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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 (湘市监法〔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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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2 10:01:14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经省局2025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进行部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市监法〔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04-01 生效日期 2025-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解读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2025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进行部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修改第八章第一节第十一项的处罚依据,并新增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裁量情形及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

裁量幅度:处5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9.5万元以上少于15.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项【法律规定】中增加部分法律规定内容:

增加《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内容。

三、鉴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已被废止,《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版)已重新修订,以上三部法规规章的裁量权基准予以删除,对应的新适用的法规规章裁量权基准将适时制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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