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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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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7 10:54:38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4〕595号)要求,现将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1-06 生效日期 2025-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4〕595号)要求,现将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省局负责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局及示范区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审核。

二、工作安排

2025年1月13日至1月底,各市局、示范区局组织辖区内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2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3月10日前,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至3月21日,超过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

进行录入和修改。

在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登录界面“系统公告”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在“系统帮助”中有适用于填报和审核的“工作手册”及“系统操作常见问题汇总”,详细介绍了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和统计各项目如何填报与审核,以及一些常见问题解答,请各检验检测机构和审核单位自行下载查阅。此外,统计直报系统设置有在线客服,系统相关问题可以通过点击系统首页右下角“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三、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如实报送统计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上报统计信息。除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外,获得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如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可填报统计数据。

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上传在资质认定(CMA)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的报告编号信息。上传的信息在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由上传机构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查询结果仅为编号信息,无报告完整信息,不能单独作为验证报告真伪的手段。上传和查询功能全年开放,上传后次日可查,检验检测机构上传报告编号需完成最近一年的统计工作,如为新获资质认定的机构,可待完成年度统计再上传报告编号。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信息填报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认证处:张春雷,0351-7680086

系统客服热线及邮箱:010-56738610,service@cait.com

系统使用问题及建议:贺鹏艳,010-82262306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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