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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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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5 11:24:51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解读
发布单位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9-04 生效日期 2024-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修订依据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制订、修订,为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适应性,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对《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冀农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6月初,着手对去年制定的《适用规则》《基准》进行修订,组织我厅畜禽屠宰处、综合执法局等18个相关处室及省渔政执法总队,结合各自职能,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裁量权基准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关键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6月下旬,在广泛收集和认真吸收各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全面调整完善,形成修订稿初稿。为确保修订工作的广泛参与,通过厅官方网站以及书面形式分别征求了省数政局、各市农业农村、行政审批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议稿,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内容

《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共7章48条。一是第13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对当前违法行为不具备改正的客观条件时,可以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注明原因,不再设置复核时间,但当事人应当承诺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明确在违法行为客观上无法立即改正时的处理方式,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灵活性,更贴合实际执法操作。二是新增了第15条,规定了“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情节严重的处罚,应适用本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裁量阶次”的内容,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基准(2024年修订)》中行政处罚共296项,行政许可共54项,行政强制共23项,行政检查共8项,行政确认共6项。一是新增10项内容(行政处罚7项主项、行政许可3项子项),以填补2023年裁量权基准中的空白区域。二是对93项事项(行政处罚9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1项)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执法环境。三是删除4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不再适用的事项,以保持裁量权基准的清晰性和有效性。四是对“不予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两种表述统一规范为“不予行政处罚”,消除了歧义,提升裁量权基准的明确性。《基准》的修订内容不仅涉及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关键要素,还包括明确行政处罚事项是否需要公开等内容,用以确保执法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理解和具体操作。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的通知

 地区: 河北 
 标签: 裁量权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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