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京粮发 〔2024〕 31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京粮发 〔2024〕 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31 16:31:19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版》。
发布单位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京粮发 〔2024〕 31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生效日期 2024-10-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4版》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及时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承担。

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四、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5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29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裁量权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9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2)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