的设备温度未保持在-18度以下,销售冷冻肉制品的冷冻柜未保持在-15度以下,每家扣1分,扣完为止; 4.未做好冷藏冷冻肉制品贮存、销售设备的温度记录,每家扣0.5分; 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直接入口的肉制品,未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20799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
3.2★ |
速冻食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2 |
随机抽查5家速冻食品经营户: 1.产品贮存、销售过程温度高于-18度,波动温度超过±2度,未定期监测冷冻库、冷冻陈列柜的温度并做好记录,每家扣1分; 2.冷冻库未配备温度监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监控装置未定期校准,发现异常未及时调整并记录,每家扣1分; 3.冷冻库内未保持干净整洁,食品未离地、离墙、离顶棚距离10cm以上,每家扣1分; 4.销售冷冻陈列柜未专用,未保持密闭,产品堆放超过陈列柜堆高要求,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
|
3.3★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
2 |
随机抽查5家食盐经营户: 1.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 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 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不符合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GB 2721食用盐 |
|
3.4★ |
特殊食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销售酒类的应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 |
2 |
1.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2.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3.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5.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6.酒类消费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7.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上有一条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第五条 |
|
3.5★ |
避免销售过度包装食品。 |
1 |
1.进货查验制度中未包含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内容,扣1分; 随机抽查5家销售者: 2.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扣0.5分/家; 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超过三层,其他商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 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 (1)除直接与内包装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2)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 5.混装不符合要求,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扣0.5分/家;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含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1/4.2/4.3 |
|
3.6 |
散装油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1 |
1. 罐车专用和清洗等符合要求; 2. 散装食用油交付、运输符合要求; 3. 卸载、入库符合要求; 4. 相关记录符合要求; 以上有一条不符合,扣1分。 |
《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的通知》 |
|
10 |
|||||
4.1 |
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经营者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
2 |
50%以上经营者(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经营者),建立有信息化的追溯管理系统,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批发销售台账等上传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 第十一条 |
|
4.2 |
建立并实施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 |
2 |
对经营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予以公示,加2分。 |
||
4.3 |
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市场创建活动。 |
1 |
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文明市场”,加1分。 |
||
4.4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
|
4.5 |
市场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明确职责。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2 |
1.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加1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加1分。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
|
4.6 |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
1 |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3
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
38 |
15 |
1.资质备案和公示 |
5 |
2 |
2.机构人员与制度 |
9 |
3 |
3.入网经营者管理 |
11 |
4 |
4.经营过程控制 |
13 |
6 |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
23 |
9 |
1.许可资质 |
4 |
1 |
2.规范性要求 |
19 |
8 |
三、直播营销要求 |
37 |
18 |
1.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要求 |
16 |
8 |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要求 |
16 |
7 |
3.产品管理 |
5 |
3 |
四、其他要求 |
2 |
1 |
食盐销售 |
2 |
1 |
五、加分项 |
10 |
5 |
合计 |
110 |
48 |
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
38 |
||||||
1.资质备案和公示 5分 |
1.1★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
3 |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扣3分; 2. 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许可,扣3分; 3. 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扣2分; 4.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备案号,扣3分; 5. 已取得备案号,未在网站主页公示,扣3分; 6. 备案信息有缺失,或与实际信息不符合,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八条 |
|
1.2★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2 |
责任清单中任意一条未做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七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
2.机构人员与制度 9分 |
1.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保留培训考核记录。 |
3 |
1.无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3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培训、考核记录,扣2分; 3.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扣2分; 4.未及时获取新法规、新标准,并对培训计划及时更新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
|
1.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同时建立风险隐患清单。 |
3 |
1.缺少或未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项扣1分; 2.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的,扣1分; 3.未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扣2分,建立的风险隐患清单和实际不一致,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
||
1.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定期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
3 |
1. 未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扣2分; 2. 未按照要求每年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扣2分; 3.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3分; 4.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扣2分; 5.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未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3.入网经营者管理 11分 |
1.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
3 |
1.未对入网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扣3分; 2.建立的档案登记信息不全,扣1分1项; 3.建立的档案有遗漏入网经营者,扣1分1个; 4.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0.5分; 5.对入网销售者许可证进行查验: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审查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食品销售者: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3)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审查其营业执照; (4)销售食品的,记录销售者名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种等信息; (5)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记录销售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剂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 未审查或未记录的,1个产品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
|
1.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
3 |
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用农产品网经营者: 1.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个人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0.5分; 2.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不符合的,每个扣0.5分; 3.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每个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
||
1.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审查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 |
3 |
随机抽取10个食品入网经营者档案: 1.不能提供相应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信息,每个扣0.5分; 2.未核实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等有效信息,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信息档案存在问题,每个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第三点 |
||
1.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2 |
1.未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扣2分, 2.未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扣1分1项;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
4.经营过程控制 13分 |
1.10★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2 |
1.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扣2分;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未做到的,扣2分。 发现其中1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
|
1.1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2 |
1. 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扣2分; 2.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1分; 3. 现场抽查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扣2分。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九条 |
||
1.1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
2 |
随机抽查10个入网生产经营者的交易记录: 1.完全不能提供交易记录,每个扣0.5分; 2.记录未按规定时间保存,有缺失的,每个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
||
1.1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标记为自营的食品,应当公示实际食品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
3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业务,扣3分;2.随机抽查10个自营食品,未公示实际食品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第十二条 |
||
1.14 |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网络平台应通过多种途径,通告入网经营者停止经营,并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必要时,采取召回措施。 |
2 |
1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扣2分; 2.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平台未及时通告入网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扣2分; 3.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未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扣1分; 4.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扣2分; 5.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未对收集的信息保密,私自下特任泄露相关信息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1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2 |
1.完全不能提供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食品的检查监测记录,扣2分; 2.随机抽查10个入网经营者,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扣0.5分; 3.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有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扣1分; 4.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扣2分; 5.对平台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未进行公示,扣1分,公示信息不全,扣0.5分1项。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
||
(23 |
||||||
1.许可资质 4分 |
2.1 |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链接标识)或备案。 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
4 |
随机抽查10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1.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每个扣1分; 2.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链接标识)或备案,每个扣1分; 3.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七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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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要求 19分 |
2.2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3 |
随机抽查4个保健食品、3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个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 1.未依法取得并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每个扣0.5分; 2.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每个扣0.5分; 3.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未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每个扣0.5分; 4.保健食品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每个扣1分; 5.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刊载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每个扣2分; 6.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未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每个扣2分; 7.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GB 2992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4.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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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2 |
发现在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2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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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和“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3 |
随机抽查10个入网生产经营者,发现其中一个入网生产经营有不符合相关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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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食品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做好相关记录。 |
3 |
查阅有关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置记录,未停止经营并封存不安全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每家扣2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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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
2 |
1. 拒绝配合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扣2分; 2.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符合的,扣1分一个网络交易经营者。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查处办 第四、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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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入网经营者为企业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
2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 2.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 3.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1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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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
2 |
发现销售”特供酒“,扣2分。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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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入网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2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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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播营销要求(3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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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要求(16分) |
3.1 |
备案许可: 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2 |
1.未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的,扣2分; 2.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国家网信办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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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管理制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并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建立资质审查制度、品控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2 |
1.缺少或未公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每项扣0.5分; 2.平台未建立和公示资质审查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品控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或未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每项扣0.5分; 3.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未建立资质审查制度、品控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每项扣0.5分; 4.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一个消费争议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信办发文〔2021〕3号)第四项第10点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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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员配备: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签约的直播销售员进行规范管理,提升其商品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水平。 |
2 |
1. 未配备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或人员配备不足的,扣2分; 2. 未设置质量管理岗位,未明确相应的职责;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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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签订协议: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
2 |
1.不能提供协议,扣2分; 2.协议内容不完整,缺少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和审核义务等内容,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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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管理: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未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每人扣1分; 2.未在直播前核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或发现直播营销人员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每人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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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审核及巡查: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2 |
1. 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扣2分; 2.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不符合的,扣1分; 3. 未能提供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记录的,扣2分; 2.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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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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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直播行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不良导向行为;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其他违法营销行为。 |
2 |
每发现直播间任何违反《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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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要求(16分) |
3.9★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食品是否相符予以核验。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所链接的食品不符的内容不得进行直播。 |
4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未对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每个扣2分; 2.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与所链接的食品不符的,每个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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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构成商业广告,未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每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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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有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的,每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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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未进行信息核验或未能提供相关记录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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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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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未能提供协议的,每个扣1分; 2.协议未明确或未督促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的,每缺一项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
||
3.15 |
直播时不应出现以下行为: —对直播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采取虚假购买、事后退货等方式形成虚假销售数据; 一虚假中奖、优惠活动信息以及其他与直播商品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信息; —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一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他不应出现的行为。 |
2 |
抽查5家直播运营者,有一家出现责任清单中任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6.3.4 |
||
3.产品管理(5分) |
3.16 |
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销售员应做好食品的选择,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进行形式审核。 直播商务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掌握实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服务承诺,宜按照质量风险、标识风险、包装风险、舆情风险等建立风险等级管理。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发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扣2分; 2.形式审核内容包括经营者资质、执行标准、检验报告、各类标志及商品详情页等,每少一项,扣0.5分; 3.直播商务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未建立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7.1 |
|
3.17 |
上架前,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销售员应对商品特性进行验收。 |
1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的验收项目包括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警示内容等,每少一项,每家扣0.2分,扣完为止。 |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7.2 |
||
3.18 |
电子商务平台应明确商品的下架要求,并告知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直播销售员等。 |
2 |
随机抽查5个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未明确下架要求,每个扣1分; 2.发现存在以下下架情况,未下架的,每个扣1分: (1)商品实物与相关资质不一致; (2)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T 41247 电子商务直播售货质量管理规范》7.3 |
||
2 |
||||||
食盐销售 2分 |
4.1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
2 |
随机抽查5个入网食盐经营者: 1.销售《食品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 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的,扣1分; 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
|
10 |
||||||
5.1 |
网络平台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保障食品安全。 |
2 |
建立抽检制度,进行自检或借助第三方进行抽检,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加2分 。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
5.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销售黑名单制度。将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卖家列入黑名单库,视情对其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并积极推动将入网经营者信用情况与社会信用平台对接。 |
2 |
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黑名单制度,并切实执行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
||
5.3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 |
||
5.4 |
网络平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明确职责。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2 |
1.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加2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加2分。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
||
5.5 |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
2 |
对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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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4
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一、总部 |
50 |
16 |
1.证照管理 |
5 |
2 |
2.制度落实 |
12 |
3 |
3.人员管理 |
7 |
2 |
4.场所设备设施 |
3 |
1 |
5.进货查验 |
16 |
4 |
6.运输过程管理 |
6 |
3 |
7追溯体系 |
1 |
1 |
二、门店 |
38 |
21 |
1.证照管理 |
4 |
3 |
2.场所设备设施 |
5 |
2 |
3.人员管理 |
6 |
2 |
4.贮存管理 |
4 |
3 |
5.标识管理 |
15 |
9 |
6.召回管理 |
4 |
2 |
三、网络经营要求 |
8 |
5 |
四、其他要求 |
4 |
4 |
五、加分项 |
8 |
4 |
合计 |
108 |
50 |
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
(50 |
|||||||
1.证照管理 5分 |
1.1 |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
4 |
1.未在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证照,扣1分; 2.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 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2分; 4.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5.有外设仓库,未能提供报告证据,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
1.2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1 |
1. 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 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2.制度落实 12分 |
1.3★ |
连锁经营便利店总部应建立健全的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门店巡查、内控制度,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食品安全追溯、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5 |
1.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 2.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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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以及门店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 |
4 |
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4分;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扣4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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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3 |
1.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2.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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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管理 7分 |
1.5 |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 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5 |
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未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未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5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扣3分; 3.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3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扣5分; 5.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含加分项),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5.4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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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 |
2 |
查看被评估门店的员工培训记录,每名员工缺少培训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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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设备设施 3分 |
1.7 |
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冻)等设备设施。 |
3 |
1.食品仓库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未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扣1分; 2.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隔,扣1分; 3.食品仓库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或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 4.未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冷藏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扣1分; 5.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 6.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 7.未配置通风、防鼠、防虫等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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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货查验 16分 |
1.8★ |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供应商档案。 采购农产品,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 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
6 |
4. 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5. 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 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门店自主验收的按照总部的要求执行;5.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均能及时提供;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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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采购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6 |
1.留存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随机抽取5个产品: (1)不能提供购货凭证、进货台账的,每种产品扣2分; (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 5.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追溯信息的,每批产品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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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2 |
1.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1分; 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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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非食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
2 |
1.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 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 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GB 2721《食用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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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输过程管理 6分 |
1.12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2 |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清洁,有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处扣0.5分; 2.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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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 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
2 |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欲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扣1分; 2.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1分 ; 3.运输过程温度高于-12℃,扣1分; 4.未提前进行遇冷,或者未遇冷到10℃或以下,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3.7 GB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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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2 |
未能提供受托运输食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委托协议,或未能提供对其查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审核、监督记录,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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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追溯体系 1分 |
1.15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供货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配送清单(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
1 |
1.未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账,扣1分; 2.台账信息不全的,缺1项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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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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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管理 4分 |
2.1 |
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
2 |
1.未在总服务台或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扣1分; 2.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 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如从事简单加热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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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证照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 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
1 |
1.证照未公示在醒目位置,或被遮挡,扣1分; 2.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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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1 |
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 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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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所设备设施 5分 |
2.4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 |
2 |
1.不具备与食品贮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扣1分;2.场所环境不整洁,周边25m内有明显的污染源,扣1分; 3.销售场所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摆放在一起或捆绑销售,扣1分; 4.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隔,扣1分; 5.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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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且功能正常,清洁无破损。销售、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
3 |
1.未配备足够的存储货架,食品落地存放,扣1分;2.未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冷藏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扣3分;3.冷藏冷冻和熟食制品销售设施和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食品未有效防护的,扣3分;4.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包材不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扣2分;5.设备设施(包括现制现售容器、工具)不清洁,破损,扣1分; 6.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护措施, 扣1分;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间、专区或专柜,或没有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 扣1分; 8.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 9.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 10.未配置通风、防鼠、防虫等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第五款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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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管理 6分 |
2.6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
2 |
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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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现制现售人员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
4 |
1.相关经营人员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1分; 2.相关经营人员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每人扣0.5分; 3.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的人员未规范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每人扣1分; 4.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1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备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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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贮存管理 4分 |
2.8★ |
贮存中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
2 |
1.食品与地面、墙面未保持适当距离,扣1分; 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未明确标识,未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5/5.6 |
||
2.9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2 |
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隔离存放,扣1分; 2.不能提供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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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禁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
/ |
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每发现一个品种,总分扣10分,最高扣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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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识管理 15分 |
2.11★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2 |
抽查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 1.标签上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每个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不符合要求,如信息模糊,不易辨识,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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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2 |
抽查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有中文标签,每个产品扣2分;2.中文标签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每个产品扣1分; 3.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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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1 |
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 1.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未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1分;2.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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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成分或者配料表”的标识对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活动不作要求)。 |
2 |
1.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内容标识不全,扣2分; 2.超市自行包装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或延长产品原保质期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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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者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
2 |
1.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的产品上未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每发现一款产品扣0.5分; 2.对保质期对有要求的,未注明保质期,每发现一款产品扣0.5分; 3.未按要求注明贮存条件或添加剂的,每发现一款产品扣0.5分; 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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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2 |
1.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1分; 2.食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扣1分; 3.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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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的食品实行专区(柜)销售,并设立指示牌。 |
2 |
1.未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专柜(区)内陈列有普通食品,扣1分;2.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未设立统一的“****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扣2分;3.提示牌不是绿底白字,字体不是黑体,扣1分; 4.保健食品的销售应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符合扣1分; 5.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五条《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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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
1 |
1. 未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扣1分;2. 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设立不完善,未分类管理,如与非食品摆放在一起,只有常温食品,未涉及冷藏、冷冻食品,扣1分;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未作特别标识,或遮挡临保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扣1分; 4.未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 《反食品浪费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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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
1 |
1.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或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扣1分; 2.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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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召回管理 4分 |
2.20 |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
2 |
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3.未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九条 |
||
2.21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2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
8 |
|||||||
3.1 |
开设网上经营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2 |
1.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扣2分; 2.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扣2分; 3.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
3.2 |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
1 |
随机抽查2个保健食品、2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个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 1.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或公示信息已过期,每个扣0.5分; 2.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未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每个扣0.5分; 3.保健食品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每个扣0.5分;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每个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GB 2992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4.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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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2 |
发现在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扣2分。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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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网上不得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5)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2 |
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要求,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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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
1 |
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运输条件不符合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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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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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1 |
1.经营场所属于校园及周边范围,销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的,扣1分;2. 经营场所属于校园及周边范围,销售的调味面制品(辣条)、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膨化食品、糖果、饮料等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 |
|||
4.2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 |
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1.自制饮品、食用冰的用水不在以上范围内,扣1分; 2.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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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1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可直接接触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2.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B类; 3.在消毒剂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有“食品接触用”; 洗涤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消毒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项 |
|||
4.4 |
避免销售过度包装食品、生鲜食用农产品。 |
1 |
1.进货查验制度中未包含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内容,扣1分; 随机抽查5家销售者: 2.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扣0.5分/家; 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蔬菜(包含食用菌)、蛋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 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 (1)生鲜食用农产品(含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销售价格≤100元的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及预包装食品,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2)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草莓、樱桃、杨幂、枇杷、畜禽肉、水产品、蛋)及预包装食品(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3)生鲜食用农产品、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 5.混装不符合要求,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扣0.5分/家;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含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4.1/4.2/4.3/4.4 GB 43284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4.1/4.2/4.3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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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2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 |
/ |
|||
5.2 |
加入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 |
2 |
取得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加2分。 |
/ |
|||
5.3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 |
|||
5.4 |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
2 |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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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3.一次评审至少抽查一家便利店,最多3家。抽查2家以上便利店的,按照项目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4.高盐、高糖、高脂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显著超过普通食品营养素标准认定; 5.校园周边范围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认定,一般为校园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 6.其他连锁等类似主体参照执行。 |
附件5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一、市场开办者 |
57 |
15 |
1. 经营条件 |
9 |
2 |
2. 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 |
16 |
4 |
3. 人员管理和培训 |
7 |
2 |
4. 信息公示 |
3 |
1 |
5. 入场销售者管理 |
22 |
6 |
二、市场内销售者 |
43 |
16 |
6. 经营条件 |
10 |
2 |
7. 经营过程控制 |
24 |
8 |
8. 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 |
4 |
2 |
9. 补充条款 |
5 |
4 |
三、加分项 |
10 |
6 |
10. 加分项 |
10 |
6 |
合计 |
110 |
37 |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
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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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条件 9分 |
1.1★ |
1.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2.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 3.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注重消防管理。 4.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5.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
7 |
1.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如设立果蔬区、禽肉区、水产区、干货区、冻品区等,扣1分; 2.市场经营区域没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扣1分; 3.没有明确市场公共和经营区域卫生职责,如市场内未实现雨、污水分流,未明确排污下水道责任人等,扣0.5分; 4.市场内公共和经营区域,经营和仓储设施,废弃物集中处理点等环境、设备设施老旧、缺乏维护管理,未保持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无序,人流、物流和车流管理不到位的,扣4分; 5.没有定期巡查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扣0.5分; 6.市场内使用的与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是安全、无毒、无害的,扣1分; 7.未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施设备的清理清洁和维护保养的,扣1分; 8.未能落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扣0.5分; 9.市场内消防、用电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占用和阻挡消防设施、私拉电线、电动车充电停放无序等,扣1分; 10.未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有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扣完为止; 11.设立门禁系统;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市场内销售分区、车辆停放区域布局合理并管理到位,成效明显的,加2分; 12.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及封闭式装卸站台、食品农产品检测室、市场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先进且运行规范高效的,加2分; 13.对能提供证明显示有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或提供与政府或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置签订不合格产品处置协议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7分,(含加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6.1/6.2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1.2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 |
2 |
1. 市场建立有大型冷库,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 2.贮存中履行如下义务: (1)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2)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3)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4)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5)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6)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意一点义务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1号令)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
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 16分 |
2.1★ |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
6 |
1.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入场查验(含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场内检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投诉举报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等,每缺少1个制度扣0.5分,最多扣2分; 2.每项具体制度明确实施对象、流程、内容、结果、相应表格等方面,形成管理闭环,切合市场开办者运营实际,可操作性强,不符合的扣,扣0.5分1个;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1/10.1/10.2 |
2.2★ |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3 |
1.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市场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3.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4.市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1-4细则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扣0.5分; 5. 建立与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挂联制度,未提供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督查、约谈市场相关资料的,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
|
2.3★ |
市场开办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3 |
1.按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以下内容: (1)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 (2)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开具销售凭证落实情况; (4)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5)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6)上一轮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有无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不符合第(1)-(6)点中的任意一点的,扣0.2分,最多扣1分; 2.发现入场销售者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的,扣0.5分;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扣0.5分; 3.接到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通知或者抽检不合格通知后,没有立即进行检查的,或未留存相关检查记录的,扣0.5分; 4.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配合,存在拒绝、阻挠、干涉等情况,扣3分; 5.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没有报告的,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
|
2.4★ |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鼓励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鼓励市场和/或规模较大的入场经营户购买食品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
4 |
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应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事故处置小组架构及人员职责、上报要求、处置程序、相关联络方式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 2.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的,扣1分;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符合的,扣1分; 4.市场开办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符合的,扣1分; 5.能提供相关保险购买证明的,加0.5分; 6.市场开展应急事故演练,并保留记录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4分(含加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
|
3.人员管理和培训 7分 |
3.1★ |
主要负责人: 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不应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
3 |
1.对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扣1分; 2.市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冷藏冷冻设施设备配置运行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等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与市场经营规模等情况不匹配的,扣2分; 3.对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到位的,如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扣1分; 4.违规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如:(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3.2★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培训: 1.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
4 |
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扣1分; 2.未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的,扣1分; 3.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不符合的,扣1分;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不符合的,扣1分; 5.应制定针对入场销售者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 6.每户入场销售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后应对其进行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四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9/10 |
|
4.信息公示 3分 |
4.1 |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
3 |
1.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八个严禁内容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 2.农批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将快检样品和快检结果直接关联,并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结果,方便群众扫码知晓,不符合的,扣1分; 3.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5.设置电子公示屏及时公布入场食用农产品每日快检、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3分(含加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5.入场销售者管理 22分 |
5.1 |
签订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
2 |
1.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2.协议应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与义务,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三条 |
5.2 |
管理档案: 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2.市场开办者应当留存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3.鼓励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 |
3 |
1.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一户一档),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2.应建立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3.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4.应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5.已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3分(含加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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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场准入(入场查验): 1.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 3.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
5 |
1.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随机抽查5家,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2.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1)进货凭证包括: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进货信息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电子交易信息或者“浙食链”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 (2)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生产者或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对入场查验工作未进行现场确认,未开展查验或查验不到位的,扣2分; 3.未对入场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做到货证相符的,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0.6分; 4.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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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场准入(抽样检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
7 |
1.农批市场开办者合理布局检测室样品登记、前处理、保存、检测和存档等区域,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等设备设施,检测设备和试剂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配备; 3.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上述任意一点未做到,扣2分; 4.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2分; 5.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不符合的,扣3分; 6.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做不到位的,扣3分; 7.快检记录应包括: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对于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信息不全,扣0.5分一项;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 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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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不合格处理: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对已确认不合格的食品,运用“浙食链”或者查询其纸质台账进行追溯,溯源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3 |
1.市场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市场开办者应要求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保存记录至停止销售后6个月,不符合的,扣2分; 2.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的,扣1分; 3.没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扣1分; 4.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应采用定量检验方式进行,严禁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不符合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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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印制和监督开具销售凭证: 1.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 |
2 |
1.市场统一印制或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或电子销售凭证),不能提供的,扣1分; 2.销售凭证应载明包括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凭证载明信息不全,缺少一项信息扣0.2分,最多扣1分; 3.未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包括电子销售凭证)或做不到位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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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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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条件 10分 |
6.1★ |
场所: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
5 |
1.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2.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 3.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4.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与非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5.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禁止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用农产品一同存放, 检查销售场所现场总体情况,不符合的,扣3分;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不符合1-5细则的,每家每项扣0.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5.2/5.3/6.1 |
6.2★ |
设备设施: 入场销售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销售者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
5 |
1.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如清洗设施、贮存设施(如垫板、货架等)、包装容器、运输设施等; 2.贮存、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3.设有冷藏库或者冷冻库用于贮存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库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4.贮存和销售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卫生清洁、无毒无害; 5.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不符合1-5细则的,每家每项扣0.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查5个入场销售者,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有3家或以上的,加0.5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5分(含加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5.9/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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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过程控制 24分 |
7.1 |
禁止销售情形: 销售者禁止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3 |
1.禁止销售下列食品3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其他禁止销售的情况: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
7.2★ |
进货查验和开具销售凭证: 1.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2.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3.销售食用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4.规范开具销售凭证。 5.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追溯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6 |
1.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注: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2.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注: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4.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者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 5.采购“杀白”禽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一证两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信息标识); 6.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明; 7.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8.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动物检疫、检验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屠宰企业或供货商销售凭证,做到货证相符,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9.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追溯信息; 10.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11.冻品到货时,其温度不高于-9℃;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 1.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完整的,每家扣0.4分; 2.未保存相关凭证的,或所属各销售门店未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的,每家扣0.4分; 3.记录和凭证,或者配送清单的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每家扣0.2分; 4.未规范开具销售凭证的,每家扣0.4分; 5.未运用或对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或者接收确认追溯目录确定的重点品种的追溯信息的,每家扣0.4分; 6.未查验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每家扣0.4分;温度查验不符合要求,每家扣0.4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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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贮存和委托贮存: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
4 |
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 1.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2.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3.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4.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索取备案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注: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发现存在1-2不符合情况的,每家每项扣0.2分; 现场发现不符合细则3的情况,每家扣2分; 现场发现不符合细则4的,每家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三十八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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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运输: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3.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
2 |
1.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2.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需控制温度、湿度运输的食用农产品,应使用冷链、保湿设施,如冷链运输车、加冰块的密闭容器、加湿器等; 4.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 5.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 6.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5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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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批发销售企业(合理缺项): 1.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2 |
1.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并通过浙食链交易推送给采购者; 3.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企业,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3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一条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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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即食食用农产品(合理缺项):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
1 |
抽查5家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 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家扣0.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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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2 |
1.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2.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2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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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召回: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4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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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 4分 |
8.1 |
1.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3.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6.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
3 |
1.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3.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5.销售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6.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7.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若不符合1细则的,每家扣0.4分;每家若不符合2-6细则的,每一家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若发现任一家存在不符合7细则,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8.随机抽查5个入场销售者,3家及以上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贮存条件和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的,加0.5分; 本条款最高得分为3分(含加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
8.2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合理缺项) |
1 |
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 1.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见相关标识、标签,每家扣0.2分; 2.标识、标签上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每缺少1项,每家扣0.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6.8 |
|
9.补充条款 5分 |
9.1 |
避免销售过度包装食用农产品。 |
1 |
1.进货查验制度中未包含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内容,扣0.5分; 随机抽查5家销售者: 2.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扣0.5分/家; 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蔬菜(包含食用菌)、蛋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 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 (1)生鲜食用农产品(含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销售价格≤100元的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及预包装食品,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2)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草莓、樱桃、杨幂、枇杷、畜禽肉、水产品、蛋)及预包装食品(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3)生鲜食用农产品、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 5.混装不符合要求,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扣0.5分/家;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含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1/4.2/4.3/4.4 《GB 43284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4.1/4.2/4.3 |
9.2 |
肉和肉制品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合理缺项) |
2 |
1.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 2.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 ℃~4 ℃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 ℃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3.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 ℃~4 ℃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 ℃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 4.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 第1-4条细则中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20799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6.2/6.3/7.2/7.3/7.5/ 7.6 |
|
9.3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合理缺项) |
1 |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2.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3.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8.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1.2 |
|
9.4 |
散装油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1 |
5. 罐车专用和清洗等符合要求; 6. 散装食用油交付、运输符合要求; 7. 卸载、入库符合要求; 8. 相关记录符合要求; 以上有一条不符合,扣2分。 |
《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13号 |
|
10 |
|||||
10.加分项 10分 |
10.1 |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自行建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市场建设具备定量检测能力的检测室,具备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并正常运行。 |
2 |
1.自行建设检测室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市场建立检测室(应提供合同或协议、资质等信息),开展定量检测,运行规范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加2分; 2.蔬菜类、果品类专业市场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以摊位数500个为基数,少于5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肉类、水产品类专业市场日常抽测数应分别不少于30批次/月(以摊位数300个为基数,少于300个的按比例递减抽测批次);其它类专业市场(茶叶、香菇等)不少于20批次/日。综合性市场按专业市场各类抽检数量标准的50%计算。日常抽检数符合要求的,加0.5分; 3.市场对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实现批批检测、检测能力强并取得明显成效,且能充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加1.5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10.2 |
产地对接: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
1 |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 1.有实地考察记录的,加0.5分; 2.有执行协议并保留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信息的,加0.5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 |
|
10.3 |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
2 |
1.60%及以上入场销售者(随机抽查10家入场销售者,6家及以上)应用“浙食链”系统或自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化系统并接入“浙食链”系统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加1分; 2.60%及以上(随机抽查10个食用农产品,6个及以上)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实现全上链并向下游采购者推送追溯信息的,加1分; 1. 贮存场所、运输车辆温度、湿度、定位等数据和检测室检测项目、结果等数据自动接入市场管理系统或“浙食链”系统且规范管理的,加1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 |
|
10.4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1.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5分;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创新性和借鉴性,取得明显成效的,如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闭环管理实施成效明显等,加1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
|
10.5 |
导入5S、ISO质量管理现代先进管理模式,体现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实践性的思维,内含管理、技术、操作等方面,形成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 |
2 |
1. 现场导入5S,加1分; 2. 导入ISO质量管理模式,加1分。 |
/ |
|
10.6 |
市场开办方通过党建、团队建设、宣传活动等营造市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鼓励市场开办者建立投诉调解先行赔付、违规处罚等保障机制。 |
1 |
检查近一年度资料: 1.举办入场经营户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竞赛、党建、团队活动、宣传活动等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每次活动得0.2分,最高得0.6分; 2.市场建立投诉调解先行赔付、违规处罚等保障机制,有执行且有记录的加0.5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1分。 |
/ |
|
备注: |
1.评级应用:主体责任共34条,满分100分;加分项5条,最高加10分。 2.每一条目加分或扣分所列分值为最高分值,按照相关条目实施质量、成效等内容,以分值0.1分为最小加扣分档适当加分或扣分。 3.对市场合理缺项,按相应条目分值80%计分。 4.作为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等级评级使用,可以不审核加分项。 |
附件6
浙江省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 证照管理 |
10 |
1 |
2. 制度管理 |
15 |
3 |
3. 人员管理 |
10 |
2 |
4. 场所设备设施 |
5 |
1 |
5. 贮存运输管理 |
5 |
1 |
6. 进货查验 |
15 |
1 |
7. 批发销售 |
27 |
5 |
8. 标识管理 |
8 |
1 |
9. 补充条款 |
5 |
3 |
10. 加分项 |
6 |
4 |
合计 |
106 |
22 |
浙江省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 证照管理 10分 |
1.1★ |
从事食盐批发,应依法取得有效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 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
10 |
1.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批发销售业务的,或者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盐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扣10分 ;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扣5分; 3.未在括号注明食品批发,扣5分; 4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5分; 5.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1/3.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四条 第二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2. 制度管理 15分 |
2.1 |
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5 |
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盐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1.相关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 2.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超市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4.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六条 第二款 |
2.2★ |
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 |
1.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评价的,扣5分; 2.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1分;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1分; 8.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扣2分; 9.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盐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1.2/1.3 |
|
2.3★ |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5 |
1.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2.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2分; 3.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 |
|
3. 人员管理 10分 |
3.1★ |
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8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3分; 2.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 3.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2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5分; 5.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含加分项),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3.2 |
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
2 |
随机查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3 |
|
4. 场所设备设施 5分 |
4.1 |
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5 |
1.经营场所的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和数量不匹配,扣1分; 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扣1分; 3.贮存、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场所内发现有虫鼠害迹象,扣2分; 4.未配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备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扣1分; 5.经营场所设在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扣3分; 6.食品销售场环境不整洁,未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有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未做到硬化,不平坦,不防滑,不易于清洁消毒,无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第九条 |
5. 贮存运输管理 5分 |
5.1 |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 |
5 |
1.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对产品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存;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墙离地,有任一不符合的,扣1分; 2.食品贮存场所环境不整洁,未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有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不平坦,不防滑,不易于清洁消毒,无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有任一不符合的,扣1分; 3.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有任一不符合的,扣1分; 4.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开,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GB/T 5461《食用盐》8.3/8.4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3/12.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五十四条 |
6.进货查验 15分 |
6.1★ |
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供货者的资质证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经营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式样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15 |
1.不能提供食盐合法进货的相关凭证的,每批扣5分; 2.查阅进货相关的记录,包括供货者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购进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记录不完整,每缺少一处扣0.5分,最多扣3分;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7. 批发销售 27分 |
7.1★ |
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开展数字化追溯。 |
6 |
查阅销售相关记录,包括批发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未做记录、未保留相关凭证的,扣6分; 2.有记录未保留相关凭证的,或有相关凭证未记录的,扣1分; 3.有记录但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一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4.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3分; 5.未开展数字化追溯,扣4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 第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5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四条 |
7.2★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否决项 |
10 |
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发现不符合其中一条的,扣10分且评审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6)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7.2 |
|
7.3★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5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1/13.2 |
|
7.4★ |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4 |
1.没有应急处置机构,扣0.5分; 2.没有应急处置方案,扣0.5分; 3.没有定期演练记录,扣2分; 4.没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或者有检查但未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8.1/18.4 |
|
7.5 |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2 |
1.没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扣1分; 2.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扣1分; 3.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8.2/18.3 |
|
8.标识管理 8分 |
8.1★ |
食盐标签应明显区别于非食用盐。加碘食盐包装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清晰标示不适宜人群。食用盐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
8 |
1.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每发现1处不符合,扣0.5分,最多扣3分; 2.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不符合的扣3分; 3.未添加碘的食盐应当标明“未加碘”字样,不符合扣1分; 4.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不符合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十六条 GB 2721《食用盐》 4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3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1/8.5/8.6 |
9. 补充条款 5分 |
9.1 |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3 |
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 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 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7.1 |
9.2 |
网络销售食盐的,应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资质。 |
1 |
1.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的,扣1分; 2.公示信息有误或公示证照不全的,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 |
|
9.3 |
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 |
1 |
1.没有制度,扣0.5分; 2.没有记录,或者有记录但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信息,扣0.5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
|
10.加分项 6分 |
10.1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1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1 |
10.2 |
加入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 |
1 |
取得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加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条 |
|
10.3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
|
10.4 |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
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加2分。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
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7
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证照管理 |
10 |
2 |
2.场所设施设备 |
20 |
2 |
3.人员管理 |
5 |
1 |
4.进货查验 |
10 |
2 |
5.贮存与运输管理 |
15 |
1 |
6.经营过程控制 |
38 |
5 |
7.其他 |
2 |
1 |
8.加分项 |
10 |
4 |
合计 |
110 |
18 |
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证照管理 10分 |
1.1★ |
经营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含三小合一)、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合法有效并信息相符,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应当相符。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其他等效证件);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其他等效证件)。 |
5 |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含三小合一),扣5分; 2.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登记证失效,扣5分; 3.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登记证信息不符,扣3分; 4.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不一致,一项不符合扣1分; 5.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食品经营登记证且未进行备案的,扣5分; 6.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未在主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件,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40号)第二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 |
1.2 |
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登记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和监督抽检产品的不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5 |
1.未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登记证、监督抽检产品的不合格信息的,每少张挂一项扣1.5分; 2.未在明显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扣2分,每少公示1人,扣0.5人;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2.场所设施设备 20分 |
2.1★ |
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10 |
1.缺少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缺一个扣3分; 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设置,扣3分; 3.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存在积水明显等现象,每个扣3分; 4.未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5.2/6.1 |
2.2★ |
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10 |
1.未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缺每个扣3分; 2.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扣5分; 3.从事现场制售项目,未配备专用的设备,扣5分; 4.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等防护设备、设施或防护失效的,每个扣1分; 5.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每个扣1分; 6.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每个扣3分; 7.经营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6.2/6.3/6.4 |
|
3.人员管理 5分 |
3.1★ |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5 |
1.发现患有如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扣3分: (1)霍乱;(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伤寒和副伤寒;(4)病毒性肝炎(甲型、 戊型);(5)活动性肺结核;(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 2.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发现一人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8.3 |
4.进货查验 10分 |
4.1★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6 |
随机抽取3-5款不同类型的产品: 1. 未有效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发现每个扣2分; 2.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扣2分; 3.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扣2分; 4.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3.7/4.1 /4.2 /4.3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4.2★ |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4 |
随机抽取3-5款不同类型的农产品: 1.未有效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发现每个扣2分; 2.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九条、第十条 |
|
5.贮存与运输管理 15分 |
5.1★ |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被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冷藏冷冻食品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
15 |
1.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不利于空气流通、防止虫害藏匿的,扣2分; 2.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设备、设施不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扣3分; 3.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扣3分; 4.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停止销售,或未及时销毁的扣15分; 5.生食与熟食未分隔贮存并明确标识,扣5分; 6.贮存散装食品时,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每个扣0.5分; 7.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未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未分隔放置,扣3分; 8.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卫生不整洁,每个扣3分; 9.冷藏冷冻食品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7/5.4/5.6/5.7/5.9/5.11 |
6.经营过程控制 38分 |
6.1★ |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明确要求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2 |
1.销售区存在小食杂店禁止销售的食品的每发现一种扣6分: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2)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 (3)含有 “特供” “专供” “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2.存在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自酿酒、散装食用油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每发现一种扣6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
6.2 |
食品经营人员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
5 |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未戴口罩、手套或帽子,头发外露,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3/8.6 |
|
6.3★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标识要求进行食品销售。 |
10 |
1.一般要求:抽查3-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 (1)标签上内容不符合GB 7718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每个产品扣2分; (2)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未注明“零售”字样,每个产品扣2分; (3)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2分; 2.特殊食品: (1)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扣2分; (2)销售保健品未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此品不能代替药品”字样,扣2分; (3)进口特殊食品未有中文标签或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或有加贴情况,每个产品扣2分; (4)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未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未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每个产品扣2分; 3.散装食品: (1)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成分或者配料表”的标识对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活动不作要求),每个扣0.5分; (2)分装的食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扣5分; 4.酒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扣2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扣4分;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扣2分; (2)标签、说明书未标示原产国或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个扣2分; (3)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每个扣2分; (4)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6.8/6.9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GB 2992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4.12.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
|
6.4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5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 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
6.5 |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除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6 |
抽查5个网络销售的产品: 1.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未载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信息不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每个扣1分; 2.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未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
7.其他 2分 |
7.1 |
提供网络订餐服务的,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2 |
1.未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扣1分; 2.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每个扣1分; 3.加工用水不符合要求,扣1分;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有害,扣1分; 5.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第十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 /10.3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8.加分项 10分 |
8.1 |
接受统一配送食品,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销售信息。 |
2 |
1.接受统一配送食品,加2分; 2.使用“pos”机等形式提供销售小票,小票信息完整加1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8.2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2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
8.3 |
获得食品经营店(包括农村)规范化建设有关示范样板等称号,或纳入天猫小店、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规范管理。 |
2 |
1. 食品经营店(包括农村)规范化建设有关示范样板等称号,加2分; 2. 提供天猫小店或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经营证据的,加2分。 |
||
8.4 |
通过“浙食链”实现食品从进货到销售的追溯。 |
4 |
预包装食品通过浙食链进货报备,加2分,通过浙食链管理库存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
|
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8
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 证照管理 |
10 |
2 |
2. 制度落实 |
15 |
5 |
3. 人员管理 |
15 |
3 |
4. 自动售货设备管理 |
10 |
2 |
5. 进货查验 |
15 |
4 |
6. 贮存管理 |
7 |
2 |
7. 运输过程管理 |
8 |
1 |
8. 标识管理 |
5 |
1 |
9. 销售过程控制 |
15 |
3 |
10. 加分项 |
10 |
5 |
合计 |
110 |
28 |
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证照 管理 10分 |
1.1★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材料。 |
5 |
1.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扣5分; 2.证照(备案)超过有效期,扣3分; 3.未公示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扣3分;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设备放置地点与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地点不一致,扣3分; 5.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后,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扣3分; 6.不能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扣3分; 7.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未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在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扣2分; 8.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2/14.1/14.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1.2★ |
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超出许可证(备案)载明的范围销售食品。 |
5 |
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扣5分; 2.超出许可经营(备案)的范围开展销售活动(主体业态后未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
2. 制度落实 15分 |
2.1★ |
自动售货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与巡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投诉处理机制、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制度。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建立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制度。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 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
3 |
1.相关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 2.查看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发现缺少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或者生搬硬套法规和标准,不切合企业实际,操作性差的,一个扣1分; 3.食品安全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其他与食品相关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扣3分; 4.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4.1/9.1/10.1/ 10.6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条、六十五条、七十一条 |
2.2 |
应当按照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验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3 |
1.未进行自查,扣3分; 2.未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进行评价,扣3分; 3.自查流于形式,未覆盖进货查验、贮存、设备、人员等情况,扣3分; 4.未形成自查记录,包括自查的相关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扣2分; 5.自查发现的问题点未逐项分析原因或未及时整改,扣2分; 6.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未立即停止经营,或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未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未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的,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5.1/5.2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7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3/18.1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
|
2.3 |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3 |
1.缺失《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2.缺失《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3.缺失《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4 |
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3 |
1.未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流于形式,不具操作性,扣3分; 2.未定期检查本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扣3分;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置的,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8.4 |
|
2.5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
3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3分;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 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 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
3. 人员管理 15分 |
3.1★ |
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得存在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人员的情况。 |
5 |
1.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包括会议纪要、相关台账上均未体现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未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情况,落实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立、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要求情况等,扣5分; 2.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员,如: (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1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1 |
3.2★ |
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
5 |
1.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 2.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2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0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 |
|
3.3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5 |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负责人员、体检上岗要求、健康证明管理要求、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扣3分;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健康证明,扣5分; 3.未组织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扣3分; 4.未保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及培训效果评估的记录,扣2分;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未穿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外露,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3 7.4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9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3 |
|
4. 自动售货设备管理 10分 |
4.1 |
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应有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 |
5 |
抽查5个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未能提供设备食品安全证明,如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扣1分/台设备,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
4.2 |
自动售货设备内部设施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内部定期清洁消毒,外部与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 |
5 |
1.食品自动设备密闭性不能有效防止鼠、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扣3分; 2.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不具有冷藏冷冻或热藏条件和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扣5分;或未记录温度,扣3分; 3.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不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扣5分; 4.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内部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未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扣2分; 5.设备外部污渍、油渍、灰层明显或附近有明显的污染源,扣3分; 6.未能提供内部清洗消毒、保养记录或未按照制度进行清洗、维护、保养的,扣3分; 7.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不符合的,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7.2/ 7.3/7.6/14.4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9.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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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货查验 15分 |
5.1★ |
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5 |
制度中未包含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以及接收原则、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的时间等,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
5.2★ |
落实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5 |
抽查5个产品: 1.不能提供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的,扣1分/产品; 2.提供的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合格证明或与实物无法对应,扣1分1个; 3.未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扣2分; 4.委托生产的,未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未审查其生产资质,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未对其进行监督,未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的,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2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4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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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依照进货查验制度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信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3 |
抽查5个产品: 1.采购食品的,未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存相关凭证的;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未记录购进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每个扣1分; 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扣1分; 3.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追溯信息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6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
5.4 |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2 |
1.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 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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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贮存管理 7分 |
6.1 |
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
3 |
1.食品贮存场所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 2.食品贮存未离墙离地; 3.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未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未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混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未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 4.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未有效分隔; 5.散装食品未进行防护,未在贮存散装食品的位置明显标注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6.未按需要配备适宜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或保温冷藏冷冻设施未能正常使用; 7.食品添加剂未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者柜子中,未做好标识; 8.食品添加剂未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9.添加剂使用未进行记录; 10.委托贮存食品的,未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未审查其备案情况,未建立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未与贮存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未监督贮存服务者履行合同或协议,相关记录或证明文件未保留贮存结束后2年; 发现以上任意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8 /10.3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2/11/12 |
6.2★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4 |
1.食品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扣2分; 2.不能提供变质、过期、回收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制度或记录的,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8.5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8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2 |
|
7.运输过程管理 8分 |
7.1 |
1.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3.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 4.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 5.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6.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8 |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清洁,有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处扣1分,最多扣4分; 2.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情况,扣4分; 3.未能提供受托运输食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委托协议,或对其查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审核、监督记录,扣4分; 4.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 ,扣4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 3.7 GB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 |
8.标识管理 5分 |
8.1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的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 (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
5 |
1.预包装食品未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缺1个信息扣1分; 2.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或者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缺1个信息扣1分; 3.转基因食品未标注“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5分; 4.进口食品未标识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称或未标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缺1个信息扣1分; 5.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 地区)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未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缺1个信息扣1分; 6.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缺1项扣1分; 7.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未标识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未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未标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未标明添加剂名称,缺1个信息扣1分; 8.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未在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缺1个信息扣1分; 9.销售的即食食用农产品未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扣1分; 10.标签、说明书得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 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日期标示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的, 有上述一种情况,每个扣1分; 11.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未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未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扣1分; 12.进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标签未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或单独加贴,扣1分; 13.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4/8.6/10.2/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
15分 |
9.1★ |
禁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
5 |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2)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 (13)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14)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1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上每发现1个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7.5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
9.2★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过程用到的配料以及配料、加料过程符合要求。 |
5 |
1.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扣5分; 2.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扣3分; 3.加工用水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扣5分; 4.配料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扣5分; 5.加料过程未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扣5分; 6. 需要烧熟烧透的,加工制作以及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未达到70℃以上,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0.3/10.4/10.5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10.6 |
|
9.3 |
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应制定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和实际一致,并按照规程进行设备清洗消毒。 |
5 |
1.制定的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操作性不强,扣3分; 2.未按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操作,扣3分; 3.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未留有消毒记录,扣3分; 4.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有害,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4.3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10.6 |
|
10.加分项 10分 |
10.1 |
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
2 |
将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一条 |
10.2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2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 |
|
10.3 |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应急演练,并有完整的应急演练记录。 |
2 |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应急演练,有完整的应急演练记录,对应急演练发现的改进事项及时改进,加2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 |
|
10.4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 |
|
10.5 |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
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加2分。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
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9
浙江省食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证照管理 |
4 |
2 |
2.制度落实 |
14 |
6 |
3.人员管理 |
8 |
4 |
4.场所设备设施 |
11 |
6 |
5.进货查验 |
22 |
7 |
6.贮存管理 |
16 |
7 |
7.禁止行为 |
2 |
2 |
8.标识管理 |
7 |
4 |
9.分拣、配送过程管理 |
16 |
8 |
10.加分项 |
8 |
4 |
合计 |
108 |
50 |
浙江省食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 证照管理 4分 |
1.1 |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应合法有效,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
3 |
1.未在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扣1分; 2.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3分; 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3分; 4.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未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扣3分; 5.有外设仓库的,未有证据报告的,扣3分; 6.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 第二款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1.2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1 |
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 |
|
2. 制度落实 14分 |
2.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 |
3 |
1.制度是否包含如下内容: ①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②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③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④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 2.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 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2分; 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 |
2.2 |
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
3 |
1.查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批发经营企业)、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如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制度等),供应商评价制度,每少1项制度扣1分; 2.以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可操行性不强等,每个制度扣0.5分; 3.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未建立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7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 5.2.1 |
|
2.3★ |
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 |
2 |
查阅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设施温度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有害生物防制记录、不合格品销毁记录、销售记录(批发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 缺少一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 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1.1 |
|
2.4★ |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2 |
1..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2分; 2.未能提供《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5 |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2 |
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2分;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2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 |
|
2.6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应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
2 |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 扣1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 食用农产品处置记录不完整,缺少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扣0.5分;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 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 6.对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
3. 人员管理 8分 |
3.1 |
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
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 2.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1分; 3.新的法规发布后,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1分; 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 5.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该项得分不超过2分(含加分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1/5.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
3.2 |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 |
2 |
1.未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有效落实,扣1分; 2.随机抽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任意2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人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3.3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2 |
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有任意1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扣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
3.4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
2 |
1.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0.5分; 2.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工作服、帽子、手套和口罩佩戴不规范,每人扣0.5分;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接触不洁物后,未洗手消毒继续作业的,每人扣0.5分; 4.作业期间,有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现象的,每次扣0.5分; 5.食品储存、加工、分拣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3、8.4、8.5、8.6 |
|
4. 场所设备设施 11分 |
4.1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
3 |
1.食品经营场所等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距离未超过25米,扣3分; 2.贮存、加工、分拣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有污渍、有有害生物活动痕迹等,扣3分; 3.地面未硬化,不平坦防滑,或不易清洁消毒,扣1分; 4.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区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扣1分; 5.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存放在一起,扣1分; 6.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第五十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2 |
4.2★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 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
3 |
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1.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扣1分;2.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或将电击式灭蝇灯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扣1分;4.未配备必要的水池,或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开,扣1分; 5.未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 6.贮存区域未配备通风、排气装置,有异味,或有日光直接照射现象,扣1分; 7.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有影响食品安全,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慎污染时,未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等,扣1分; 8.未配备必要的称重计量器具,扣1分; 9.根据实际经营项目,未配置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如散装食品的盛取工具,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3/5.9/5.10 |
|
4.3 |
接触食品、农产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于清洗消毒。 |
2 |
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扣1分; 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不清洁,不平滑、有凹陷或裂缝,有破损、生锈等,扣1分; 3.肉品接触面应易于清洗,表面光滑、耐磨、防渗、无凹陷和裂缝;应耐腐蚀、无毒、无异味,可经反复清洗和消毒,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GB/T 40466 畜禽肉分割技术规程 猪肉》 5.3 |
|
4.4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 |
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 |
|
4.5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1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可直接用于清洗食品,可直接接触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2.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产品标签上应标识A类或B类; 3.在消毒剂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有“食品接触用”; 洗涤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消毒剂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十)项 |
|
4.6 |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并及时处理。 |
1 |
1.未配置废弃物存放设施,扣1分; 2.配置的废弃物相关设施不符合要求,如破损严重、渗漏、不易清洁且脏污、无标识等,扣1分; 3.经营场所内废弃物未及时处理,导致现场有明显异味、污水等现象,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6.5 |
|
5. 进货查验 22分 |
5.1★ |
进货查验: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 |
3 |
1.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2.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均应索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配送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总部和各配送点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 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配送点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随机抽取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未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完整、有误的,每个供应商扣0.5分; (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每种产品扣0.5分; (3)提供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规范,或与实际产品不符,每种产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10.1/11.2/12.1/14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
5.2★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品的相关票证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3 |
1.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随机抽取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 (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 3.抽查任意5个批次的重点品种的上链情况,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浙食链的,扣0.5分/批次;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 |
|
5.3★ |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
3 |
1.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2.从屠宰企业采购的,还需留存《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或其他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3. 采购畜禽类食用农产品,应: (1)生猪产品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不得大于动检证数量(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 (2)除生猪产品外的其他畜禽类产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不得大于动检证数量;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配送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配送点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配送点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 (1)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材料的,每个食用农产品扣1分; (2)提供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材料不规范的,每种扣0.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八条、第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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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上传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使用“浙食链”,视为食品销售者已经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责任。 |
3 |
1.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 (1)不能提供进货台账、购货凭证的,每个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每个产品扣0.5分;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抽查任意5个批次的重点品种的上链情况,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浙食链的,扣0.5分/批次;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 |
|
5.5★ |
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对上游未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以及部分证照齐全的重点食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 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快检计划,对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突出重点品种的必检项目,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选检项目、非重点食品品种适当减少抽样频次。 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 对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 |
6 |
1.未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检验员,扣1分; 2.未配备检验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扣4分; 3.未配备检验相关的设备或设施,或检验设备设施未定期校准,扣2分; 4.检测试剂每发现一种过期,扣2分; 5.快检操作不规范,如操作方法不合规等,扣1分; 6.开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如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与实际日期不一致,扣4分; 7.未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快检计划,未对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未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的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扣2分; 8.委托具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开展检验工作,不能够出具委托合同及相关资质材料,扣4分; 9.对有“浙食码”的食品未将快检结果录入“浙食链”的,扣1分; 10.加分项: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每使用一项胶体金法,加分0.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该条款最高得分6分,含加分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
|
5.6★ |
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2 |
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2个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有效证照、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的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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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 |
2 |
1.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 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7/4.1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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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贮存管理 16分 |
6.1 |
食品贮存仓库应通风良好,无鼠迹、苍蝇、蟑螂,设备应清洁、无霉斑。 |
2 |
1.食品贮存仓库无通风设施,扣2分; 2.食品贮存仓库有虫鼠活动迹象;扣2分; 3.贮存设备设施未清洁,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5.5.1 |
6.2★ |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隔离存放,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 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 |
3 |
1.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扣1分;2.不同类型的食品容器混用,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扣1分;3.未设定专门的食品贮存区域,扣3分; 4.贮存的食品未与地面、墙面保持适当距离,生食与熟食未见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或明显的区分标识,扣1分; 5.散装食品贮存场所不相对独立或没有显著的隔离措施,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二条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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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食品。应根据生鲜的特性及相关贮藏技术规范对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进行分类贮藏。 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
3 |
1.未按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食品,扣1分; 2.食品未在规定条件下贮存,一个食品扣1分; 3.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扣1分; 4. 未根据生鲜的特性及相关贮藏技术规范对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进行分类贮藏,扣1分; 5.没有做好温度监控记录,扣1分; 6.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不符合的,扣1分; 7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及需要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 8.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在-18℃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 9.未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2/5.4/5.12/6.4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9.2/11.2/12.1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6.2/6.3/6.4/7.2/7.3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5.5.2 |
|
6.4 |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置,避免与易挥发的物品混合贮存。 |
2 |
1.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没有标识,扣1分;2.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与食品及包装材料放在一起,扣1分; 3.与易挥发的物品混合贮存,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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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应记录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做到先进先出。 |
2 |
1.无法提供食品进库、出库时间记录,扣1分; 2.食品进库、出库记录不规范、不及时、不完整,扣1分; 3.未做到先进先出,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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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2 |
1.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未单独隔离存放, 扣2分; 2.不能提供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的处理、销毁记录,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十六条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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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
2 |
未能提供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备案材料),或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记录凭证,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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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行为2分 |
7.1★ |
禁止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
/ |
1.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3.其他禁止销售的情况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严禁违法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总分扣10分,最多扣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 年第 38 号) |
7.2★ |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非食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
2 |
1.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 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 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4 |
|
8.标签标识7分 |
8.1★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食用农产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2 |
抽查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 1.标签上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每个产品扣1分; 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标注不符合要求,如信息模糊,不易辨识,每个产品扣1分; 3.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1分; 4.食品广告有违《广告法》相关规定,如(1)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扣1分; 5.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扣1分; 6.查看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涉及的产品标识: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未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1分;7.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扣1分; 8.存在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4.12.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 第16号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通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 年第 38 号) |
8.2★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2 |
抽查5个进口食品: 1.没有中文标签,每个产品扣1分;2.中文标签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每个产品 扣1分; 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 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无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每个产品 扣1分; 5.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每个产品 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令第十三条 |
|
8.3★ |
散装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贮存。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
2 |
1.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或与实物不一致,扣1分; 2.企业自行包装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或延长产品真实的保质期,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7/6.9 |
|
8.4 |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1 |
1.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未标注保质期;2.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未标明贮藏条件;3.包装上应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抽查5个产品,每个产品标签不符合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 |
|
9.分拣、配送过程 16分 |
9.1 |
预加工: 蔬菜应去皮、去壳、去泥并摘除腐烂、发黄的叶子; 瓜果应挑拣出腐烂或有严重烂疤的; 水产品应去鳞、去肚、去鳃; 畜禽类应去头、去毛、去内脏; 肉制品应分割。 |
2 |
1.分拣过程食材落地存放,扣1分; 2.未按要求对食材进行预处理,每发现一个扣1分; 3.胴体预冷间和产品冷却间温度应设定为0-4℃,分割剔骨间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符合的,扣1分; 4.分割管理: ①热分割:分割未经冷却处理的鲜片猪肉时,分割至入预冷库时间不应超过45min; ②冷分割:分割冷却猪肉时,冷却猪肉的中心温度应控制在7℃以下;分割冷冻猪肉时,解冻至适宜的分割温度(如-2~4℃),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冻切加工。冷分割加工时间不应超过1h; 不符合的,扣1分; 5.猪肉包装间温度应取10~12℃,冷却肉包装滞留时间不宜超过30min,不符合的,扣1分; 6.分割后的产品入库前应进行异物检查,剔除金属等异物,不符合的,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5.4.1 《GB/T 40466 禽畜肉分割技术规程-猪肉》 5.2/6/8.2.2/8.2.3 |
9.2 |
配菜:应按要求配菜,所有配送的货物都应过秤过量,并做好记录和标识工作。 |
2 |
1.配菜过程中未过秤,扣1分一个; 2.配菜过程中未做好记录和标识,扣1分一个;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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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包装: 组配食品应存放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容器内,对不耐压食品应在包装容器内加支撑物或衬垫物。 应优先选用环保型和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 应在充分保护食品,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材料的用量。 应便于客户开启、搬运、使用和储存。 应有利于在其成为废弃物之后的分类、回收和处理。 包装容器规格尺寸的设计应给封口、气调或采用真空包装留有足够余量,并与运输包装尺寸相匹配。 |
2 |
1.包装过程中对食品挤压,扣1分1个; 2.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扣1分1个;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DB33/T 2348 生鲜配送操作规范》5.4.3 |
|
9.4 |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2 |
1.运输工具无防雨、防尘设施,扣1分; 2.未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扣1分; 3.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不便于清洗、消毒,扣1分; 4.未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三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1 |
|
9.5 |
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2 |
1.同时运输不同食品时,未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等防护措施,有交叉污染风险,扣1分; 2.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情况,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4/3.8 |
|
9.6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 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
3 |
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欲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扣1分; 2.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1分 ; 3.运输过程温度高于-12℃,扣1分; 4.未提前进行遇冷,或者未遇冷到10℃或以下,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3.7 《GB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 |
|
9.7 |
散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2 |
散装食品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无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的相关措施,扣2分。 |
《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9 |
|
9.8 |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1 |
未能提供受托运输食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委托协议,或对其查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审核、监督记录,扣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10.加分项 8分 |
10.1 |
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
2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 |
|
10.2 |
加入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 |
2 |
取得有关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加2分。 |
||
10.3 |
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
2 |
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 |
|
10.4 |
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
2 |
将未纳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食品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加2分。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一条 |
|
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10
浙江省生鲜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责任清单 |
分数配比 |
条款数 |
1.证照管理 |
10 |
2 |
2.信息公示 |
5 |
3 |
3.制度落实 |
10 |
2 |
4.场所布局 |
10 |
2 |
5.设备设施 |
10 |
2 |
6.进货查验 |
15 |
1 |
7.经营过程控制 |
35 |
9 |
8.其他 |
5 |
1 |
9.加分项 |
10 |
4 |
合计 |
110 |
26 |
浙江省生鲜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
项目 |
序号 |
责任清单 |
配分 |
检查细则及评分 |
规范依据 |
1.证照管理 10分 |
1.1 |
取得有效市场主体经营资质,未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6 |
1.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扣6分; 2.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营业执照或被遮挡的,扣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表2〔2023〕58 号附表 2 1.1 |
1.2 |
销售食品的取得对应的许可或备案,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应合法有效,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 |
4 |
1.销售食品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或许可,扣4分; 2.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4分; 3.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证照,扣2分; 4.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4分; 5.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和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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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公示 5分 |
2.1 |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
1 |
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 第十七条 第二款 |
2.2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2 |
1. 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2分; 2.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遮挡,扣1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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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2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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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度落实 10分 |
3.1★ |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5 |
1.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扣5分; 2. 制度不实用,实操性欠佳,扣3分; 3. 制度未包含过度包装的内容,扣1分; 4. 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及时更新,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 第八条 第一款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十条 GB 43284-2023《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
3.2★ |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5 |
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扣5分; 2.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的,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扣5分; 3.贮存场所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扣5分; 4.贮存场所发现发芽土豆、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无明显标识,扣2分1个;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2 附表2 3.1/3.2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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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布局 10分 |
4.1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 垃圾分类放入保洁桶,“四害”密度控制达标。 |
5 |
1. 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不整洁,地面有积水、前面有霉斑、污渍等,扣3分; 2. 销售场所摆放不整齐、乱堆、乱挂,扣2分; 3. 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产生交叉污染,扣3分; 4. 垃圾未分类,垃圾桶未加盖,扣2分; 5. 销售、贮存场所内有明显异味,有较多蚊虫,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 第七条第一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f附件3(一)2 附表 2 2.1/2.4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
4.2★ |
销售和贮存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销售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
5 |
1. 生活区和销售贮存场所未区分(分隔),扣3分; 2. 食品和非食品混放,扣2分; 3. 生食和熟食混放,扣2分; 4. 水产品和其他食品区域未分开设置;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一)1/3附表 2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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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设施 10分 |
5.1★ |
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设备或 者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严禁使用涂料桶、化工桶、农药桶(袋)盛放 食品。 |
5 |
1. 发现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扣 3分 1个; 2. 发现有用涂料桶、化工桶、农药桶(袋)盛放食品的,扣 3分1个; 3. 配备的杀鱼台、剁肉台未有效维护,生锈、木制墩头开裂,工器具不清洁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1个;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 第七条第二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一)5 附表 2 2.5 |
5.2★ |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
5 |
1. 未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扣3分; 2. 冷藏冷冻设施未有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数显装置,扣1分一台; 3. 冷藏冷冻设施未有效维护、除霜、清洁,扣1分1台;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1号 第十八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一)5 附表 2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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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货查验 15分 |
6.1★ |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留存查验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执行《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激活并应用 “浙食链”。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应查验到货温度。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15 |
1. 抽查5个重点食用农产品,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①进货凭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或浙江省追溯系统中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②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等),或者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快速检测报告,或者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③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动物检疫、检验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含“浙食链”)。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者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采购“杀白”禽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一证两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信息标识);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明; ④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 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的,每个农产品扣3分;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每个农产品扣3分; 2. 抽查5个冷藏冷冻农产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温度验收记录的,每个农产品扣3分; 3. 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3分; 4.进货查验记录信息不全,扣1分3个; 5.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不满6个月,扣3分一个; 6.由总部统一配送的,不能及时提供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的,1个农产品扣2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 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十条 《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5 附表 2 4.1 |
7经营过程控制35分 |
7.1★ |
1.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3.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6.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
5 |
1.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 产地未具体到县(市、区); 3.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未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未表明贮存条件; 4. 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未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5.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6.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未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不清楚、明显,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7.进口的食用农产品未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规的要求; 8.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9.销售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未包装,未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10.标签、标识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以上有出现上述任一一条的,扣2分1条,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4 附表 2 5.1/5.2 |
7.2 |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 |
4 |
1.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2.严禁对水产品标注“太湖野生”为噱头进行宣传; 3.广告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以上有出现上述任一一条的,扣2分,扣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三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 附件3(二)3 附表2 5.4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 |
|
7.3★ |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5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2.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禽类“杀白”上市,店内无活禽交易现象; 4.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珍贵且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该条款不得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 《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 附件3(二)11 附表2 4.6 |
|
7.4 |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
5 |
1. 食品操作区域环境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卫生,扣2分; 2.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未分开盛放、贮存,食品与非食品未分隔存放,不同类食品(包括生食品、熟食品等)未分区域存放,未标识清楚,扣3分; 3. 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制售日期(时间)或者保 质期等内容,扣2分; 4.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不清洁的,扣1分; 5.接触直接入口食用农产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的,一人扣2分; 6.未在符合要求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加工操作的,扣2分; 7.无交叉污染防护措施的,扣2分; 8.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扣1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15 附表2 6.3、6.4、6.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 |
|
7.5 |
销售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 10 厘米以上距离。 |
3 |
1.贮存的食用农产品未与墙壁、 地面未保持 10 厘米以上距离,不能防止虫害藏匿、不利于空气流通的,扣1分; 2.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3.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一同贮存的,扣3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一)4 附表2 4.2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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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
3 |
1. 不能提供贮存记录,扣2分; 2. 贮存记录少于6个月的,扣1分; 3. 委托贮存的不能提供受委托方的相关资质,扣2分; 4.未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的,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表2、4.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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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
4 |
1. 运输容器、工具脏污、生锈,扣2分; 2. 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运输工具不具备保证食品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能力,扣2分; 3. 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1分; 4. 委托运输的未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的,扣2分; 5.未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的,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 3.7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八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8 附表2、4.5 |
|
7.8 |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
4 |
1. 对停止经营的食品,未进行下架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扣2分1个; 2. 销售者未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3(二)9 附表2 4.8 |
|
7.9 |
禁止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规范和限制使用厚度大于等于 0.025 毫米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可降解塑料袋、布袋子、菜篮子。 |
2 |
使用的塑料袋厚度<0.025毫米,扣2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鲜门店和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规范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58 号)附件三(三)2 |
|
8.食品销售 5分 |
8.1 |
涉及食品销售的,符合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 |
5 |
销售食品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任意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
/ |
9加分项 10分 |
9.1 |
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
3 |
1.采用冷链销售的,加1分; 2.采用净菜方式销售,加1分; 3.包装上明显标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加1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
9.2 |
门店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
2 |
1.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加1分; 2.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力满足检验工作要求的,加1分。 |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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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
2 |
有效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加2分。 |
/ |
|
9.4 |
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
3 |
1.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有效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加2分; 2.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有效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的,加1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 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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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条款是重点条款; 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 |
附件11
九大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1.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相关描述、“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6.实际有从事简单制售但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的,扣1分;
7.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二)第2项 制度落实
2.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冷藏冷冻库定期校准和维护制度”;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
2.2检查细则及评分“进货查验记录”修改为“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5责任清单原“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2.7责任清单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1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1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1项;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增加“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增加“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3.4责任清单原“现制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现制现售人员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依据增加“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备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
(三)第4项 场所设备设施
4.1 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6.经营场所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未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
4.2检查细则及评分第7点修改为“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间、专区或专柜,以及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4.3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6.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
(四)第5项 进货查验
5.1★责任清单增加“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检查细则及评分修改为“1.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2.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3.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5.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均能及时提供;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5.3★检查细则及评分第1点增加“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规范依据增加“《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5.7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3.7”,增加“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五)第6项 贮存管理
6.1★责任清单增加“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5.散装食品贮存场所未相对独立,或未设置显著的隔离措施,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二条”。
(六)第7项 现制现售
7.3★责任清单原“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修改为“专间(裱花间、冷食间、生食间)、专用操作区(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设施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0.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应在其他食品处理区进行或者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扣2分;11.未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GB 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4.8”。
7.4★责任清单原“专用操作场所设施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自制饮品)。”修改为“熟食制售(含散装熟食切割或分装)要求及操作符合相关规定。”;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场所内设置明沟,地漏不带水封,扣1分;2.未设置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未设专用冷藏设施,或相关设施损坏,扣1分;3.入口处未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或设施损坏,或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时未执行正确的洗手消毒程序,扣1分;4.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未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扣1分;5.专用操作区内从事非专用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未按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扣2分;2.熟食制售、散装熟食切割或分装,未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的,扣2分;3.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扣2分;4.存在生熟食品混放,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存在混用或混放的,用于盛放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有效清洗消毒的,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GB 31654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4.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增加7.6、7.7两条。
7.6责任清单增加“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配分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抽查5家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每家扣0.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四条”。
7.7责任清单增加“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流程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的较大风险,本项不得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
(七)第8项 标识管理
8.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5.发现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8.9责任清单增加“销售者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8.1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八)第9项 运输过程管理
9.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规范依据增加“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 3.7”。
(九)第10项 网上超市
10.4责任清单增加“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配分修改改为2分;规范依据增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二、《浙江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市场内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2.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销售。”;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未在括号注明食品批发,扣2分;7.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2.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1家;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二)第2项 人员管理
2.4责任清单增加“有效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5.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2分;抽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记录,不符合实际或未有效履行,扣2分;”。
(三)第3项 经营条件
2.5检查细则及评分第4点原“4.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禁止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一同存放,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修改为“食品经营场所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一同存放的,每家扣1分;”,增加“5.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6.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2.6★检查细则及评分原“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未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每家扣1分;2.未按照食品标签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贮存和销售食品的,每家扣1分; 3.冷藏冷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每家扣1分;4.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每家扣1分;5.未配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运作的,每家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发现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未显著标示,或未单独隔离存放,每家扣1分;2.未按规定做好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食品处理记录,每家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修改为“随机抽查10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未配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并保证其能正常运作的,每家扣1分;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3.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不符合的,每家扣1分;5.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扣1分; 6.冷藏冷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每家扣1分;7.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或未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每家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四)第4项 贮存管理
2.7★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应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未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存储的,每家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五)第5项 进货查验
2.8★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5.有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未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采购和使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未见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的,扣1分1家;6.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7.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六)第7项 召回管理
2.11责任清单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召回和处置情况应当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原“随机抽查5家不同类型的经营户:1.查阅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将不安全食品信息通知到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每家扣1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每家扣1分;3.召回的食品未被标识并隔离存放,每家扣1分;4.未将召回和处置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家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1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1项;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增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增加“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其他要求
(七)第4项
3.4★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7.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第五条”。
(八)第5项
3.5★检查细则及评分第3点,第4点原“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蔬菜(包含食用菌)、蛋超过三层,其他商品(含水果、畜禽肉、水产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1)生鲜食用农产品(含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及销售价格≤100元的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及预包装食品,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2)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草莓、樱桃、杨幂、枇杷、畜禽肉、水产品、蛋)及预包装食品(月饼和粽子),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3)生鲜食用农产品、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修改为“3.包装层数不符合要求,粮食及其加工品超过三层,其他商品超过四层,扣0.5分/家;4.包装成本不符合以下要求,扣0.5分/家:(1)除直接与内包装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2)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使用贵金属或红木材料;”。
(九)第6项
新增3.6
3.6责任清单新增“散装油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配分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罐车专用和清洗等符合要求;2.散装食用油交付、运输符合要求;3.卸载、入库符合要求;4.相关记录符合要求;以上有一条不符合,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食用植物油交付装卸运输等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的通知》”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责任
(一)第1项 资质备案和公示
1.1★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扣3分;2.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许可,扣3分;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责任清单原“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备案)的,还需要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链接标识)或备案。”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检查细则及评分修改为“责任清单中任意一条未做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二)第2项 机构人员与制度
1.4★责任清单增加“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未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扣2分,建立的风险隐患清单和实际不一致,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5责任清单原“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等情况”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定期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等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 3 分;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扣 2 分;3.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 2 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 3 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未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的,扣2分;2.未按照要求每年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信息,扣2分;3.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3分;4.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扣2分;5.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未应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三)第3项 入网经营者管理
1.6★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未对入网经营者建立登记档案,扣3分;2.建立的档案登记信息不全,扣1分1项;3.建立的档案有遗漏入网经营者,扣1分1个;”;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删除原1.9条、1.10条。后面条款号调整。
新增1.9。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依据增加“1.未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扣2分,
2. 未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扣1分1项;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
(四)第4项 经营过程控制
调整1.10条款,原责任清单的内容调整至检查细则及评分。
1.10★责任清单调整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细则及评分调整为“1.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扣2分;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未做到的,扣2分。发现其中1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1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扣2分;2.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1.12★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3★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业务,扣3分;”;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1.14责任清单增加“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删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未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扣1分;4.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扣2分;5.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未对收集的信息保密,私自下特任泄露相关信息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
1.15责任清单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扣2分;5.对平台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未进行公示,扣1分,公示信息不全,扣0.5分1项。”;规范依据增加“《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五)第1项 许可资质
2.1责任清单增加“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六)第2项 规范性要求
2.2责任清单增加“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7.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2.7配分原“4”改为2。
新增2.8和2.9
2.8责任清单增加“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配送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发现销售”特供酒“,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9责任清单增加“入网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直播营销要求
(七)第1项 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要求
3.1配分原“3”修改为“2”。
3.2管理制度责任清单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配分原“3”修改为“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一个消费争议扣0.5分;”;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3.8新增
3.8责任清单增加“直播行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不良导向行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实施其他违法营销行为。”;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每发现直播间任何违反《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
加分项
(八)第4项
5.4配分4修改为“2”。
5.5新增
5.5责任清单增加“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对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2分。”;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四、《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总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1.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二)第2项 制度落实
1.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3责任清单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调整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增加“门店巡查、内控制度,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食品安全追溯、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五)”。
(三)第3项 人员管理
1.5责任清单增加“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分“6”修改为“5”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未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未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八条”。
(四)第四项 场所、设备实施
1.7新增
1.7责任清单新增“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冻)等设备设施。”;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食品仓库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未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扣1分;2.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隔,扣1分;3.食品仓库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或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 4.未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冷藏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扣1分;5.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6.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7.未配置通风、防鼠、防虫等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
对应后面条款号顺延
(五)第5项 进货查验
1.8★责任清单增加“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门店直接采购的食品,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门店直接采购的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2.实行统一配送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相应档案。随机抽取5个产品(高风险食品、进口食品、农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和检测报告的,扣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2.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3.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门店自主验收的按照总部的要求执行;5.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均能及时提供;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1.9★规范依据增加“《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原1.9配分“4”修改为“2”。
新增1.10。
1.10责任清单增加“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1分;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GB 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六)第6项 运输过程管理
1.12原1.0和1.11合并,配分原“4”修改为“2”。
新增1.13
1.1.3责任清单增加“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欲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扣1分;2.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1分;3.运输过程温度高于-12℃,扣1分;4.未提前进行遇冷,或者未遇冷到10℃或以下,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6/3.7、 GB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
(七)第7项 追溯体系
新增1.15
1.15责任清单增加“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供货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配送清单(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配分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未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账,扣1分;2.台账信息不全的,缺1项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第1项 证照管理
2.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如从事简单加热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的”;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条第三款”。
2.3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抽检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九)第2项 场所设备设施
2.4责任清单“环境整洁”修改为“布局合理”;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隔,扣1分;5.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5★责任清单增加“销售、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检查细则及评分第7点原“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扣1分。”修改为“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间、专区或专柜,或没有专用售货工具取用食物,或散装食品售货工具未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扣1分;”,增加“8.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无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1分;
8. 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未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扣1分;10.未配置通风、防鼠、防虫等其他应当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情况,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十)第3项 人员管理
2.7责任清单原“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无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工作人员,穿戴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衣帽、口罩,接触食品的手需要佩戴一次性手套。”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现制现售人员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配分原“2”修改为“4”;检查细则及评分原“发现一名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名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相关经营人员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1分;2.相关经营人员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每人扣0.5分;3.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的人员未规范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每人扣1分;4.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1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
(十一)第5项 标识管理
2.15责任清单中增加“销售者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扣0.5分;”。
2.19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十二)第6项 召回管理
新增2.21
2.21责任清单中增加“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
网络经营要求
(十三)第4项
3.4责任清单中增加“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规范依据增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分项
(十四)第4项
5.4责任清单增加“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并能提供相关解决消费争议证明材料的,加1分。”;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五、《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一)第1项 经营条件
新增1.2
1.2责任清单增加“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市场建立有大型冷库,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2.贮存中履行如下义务:(1)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2)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3)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4)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5)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6)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意一点义务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1号令)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第2项 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
2.1★检查细则及评分删除“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入5S、ISO质量管理、HACCP等现代先进管理模式,体现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实践性的思维,内含管理、技术、操作等方面,形成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每项具体制度内容完整,形成闭环,符合市场自身管理实际,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3分。”移至加分项。
(三)第4项 信息公示
4.1检查细则及评分原“2.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不包括检验项目或检验结果,扣1分;”修改为“2.农批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将快检样品和快检结果直接关联,并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结果,方便群众扫码知晓,不符合的,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三)第5项 管理档案
责任清单第2点增加“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
(四)第6项 市场准入
5.4★检查细则及评分原第1点第2点“1.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2分;2.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种,少于8种的,扣1分(销售食用农产品种类单一的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修改为“1.农批市场开办者合理布局检测室样品登记、前处理、保存、检测和存档等区域,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等设备设施,检测设备和试剂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配备;3.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上述任意一点未做到,扣2分;4.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2分;”;原第3点“3.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主要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污染物检测,批发市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抗 生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不符合的,扣3分;”修改为“5.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不符合的,扣3分;”增加第7点“7.快检记录应包括: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对于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信息不全,扣0.5分一项;”;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5.5★责任清单增加“对已确认不合格的食品,运用“浙食链”或者查询其纸质台账进行追溯,溯源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应采用定量检验方式进行,严禁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不符合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市场内销售者主体责任
(四)第7项 经营过程控制
7.2★责任清单增加“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检查细则和评分增加“11.冻品到货时,其温度不高于-9℃;”,6.未查验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每家扣0.4分;温度查验不符合要求,每家扣0.4分;”;规范依据增加“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7/4.1、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7.4责任清单增加“2.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规范依据增加“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7 ”。
7.8★责任清单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检查细则和评分原“1.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2.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3.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4.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5.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5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原“《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删掉“第十六条”,增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删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条”。
加分项
(八)第5项
新增10.5
10.5责任清单增加“导入5S、ISO质量管理现代先进管理模式,体现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实践性的思维,内含管理、技术、操作等方面,形成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配分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现场导入5S,加1分;导入ISO质量管理模式,加1分。”。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六、《浙江省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1.1★责任清单增加“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未在括号注明食品批发,扣5分;5.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5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二)第2项 制度管理
2.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六条 第二款”。
(三)第4项 场所设备设施
4.1责任清单原“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修改为“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细则及评分第4点增加“防腐”,增加“5.经营场所设在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内,扣3分;6.食品销售场环境不整洁,未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有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未做到硬化,不平坦,不防滑,不易于清洁消毒,无适当措施防止积水的,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第九条”。
(四)第5项 贮存运输管理
5.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2.食品贮存场所环境不整洁,未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有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不平坦,不防滑,不易于清洁消毒,无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有任一不符合的,扣1分;4.食品贮存场所未与生活区分开,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四条”。
(五)第7项 批发销售
7.3★责任清单原“发现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召回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盐,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盐信息,扣 1 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盐的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 1 分;3 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 1 分;4.未将召回食盐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未依法处置的,扣 1 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 5 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 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1/13.2”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1/13.2”。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七、《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第2项 场所设施设备
2.2★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7.经营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扣3分;”
(二)第4项 进货查验
4.1★责任清单增加“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扣2分;4.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2分;规范依据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3.7”,增加“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三)第5项 进货查验
5.1★责任清单增加“冷藏冷冻食品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检查细则及评分第7点原“存放”修改为“包装”;增加“9.冷藏冷冻食品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扣3分;”。
(四)第6项 经营过程控制
6.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含有 “特供” “专供” “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6.3★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6.4责任清单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检查细则及评分原“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1)没有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扣3分;(2)应当召回,没有召回的,扣2分。”修改为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2分;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2分;
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2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2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五)第7项 其他
7.1责任清单增加“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5.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第8项 加分项
8.3责任清单“采用天猫小店、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并规范管理”修改为“获得食品经营店(包括农村)规范化建设有关示范样板等称号,或纳入天猫小店、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规范管理。”,检查细则及评分“提供天猫小店或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经营证据的,加2分。”修改为“1.食品经营店(包括农村)规范化建设有关示范样板等称号,加2分;提供天猫小店或苏宁小店等新零售业态经营证据的,加2分。”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八、《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1.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6.不能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扣3分;7.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未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在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扣2分;8.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十六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二)第2项 制度落实
2.1★责任清单原制度中增加“食品安全追溯、食品贮存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增加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建立查验其食品、半成品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配分原“4”调整为“3”;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条、六十五条、七十一条》”。
2.2配分原“4”调整为“3”;
2.3配分原“4”调整为“3”;
新增2.5。
2.5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配分3;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3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1分1项;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6.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
(三)第3项 人员管理
3.2★责任清单原“应当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修改为“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七条”。
(四)第4项 自动售货设备管理
4.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检查细则及评分第1点、第2点原“1.设备未配备相应的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的设施,扣3分;2.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施,或温湿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扣5分;或未记录温度,扣3分;”修改为“1.食品自动设备密闭性不能有效防止鼠、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扣3分;2.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不具有冷藏冷冻或热藏条件和温度控制和监测设施,扣5分;或未记录温度,扣3分;”,增加第3点“3.食品自动设备具备食品制售功能的,不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扣5分;”增加第7点“7.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不符合的,扣3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五)第5项 进货查验
5.1规范依据增加《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第五十三条”,增加“《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
5.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相关产品”;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
5.4规范依据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3.7”,增加“GB 31646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删除“《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2.3”。
(六)第7项 运输过程管理
7.1责任清单增加“2.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3.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4.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5.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扣4分;”;规范依据增加“GB31646《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
(七) 第8项 标识管理
8.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3.销售场所内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五条”。
(八) 第9项 销售过程控制
9.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14)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第二条”。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
九、《浙江省食材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4版)》修订说明
(一)第1项 证照管理
1.1责任清单增加“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4.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未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扣3分;6.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不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扣2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条 第二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二)第2项 制度落实
2.2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查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如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制度等),冷链食品交接环境还应建立清洁卫生管理制度、运输配送车辆还应建立清洁卫生消毒记录制度,供应商评价制度、每少1项制度扣1分;2.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修订为“1.查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批发经营企业)、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如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制度等),供应商评价制度,每少1项制度扣1分;2.以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可操行性不强等,每个制度扣0.5分;
3.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未建立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第四十四条”;删除“GB31605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4.1/5.1”。
2.3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有害生物防治记录”销售记录调整为“(批发经营企业)”,删除“交接记录。”
2.4★责任清单增加“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检查细则及评分“1..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扣2分;”,规范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增加“第十条”。
2.6责任清单原“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应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停止销售后六个月。”;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1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 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时,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扣1分;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时,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食用农产品处置记录不完整,缺少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扣0.5分;4.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启动召回,未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注明系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出现不安全问题,扣1分;5.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扣1分;6.对不安全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后,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原“《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增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三)第3项 人员管理
3.2检查细则及评分第2点原“2.随机抽取二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修改为“2.随机抽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任意2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人扣0.5分;”规范依据增加“《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3责任清单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修改为“3.4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规范依据《GB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8.3/8.4/8.5。
(四)第4项 场所设备设施
4.1检查细则及评分原第1点、第2点“1.贮存、加工、分拣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 2.贮存、加工、分拣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修改为“1.食品经营场所等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距离未超过25米,扣3分;2.贮存、加工、分拣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有污渍、有有害生物活动痕迹等,扣3分;”,增加第3点“3.地面未硬化,不平坦防滑,或不易清洁消毒,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第五十条”。
4.2★责任清单增加“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检查细则及评分第3点“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调整为“或将电击式灭蝇灯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第9点增加“如散装食品的盛取工具”;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条”。
原4.3删除,下面条款序号调整。
新4.3责任清单原“接触食品、农产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洗消毒。调整为“接触食品、农产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便于清洗消毒。”。
4.6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经营场所内废弃物未及时处理,导致现场有明显异味、污水等现象,扣1分;”。
(五)第5项 进货查验
5.1★责任清单原“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修改为“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配送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配送点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配送点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3.有委托生产食品的,能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资质和监督记录;随机抽取5个产品(1)无法提供供应商档案的,每种产品扣0.5分;(2)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每种产品扣0.5分;(3)无法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监督记录的,每种产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修改为“1.留存食品供货商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供应商档案定期更新;
2.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均应索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3.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能提供有效的许可资质;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配送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①总部和各配送点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配送点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未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完整、有误的,每个供应商扣0.5分;(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每种产品扣0.5分;(3)提供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规范,或与实际产品不符,每种产品扣1分;”;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增加“第六十条”,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一条、《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1”。
5.2★检查细则及评分原第2点、第3点原“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随机抽取5个产品(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3.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的,扣1分1个。”修改为“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随机抽取5个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每类产品扣0.5分;3.抽查任意5个批次的重点品种的上链情况,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浙食链的,扣0.5分/批次;”;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
5.3★责任清单原“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修改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检查细则及评分第3点“产品”修改为“食品”;原“(1)一种产品未建立供应商档案的,扣0.5分;(2)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扣0.5分;(3)其他食用农产品未能提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每种扣0.5分。”修改为“(1)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材料的,每个食用农产品扣1分;(2)提供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材料不规范的,每种扣0.5分;”。
5.4★责任清单原“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修改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配分2修改为“3”;检查细则及评分第2点原“2.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上传的,扣1分1个。”修改为“2.抽查任意5个批次的重点品种的上链情况,未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浙食链的,扣0.5分/批次;”;规范依据增加“《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
原5.5★删除,增加新5.5
5.5责任清单修改为”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对上游未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以及部分证照齐全的重点食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快检计划,对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突出重点品种的必检项目,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选检项目、非重点食品品种适当减少抽样频次。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对有“浙食链”追溯码的食品,抽样时记录其追溯码,并及时在“浙食链”系统中录入快检结果。“;配分6;检查细则及评分修改为”1.未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检验员,扣1分;2.未配备检验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扣4分;3.未配备检验相关的设备或设施,或检验设备设施未定期校准,扣2分;4.检测试剂每发现一种过期,扣2分;5.快检操作不规范,如操作方法不合规等,扣1分;6.开具的检测报告不规范,如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与实际日期不一致,扣4分;7.未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季度快检计划,未对重点品种增加抽样频次,未逐步减少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传统污染物的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残检测项目低于70%,扣2分;8.委托具有资质的三方机构开展检验工作,不能够出具委托合同及相关资质材料,扣4分;9.对有“浙食码”的食品未将快检结果录入“浙食链”的,扣1分;10.加分项:鼓励增加胶体金法使用,每使用一项胶体金法,加分0.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该条款最高得分6分,含加分项。”;规范依据增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
5.7检查细则及评分原“2.冷藏冷冻食品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如有,每个产品扣0.5分”修改为“2.速冻食品到货时验收时温度应小于-9℃,不符合的每个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原“《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2.3”修改为“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
(七)第6项 贮存管理
6.2★责任清单增加“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增加“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未设定专门的食品贮存区域,扣3分;生食与熟食未见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或明显的区分标识,扣1分;5.散装食品贮存场所不相对独立或没有显著的隔离措施,扣3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二条”。
6.3责任清单原“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修改为“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冷冻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应放置在冷库外部便于监测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检查细则及评分删除原第2点“2.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冷库面积大于100㎡的,温度传感器数量不少于2个,不符合的,扣1分;”,增加“6.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不符合的,扣1分;7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及需要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8.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在-18℃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6.2/6.3/6.4/7.2/7.3”,删除GB31605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6.2。
(八)第7项 禁止行为
7.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五)严禁违法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 年第 38 号)”。
(九)第8项 标签标识
8.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8.存在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 年第 38 号)”。
(十)第9项 分拣、配送过程
9.1检查细则及评分增加“3.胴体预冷间和产品冷却间温度应设定为0-4℃,分割剔骨间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符合的,扣1分;4.分割管理:①热分割:分割未经冷却处理的鲜片猪肉时,分割至入预冷库时间不应超过45min;②冷分割:分割冷却猪肉时,冷却猪肉的中心温度应控制在7℃以下;分割冷冻猪肉时,解冻至适宜的分割温度(如-2~4℃),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冻切加工。冷分割加工时间不应超过1h;不符合的,扣1分;5.猪肉包装间温度应取10~12℃,冷却肉包装滞留时间不宜超30min,不符合的,扣1分;6.分割后的产品入库前应进行异物检查,剔除金属等异物,不符合的,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GB/T 40466 禽畜肉分割技术规程-猪肉》 5.2/6/8.2.2/8.2.3”。
9.4责任清单原“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具备防雨、防尘设施。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修改为“运输设备要求:(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细则及评分“2.运输工具无防雨、防尘设施,扣1分;3.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清洁,有交叉污染风险的,扣1分;”修改为“未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扣1分;3.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不便于清洗、消毒,扣1分;4.未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扣1分;”;规范依据增加“《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三条”。
9.6责任清单原“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应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需冷冻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不应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应为0-10℃。”修改为“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速冻食品的运输设备应具有制冷能力,确保运输期间箱体温度不高于-12℃,运输设备箱体应在装卸前进行遇冷,温度预冷到10℃或以下,产品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应严格控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检查细则及评分原“1.装前,未及时启动运输车辆的制冷设施,未及时对车内进行预冷,扣1分;2.运输过程中,车辆冷藏、冷冻温度等不符合要求,扣1分;3.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明显偏长,或不符合制度要求,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扣1分;4.运输过程温度不能时时监控(大于10min),扣1分;”修改为“1.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欲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扣1分;2.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每个扣1分 ;3.运输过程温度高于-12℃,扣1分;4.未提前进行遇冷,或者未遇冷到10℃或以下,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5.运输过程温度超过要求,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规范依据删除“ GB31605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增加《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10.3.1/10.3.5/ 10.3.5/10.3.8”,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3.6”。
对应条款汇总表、配分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