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4 16:06:4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落实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4〕51号
发布日期 2024-12-04 生效日期 2024-1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重点任务落实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重点任务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突出碳规划引领

(一)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从“十五五”开始,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能源、工业、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规划,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安排部署。充分考虑资源禀赋、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生活等因素,衔接国家下达宁夏的碳排放管控目标任务要求,合理确定我区“十五五”碳排放目标。在“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参与)

(二)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研究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合成氨、炼油等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对标国家层面“十五五”碳达峰碳中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我区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开展“十五五”时期宁夏积极稳妥实现碳达峰路径研究,提出碳达峰时序进度、发展路径、政策举措和重大项目建议。细化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五”碳达峰实施方案或重点任务清单;深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工业领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循环经济、生态碳汇、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梯次有序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细化重点领域行业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十五五”能源、工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公共机构等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科技、标准计量等支撑行动方案或重点任务清单,确保2030年如期实现碳达峰。全面清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参与)

二、强化地方碳考核

(三)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五年规划初期,根据国家下达宁夏的碳排放双控指标,综合考虑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到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各地级市和宁东基地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县(市、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控排减排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明确我区相关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开展宁夏生态资源本底调查和生态受损区专项调查,建立宁夏生态资源本底数据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草局等参与)

(五)建立区市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开展自治区碳排放核算,建立自治区、地级市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并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变化和我区纳管企业变动等工作协同。组织市、县(区)开展地区年度能源平衡表编制工作,夯实能源与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2025年底前,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十五五”时期,根据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十六五”时期及以后,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实行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统计局等参与)

三、探索行业碳管控

(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发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建筑行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深入开展调查,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常态化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严管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企业碳管理

(八)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对标国家有关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宣贯和实施应用,做好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及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健全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加强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制定《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标准》、《城市低碳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火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地方标准。制定碳计量监测规范等一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标准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九)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加快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适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覆盖范围,丰富配额分配方式,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加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日常数据质量管理、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健全全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减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加快推动完善绿证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等自愿购买绿证,提升消费绿色电力比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开展项目碳评价

(十)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及时宣贯和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将碳排放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监管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探索推进碳排放交易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六、加快产品碳核算

(十二)执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严格执行电力、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煤化工、动力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参与制定产品碳足迹等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足迹工作实施方案》,以自治区特色产品为基础,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产品、地方特色农产品碳足迹评价技术规范研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产品碳足迹核算。推动各市、县(区)、企业、中介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探索开展宁夏地方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园区、企业先行先试,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逐步推开,到2030年尽可能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标识认证全覆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参与)

七、加强碳双控协调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调度督促和推进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并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引导全社会参与节能降碳。

 地区: 宁夏 
 标签: 工作方案 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9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3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2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