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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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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31:25  浏览次数:2201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十分必要,是为了确保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能反映产品的真实状况,从而使消费者在了解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防止因标签特别是包括进口产品标签标示不明或者虚假宣传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标签检验制度规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反欺诈的管理,有效保护了我国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对食品、化妆品标签实行强制性政府管制,以技术性法规及标准的形式对标签的内容、格式、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等作出规定。我国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外要求,才能顺利进入海外市场;我国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才能进口和销售。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作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的项目之一,是判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合格的重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进出口化妆品、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管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检验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初步检验,必要时对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然后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依法签发标签检验证明文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报检人凭标签检验证明文件办理报检手续,不能提供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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