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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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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8 11:01:53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依据《暂行办法》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二、起草过程。为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有效建立本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我局广泛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通过省局官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多次与省财政厅、省药监局沟通协商,在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成稿。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27条,在遵循国家层面文件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从提高政策可执行和更便于操作的角度对以下几部分进行细化和完善:

1、明确举报奖励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对市场监管领域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如何界定重大违法行为明确了标准:(一)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三)被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四)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五)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规定实施举报奖励的原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3、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实施细则》列出了六类不予奖励的情形,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胁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利用举报赚取奖金、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4、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细化了举报奖励的三个等级具体标准,确定了对应的奖励金额,分别按罚没款的5%、3%、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提高了内部举报人和涉刑案件的奖励标准。对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一步鼓励行业内“吹哨人”。此外,考虑涉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为强化实施奖励的监督,规定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5、规范举报奖励的办理的程序。《实施细则》细化了举报奖励的办理程序,包括举报如何受理,奖励申请、启动、领取,以及实施奖励的程序,严格按照奖励认定、批准决定和奖金发放等程序办理。对上述程序中的主体、条件、期限、告知、以及法律文书做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办案部门实际执行。此外,还规定了对奖励金额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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