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第3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包括:
(一)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被处以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五)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
第五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第六条 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作出移送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照刑事判决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八条 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并承诺不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认定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六)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或者裁判决定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胁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其他利益的;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利用举报赚取奖金、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处以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二)二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三)三级举报奖励。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条件。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协作查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对举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告知记录。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可以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违法主体内部人举报的,还应提供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应当按照奖励认定、批准决定、奖金发放程序实施。
(一)奖励认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需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附件1),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提出是否予以奖励及奖励金额的意见。同时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后,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明等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和财务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审核。
(二)批准决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对是否予以奖励及奖励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作出批准决定。奖励金额超过10万元的,提交本部门集体讨论后批准决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内控制度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奖励决定可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也可以短信、电话、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奖金发放。举报奖励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举报人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向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明、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匿名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对往来信息进行截图,并留存备查。奖金发放需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单》(附件4)。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并领取资金的,还应当提供奖金分配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奖励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手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安机关立案的相关文书;
(三)生效的复议决定或者裁判文书及执行完毕结案手续;
(四)奖励认定、批准决定、奖金发放过程中制作的各类文书及审批手续;
(五)举报人提交的奖励启动申请、有效身份凭证、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六)其他与实施奖励有关的书面材料和音像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