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11月21日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二、本清单涉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措施5项,一是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5部;二是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部;三是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四是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五是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
四、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
项目序号 |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一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 |
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排污单位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 |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十五条 |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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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有《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情形的 |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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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
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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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管道企业 |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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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
有《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组织或个人 |
《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六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划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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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情形的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 |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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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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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违反《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公用企业、第三十七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的行业协会商会 |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颁发资格资质的部门)、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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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至七十三条情形之一且受到处罚的行为人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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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
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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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十条 |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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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在排放检验、维修中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有《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 |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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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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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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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有《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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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
有《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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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 |
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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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有《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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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至九十一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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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九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八十条 |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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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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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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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五十四至五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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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
有《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有关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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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有《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十条情形的 |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十条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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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26 |
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27 |
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未汇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 |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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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28 |
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29 |
取消其参加政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评比资格 |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五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
30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 |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