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
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继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计量标准量值准确可靠。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22日。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区域内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企业自主管理。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并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有关工作指南以及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建立完善企业自我声明制度。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统一的自我声明平台。企业通过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进行自我考评的方式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评,保证其计量标准设备设施、计量管理制度、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等持续满足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和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工作要求,并主动按照所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方式进行自我声明,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摸清辖区内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底数,可通过计量比对、盲样检测、现场量值核验等方式保障其持续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特别要强化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加强跟踪评估。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企业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按程序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帮扶指导。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实训资源平台、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进一步扩大计量宣传,引导和动员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结合产品研发、制造、试验、全过程工艺控制等需求,自主建立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