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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与现行标签要求的重点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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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02:10:03  作者: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350
核心提示:近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未来将影响化妆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结合行业实际,给予“新”产品近一年的过渡期,给予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近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食品伙伴网会持续与大家就化妆品标签标识方面的要求分享交流,本次,主要谈谈《办法》与现行化妆品标签要求的几个重点变化。

近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未来将影响化妆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结合行业实际,给予“新”产品近一年的过渡期,给予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近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食品伙伴网会持续与大家就化妆品标签标识方面的要求分享交流,本次,主要谈谈《办法》与现行化妆品标签要求的几个重点变化。

1、首次明确提出了“化妆品标签”的概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与GB 5296.3-2008中的“标签”概念(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相比,《办法》不再局限于标识内容的展示形式,而是结合标注内容的本质要求、展示位置等进行综合说明,也点明了化妆品标签标识要关注的核心要素: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安全警示等。

2、明确了进口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核心内容

第六条......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相比,《办法》明确了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应体现的重点内容: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方面的内容。标签上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的有关的项目基本包括:产品名称、全成分表、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信息、保质期、安全警示信息、使用方法、生产企业信息等,是否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信息?现行的标准法规中没有针对国产和进口化妆品分别进行说明。

此次《办法》第七条有关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内容的第(三)项,基本明确了这个问题点: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就是说,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针对国产化妆品而言的。

3、提出“其他微量成分”及其标识要求

第十二条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目前有关化妆品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主要执行GB 5296.3第6.4.3.2的要求: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办法》提出对这类成分另行添加引导词,能够更加清楚地区分这类成分,但仍然可按任意顺序排列。化妆品要求标识全成分表,标识顺序仅就所有成分的含量而言,并不代表所起的作用或功效强弱。某一成分有可能是某一具有特定功效的复配原料中的关键成分,只是添加的含量不大于1%而已。所以,列入“其他微量成分”的清单的成分不表示就是不重要的成分。

4、首次列明了非质量安全方面化妆品“瑕疵标签”及处罚要求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

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这种瑕疵主要涉及相关项目标识的规范性(文字、符号、字体等)、可识别性、顺序、位置等,不直接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及功效宣传内容本身相关。但这并不代表“瑕疵标签”就是合规的,只是会比质量安全及功效宣称方面的不合格有较低的处罚力度而已,因此,在标签设计或审核过程中,企业依然要综合方方面面的要求,保证文字、符号、图形、字体、字号、相关标识顺序和位置等满足标准法规的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如下: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5、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

除进一步明确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外,还包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除豁免条件外,企业提供的免费试用、赠予和兑换形式的化妆品和一般正常销售的化妆品需要采用同等标准生产和标识,不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活动,需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合理标识。

另外,《办法》进一步突破以往原则性的描述,对化妆品禁止宣称或标注的形式和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以此作为负面准则对宣称的规范性进行把关。

小结

此次《办法》的发布是对化妆品标签标识方面的重大规范,一方面会促使化妆品行业更趋于健康合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更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另有消息称,GB 5296.3已在修订计划中,但目前尚未发布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会继续关注此方面的修订情况,及时与大家分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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