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试点开展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试点开展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4 08:46:44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省局决定试点开展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
发布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29 生效日期 2024-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促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省局决定试点开展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试点工作,重点鼓励大中型餐饮单位、连锁餐饮企业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等主体参与,原则上每个市州参与两类试点工作的主体分别不少于10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主体范围和数量。试点工作可以在市(州)范围内全面开展,也可选取部分县(市、区)集中开展。

二、试点方式

(一)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试点。参与试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选取部分主要菜品或特色菜品,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在店堂显著位置、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网站等地,采取视频、图文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其菜品的主要食品原料品种、来源、加工制作方式以及使用预制菜情况(包括是否使用预制菜、使用预制菜的菜品名称、供应商等信息)等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试点。参与试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根据《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书(参考模板)》(附件1)内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承诺书。选择采取店堂公示、集中公示和通过网站、企业公众号、APP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承诺书内容。店堂公示为必选方式,参与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应将自我公开承诺书置于经营场所或网站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通过网站、媒体公示时,可选择企业网站、公众号、APP、政府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总局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内容,各市州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式,积极组织辖区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参与试点工作,加强对参与试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指导,把该试点工作作为强化餐饮服务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作为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抓细、抓实。

(二)加强创新。各市州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立足主体实际,在试点方式形式上多做“新”文章,积极联合行业协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等开展试点工作。创新活动方式,突出本地工作特色,以点带面,推动试点工作形成一批有新意、有亮点的活动成果,树立一批行业守信经营的典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餐饮单位参与试点,增强消费者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升活动影响力,推动形成以试点保消费、以消费促发展的正循环。

(三)及时总结。各市州局要加强与省局的工作沟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含活动照片和宣传报道等)及成果清单,好的经验做法可及时报送。

附件:1.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书(参考模板)

2.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试点工作成果清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相关附件:

   关于试点开展餐饮环节原料和加工制作方式公开、食品添加剂减量以及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活动的通知.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