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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美业人的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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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4 01:31:1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193
核心提示:还有6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应该有不少人这几天都在计划这个假期的活动列表了。但是对于美业人来说这个五一假期却是一次大考,2022年5月1日是很多新颁布的法规的关键时间节点,其中包括即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标签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小编梳理的已发布的法规的关键节点,以及对即将实施的法规的一些个人解读。

还有6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应该有不少人这几天都在计划这个假期的活动列表了。但是对于美业人来说这个五一假期却是一次大考,2022年5月1日是很多新颁布的法规的关键时间节点,其中包括即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标签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小编梳理的已发布的法规的关键节点,以及对即将实施的法规的一些个人解读。

一、2022年5月1日前需完成的工作

1.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资料理规定》

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2.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标签的要求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以下是小编对《规定》中关于标签的内容进行的梳理,罗列的一些关键点。

1.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等比例标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儿童化妆品标志整体采用金色,对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中的配色信息不做强制要求,儿童化妆品企业可根据实际包装情况,对颜色和字体进行微调,但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附儿童化妆品标志)

图片1 

1.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2.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3.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中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下是小编对于《办法》的梳理,以及一些关键点。

1.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也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合法合规,并与注册、备案内内容一致。

2.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所有进口化妆品都应当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信息一致。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3.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商标名不得涉医宣传,以某类原料做为商标名的,因根据配方中是否添加该类原料进行相应的说明。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4.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当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5.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

6.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规范标注。关于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7.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8. 化妆品标签禁止使用医疗相关术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禁止使用夸大、虚假、绝对化用语;禁止虚构、伪造科研数据等;禁止虚构信息、贬低合法其他合法产品;禁止标注封建迷信、庸俗等内容。

9.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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