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在本市餐饮饭店提倡预制菜明示的建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在本市餐饮饭店提倡预制菜明示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9 10:51:51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3号代表关于在本市餐饮饭店提倡预制菜明示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5-28 生效日期 2025-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议案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汪佳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本市餐饮饭店提倡预制菜明示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近几年,我国预制菜产业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餐饮美食的多元需求,但也存在着消费信任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出鼓励在菜单上标明预制食材信息、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加强媒体宣传等建议,我们高度赞同。我们认为您提出的预制菜明示建议是平衡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预制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二、对代表建议的具体答复

(一)关于鼓励餐厅饭店应该在菜单上标明使用预制食材信息和公示形式应多样化的建议

近期,市商务委会同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召开了餐饮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预制菜明示工作的意见建议。企业普遍对当前推广预制菜明示工作存在顾虑,担心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上的偏差会影响企业经营。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在餐饮环节积极倡导预制菜明示,在部分餐饮企业中先行试点,逐步推进餐厅提升透明度,适时再在全市推广预制菜的明示工作。公示形式可在外卖平台的商品详情页、餐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菜单上标明预制菜信息等形式进行明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关于政府应密切关注并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鼓励餐饮饭店实施预制菜明示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建议

鉴于当前我国没有法律条文规定餐饮业必须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这一实际,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餐饮环节预制菜明示引导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制菜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加强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二是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三是加强预制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和“12345市民热线”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预制菜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更好的净化本市的餐饮市场环境。

(三)关于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自觉遵守的建议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作用,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将预制菜明示纳入拟制订发布的行业标准,发布预制菜明示倡议,开展餐饮经营企业预制菜明示培训讲座,召开现场会对餐饮企业预制菜明示优秀案例进行宣传推介。推动餐饮行业协会在开展评比评选活动中,将是否明示预制菜相关信息情况纳入评比评选标准,通过标准引领、评优激励等多种途径,鼓励引导餐饮企业自觉明示预制菜信息。

(四)关于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明示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的建议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各类载体,开展《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者强化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引导餐饮企业自觉公示预制菜的制作和使用情况。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科普宣传,通过媒体强化宣传预制菜食品的安全性、便利性和合理应用场景及相关消费警示,提升消费者对预制菜正确认知和食品安全意识,让消费者在选择和食用预制菜时更加明智和放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姓名:徐建春                联系电话:23110679

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地区: 上海 
 标签: 预制菜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4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3320) 法规动态 (214)
法规解读 (3150) 其他法规 (35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