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加快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系统建设、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按规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发布实施。市级方案中的目标指标、单元数量、面积比例等应与省级方案一致,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不得低于省级方案准入要求。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管理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一致。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成果数据规范开展自查,确保报送成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合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省级平台下载获取本市赋码后的成果数据,支撑环境管理应用及跨部门管理需求。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建设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定期更新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完善智慧研判与决策支持功能,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根据管理需求分为管理端、公众端和移动端。
管理端整合统计管理、调整更新、申请备案、实施应用、监督评估等功能,完善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和督察问责等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建设。为省相关部门预留数据接口,打通数据壁垒,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共享共用。
公众端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完善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移动端支持管控单元查询、项目准入研判分析、相关政策文件查看,提升现场使用便捷性。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开放权限,提供统一数据接口,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在管理端对本市范围内数据和服务进行扩展,扩展内容应满足管理端数据接入和系统服务要求。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组织建设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开展与其他管理业务的融合应用创新试点。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定期调整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制定省级工作方案,组织设区市开展定期调整。省生态环境厅每年6月组织设区市开展年度动态更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动态更新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专项规划的指导,为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水、海洋、大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的评估和生态安全风险监管,守牢生态安全屏障。依法依规对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实施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把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等全部纳入重点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生态环境厅逐步推动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业精细化,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挂钩,提升研判结果精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加快推进化工、纺织印染、钢铁、造纸、电镀等传统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十一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应用,挖掘和筛选方向聚焦、路径清晰、成效突出、格式规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典型案例,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报送案例进行筛选,择优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细化跟踪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设区市开展年度跟踪和五年评估。开展五年评估的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应总结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提交年度跟踪自评估报告;每5年应总结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以来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列明评估事项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有关建议及后续工作计划等,提交五年评估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管理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和备案等情况;
(三)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为处理整改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在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利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有突出环境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区域,加强监管执法,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保障工作顺利推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定修订。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培训,加强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