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操作指南的通知 (粤市监网监〔2023〕520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操作指南的通知 (粤市监网监〔2023〕5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07 11:00:20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4
核心提示: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市监网监〔2023〕520号
发布日期 2023-11-06 生效日期 2023-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操作指南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本指南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指导建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参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平台服务协议是指用以调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协议。

交易规则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开展交易活动的方式、履行的义务和限制基本权利等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和修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经营者入驻及退出、信息公示、商品信息发布、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安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

(二)与消费者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用户注册及退出、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交易履约、退换货、争议处理、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

(三)平台制定的其他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对已经发布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五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订的流程宜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

(一)起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内容、组织方式等确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起草程序。

(二)征求意见。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起草完成后,依法在平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移动端显著位置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及时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并公示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三)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依法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在平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移动端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涉及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重要事项的,鼓励引入听证、集体协商等程序,公开征求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完整保存修改后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属格式条款的,依法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依法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权利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九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有报备、审批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指南并非规范性文件,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平台经营者参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