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AC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 1-1985)中规定8类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
(a)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及其制品;
(c)蛋类及蛋制品;
(d)鱼类及鱼制品;
(e)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f)乳类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g)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
(h)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CAC没有对由于交叉接触导致的“可能含有”过敏原标识作出明确规定,但2020年11月25日,CAC发布《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CXC 80-2020),该守则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过敏原的交叉接触提供了指导。
2、欧盟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EU) No 1169/2011附录2(ANNEX II)中规定14类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他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c)鸡蛋及其制品;
(d)鱼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其制品;
(h)坚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开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馏油(包括源自农业的酒精)的坚果除外;
(i)芹菜及其制品;
(j)芥末及其制品;
(k)芝麻及其制品;
(l)羽扇豆及其制品;
(m)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n)浓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按照建议直接食用或按照厂家说明调配的产品中的总二氧化硫计)。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欧盟立法没有对任何食品中可能存在与偶然存在能引发过敏或不耐症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进行规定,该类信息可由食品经营者自愿提供。欧盟(EU)No 1169/2011的第36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提供的食品信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能误导消费者;
(b)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或混淆;
(c)适当时,应以相关科学数据为基础。
3、美国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2004)》(FALCPA)规定8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过敏原的标示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如面粉(小麦);或将“Contains(含有)”字样标示于配料表之后,如Contains: 小麦、牛奶和大豆。
2021年4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也被称为《2021年FASTER法案》。该法案规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进入州际贸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须在其过敏原声明中标示“芝麻”。在此之前不需要将芝麻标示为过敏原。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交叉接触”区别于微生物的“交叉污染”,特指无意地将食品过敏原掺入食品中。美国FDA食品行业指南《有关食品过敏原的问答(第4版)》指出,在美国如果存在交叉接触过敏原的情况,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标识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以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食品过敏原。例如,可以在标签上标示"may contain [allergen]", "produc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uses [allergen]"等警示语。但不应使用该预防性过敏原声明来代替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GMPs),必须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以上为CAC、欧盟和美国对过敏原标签标识的相关要求,下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带来澳新和加拿大食品过敏原标签标识规定的有关内容,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