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澳新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2.3及Schedule 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b)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
(c)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
(d)甲壳类;
(e)贝类;
(f)蛋类;
(g)鱼类;
(h)花生;
(i)大豆;
(j)黑芝麻;
(k)乳;
(l)羽扇豆;
(m)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
(a)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
(b)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c)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
2、加拿大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
(b)花生;
(c)芝麻;
(d)小麦或黑小麦;
(e)鸡蛋;
(f)乳;
(g)大豆;
(h)甲壳类;
(i)软体动物类;
(j)鱼类;
(k)芥菜籽;
(l)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
(m)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在加拿大,由于交叉污染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可自愿使用预防/交叉污染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当故意将过敏原或含有过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使用交叉污染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制性的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与所有标签声明一样,均受《加拿大食品药品法》第5(1)小节的约束,必须真实且不具有误导性。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4 (1) 规定,预包装食品由于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而导致该产品可能含有食物过敏原或麸质,则交叉污染声明格式如下:
(a)交叉污染声明必须紧跟在强制性的“食物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的亚硫酸盐”声明之后,或者,如果没有,则紧跟在配料表之后,并且必须出现在与“食品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颜色和/或固体边界内的连续表面上。
(b)交叉污染声明和配料表或强制性声明中间不得出现任何打印的、手写的或图形的元素。如果该声明与配料表和强制性声明末端不在同一行,允许使用一条实线(分割线)。
(c)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没有引导词,则该声明必须以粗体显示。
(d)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有引导词,则该引导词必须以粗体显示。
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建议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仅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标签上引入预防/交叉污染声明:“可能含有: [X]”或“可能含有:[X]”
注意:当“可能含有”语句开始于单独一行时,“可能含有”可以用粗体或常规形式显示(见下面的选项1)。
以下示例说明了在配料表和“食品过敏原、麸质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强制性声明之后显示交叉污染/预防声明的两种可接受形式。
选项1: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
可能含有(或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当“可能含有”语句开始于单独一行时,它可以用粗体或常规形式显示。
选项2: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在本例中,“可能含有”语句不以单独一行开头时,必须以粗体显示。
上述主流国家/地区及组织均规定了强制性过敏原标识清单;对于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的管理,不同国家/地区及组织并未达成一致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地区及组织允许生产商自愿采用PAL来警告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虽然目前中国对于过敏原为推荐性标识要求,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拟将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食品伙伴网提醒各食品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出口国过敏原标识方面的法规要求,以防因未标注过敏原而导致食品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