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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 (川农函〔202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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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1 11:44:37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98
核心提示:现将《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4〕362号
发布日期 2024-07-30 生效日期 2024-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及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3日

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高质量实施,高效推进畜禽遗传改良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开展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等畜禽遗传改良工作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改良计划实施的组织与分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遴选与核验,以及职责与权利、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农业农村厅成立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厅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改良计划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职务委任制,如遇人员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下设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五条  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总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在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的指导下,负责改良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技术规范,开展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核心种公猪站遴选、核验和监督管理,规范生产性能测定,管理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定期发布遗传评估结果,促进育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时宣传畜禽遗传改良成效等。

第六条  专家组按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水禽、家兔、蜜蜂等专业方向分别设立。

各畜禽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负责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估遗传改良进展、开展育种技术指导等工作。

专家组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与被评审企业或工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组专家应积极参与改良计划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席由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市(州)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资格推荐和管理。市(州)畜牧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控机构负责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相关技术支撑与配合工作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八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开展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执业兽医师,技术力量较强。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单品种或配套系群体数量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六)系谱档案记录准确、清楚、完整,生产性能测定和繁殖记录及时、清晰、完整。

(七)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附件1.1)。

其他方面还应符合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采用以下程序:

(一)遴选申请。根据遴选通知要求,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统一报办公室。

(三)形式审查。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现场审核。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等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开展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由申报畜种对应的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会议评审。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审核情况,与会成员质疑、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六)公布结果。最终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由农业农村厅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第十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均为5年。

对资格满5年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的不定期督导检查程序参照核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核验申请。资格满5年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县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审核后提交市级畜禽种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州审核。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核验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统一报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办公室根据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申报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四)现场审核。对通过综合考评的核验单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会议评审。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进行集中讨论和表决。参会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组长汇报现场审核情况,与会成员质疑、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六)公布结果。通过会议评审的,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延续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资格,有效期5年。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办公室提交厅种业发展处(农场处),报农业农村厅公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是我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承担主体,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着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畜禽遗传改良工作。根据部省级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自己未来5年育种(繁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种畜禽品种选育或良种扩繁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不断提高种畜禽品种性能和品质水平,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至办公室或指定的数据中心,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育种核心群体母畜禽的繁殖信息,包括配种、产仔、断奶等信息(禽类包括孵化),只要是作为育种核心群体使用,期间的所有繁殖信息都需要录入,淘汰出育种核心群之后不做硬性要求(可以不再录入)。

(五)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等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并接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抽样检测。

(七)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资格与单位的名称、性质、法人等信息一一对应,一旦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和办公室报备。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八)每年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各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接收性能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性能测定情况说明报告、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区域联合评估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

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助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出具数据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遗传改良工作的区域性种公猪站、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申请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改良计划有关标牌、标识、电子版“畜禽综合评估档案卡”等,用于种畜禽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优先使用遗传交流优秀种公畜精液。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厅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单位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组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各联系场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所在地市县畜禽种业主管部门报备,市级畜禽种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除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使用相关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外,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对部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部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未通过的。

(四)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体规模监测结果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不达标的。

(五)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杜撰数据的,经办公室核查或核验认定存在上报数据造假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职责和规定,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七)有效期满5年未按时提出核验申请或核验未通过的。

(八)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  日起施行。

   附件:1.1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doc

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及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种猪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核心群母猪单品种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400头以上;大白猪400头以上;杜洛克猪200头以上;皮特兰猪200头以上;巴克夏猪200头以上;地方猪200头以上;培育品种400头以上。

3.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4.近两年未发生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生猪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省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达到非洲猪瘟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抗体检测阴性、猪瘟病毒检测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猪伪狂犬病病毒gE抗体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1.有近5年种猪选育方案,育种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具体;有近2年以上的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测定、选育记录和总结报告。

2.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3.系谱记录完整,种猪个体应经过性能测定,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活产仔数、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

4.年度性能测定数量:引进品种单品种年生产性能测定量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4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不少于核心群数量;地方猪单品种、培育品种单品种年测定种猪应达到核心群数量的3倍以上,其中种公猪测定数量不少于150头。

5.必测性状:外种猪必测性状为总产仔数、产活仔数、达120kg体重日龄、达120kg体重背膘厚、120kg体重眼肌深度、国家要求的其他性状;地方猪必须测性状为总产仔数、产活仔数、6月龄体重、国家要求的其他性状。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2.按《种猪登记技术规范》《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四川省畜禽育种制种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数据填报说明》等进行种猪个体登记、开展性能测定和上报测定数据。

3.所有猪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母猪的所有配种、产仔、断奶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4.留种种猪应进行过性能测定,有遗传评估成绩和留种记录。

5.场内性能测定记录、选种选配记录等原始档案应与场内育种软件等电子记录相对应,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的数据应与场内原始档案、场内育种软件一致。

6.生猪核心育种场应参加建立场间遗传联系工作。为其他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制种场(一级扩繁场)提供优质的遗传交流公猪精液,并提供完整的种猪档案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生猪核心育种场的种公猪或精液;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省级区域性种公猪站的精液。

7.开展重大或重要疫病(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监测与净化工作。至2030年末,应全部建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示范场,未完成的取消资格。

二、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区域性种公猪站建设应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 2077)《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试行)》等要求。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建立了涵盖精液生产、检测、配送、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体系。

3.生物防疫条件良好,有执业兽医师。疫病防控要求与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二)种群要求

1.站内公猪应来自省级及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经性能测定并在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登记、注册,综合选择指数达100以上;或是近2年内从国外具有种猪出口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并在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登记。

2.种公猪站应运营2年以上,种公猪年平均存栏200头以上。

3.血缘清楚,三代以上系谱档案记录齐全,达120kg体重日龄、120kg体重活体背膘厚等主要经济性状估计育种值(EBV)资料齐全。

4.应参加省内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遗传交流服务,每年至少为3家以上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提供600份以上种公猪精液,参与核心群母猪配种240窝次以上。

5.进行场间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经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综合指数应达120以上,或生猪核心育种场场内种猪性能评定列本场排名前25%;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猪,要求引进时提供的综合指数在120以上。

(三)技术要求

1.种猪精液产品疫病控制要求与生猪核心育种场规定的对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2.精子密度、活力、畸形率等质量指标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21)的要求。

3.种公猪舍栏位数达到250个以上,隔离舍栏位数不低于50个。

4.猪舍配备高效空气过滤设备,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四)管理要求

1.所有生产记录档案齐全、查阅方便、管理规范,采用软件电子化管理和分析。

2.记录每批次种公猪常温精液采集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 23238-2021》要求。

3.记录和长期保存种猪疫病防控和健康监测相关记录。

4.应参加省内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的遗传交流服务,每年至少为3家以上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提供600份以上种公猪精液,参与核心群母猪配种240窝次以上。

5.进行场间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经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评定综合指数应达120以上,或生猪核心育种场场内种猪性能评定列本场排名前25%;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猪,要求引进时提供的综合指数在120以上。

附件:2.1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2.2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2.3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申请表

2.4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现场审核表

2.5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2.6四川省生猪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2.7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核验申请表

2.8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核验现场审核表

2.9年度督导检查及考评

点此下载:   附件2.1-2.9.doc

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种群要求

(一)申报的种牛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二)核心群基础母牛单品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地方品种的单品种数量100头以上,引入品种的单品种数量150头以上,培育品种的单品种数量200头以上。

(三)种牛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四)群体平均生产性能高于本品种标准;申报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已有品种的,新申报场的品种其群体生产性能应达到或超过现有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同品种的平均生产水平。

(五)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连续2年以上无重要疫病临床病例。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肉牛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市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牛结核病(牛结核菌素皮内比较变态反应)阴性、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一)有5年育种方案,目标应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要详细,并能有效应用育种方案确定群体选留。有近2年以上的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测定、选育记录和总结报告。

(二)在群牛只完成品种登记,三代系谱档案齐全。

(三)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2年以上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数据。

(四)具有完整的配种、产犊、群体流动和疫病防控记录。

(五)年度完成性能测定数量:地方品种70头以上;引入品种120头以上;培育品种150头以上。

(六)必测性状:初生、断奶、6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的体重和体尺(体高、十字部高、体斜长、胸围),18月龄背膘厚、眼肌面积。

三、管理要求

(一)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二)所有牛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母牛的所有配种、产犊等繁殖数据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三)肉乳兼用牛还应记录305天产奶量、乳脂率、乳蛋白率等性状指标。

(四)有条件的场,应积极开展核心群种牛基因组测定。

(五)留种种牛应进行过性能测定,有遗传评估成绩和留种记录。

(六)场内性能测定记录、选种选配记录等原始档案应与场内育种软件等电子记录相对应,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的数据应与场内原始档案、场内育种软件一致。

附件:3.1肉牛品种登记办法

3.2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3.3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3.4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3.5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3.6肉牛性能测定数据技术规范

3.7四川省肉牛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考评细则

点此下载:   附件3.1-3.7.doc

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种群要求

(一)生产经营的种羊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

(二)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质量符合种用要求。

(三)核心群基础母羊单品种数量要求:绵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1000只;绵羊引入品种不少于600只;山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600只。种羊体型外貌符合相应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种群健康状况良好。

(四)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羊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经县(市、区)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检测,口蹄疫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无疫标准,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布鲁氏菌病达到非免疫净化标准,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阴性;小反刍兽疫根据当地免疫政策规定,达到免疫无疫,即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要求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的地区)或者非免疫净化标准(要求小反刍兽疫不免疫的地区)。其他疫病防控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技术要求

(一)对标羊遗传改良计划,有5年以上的育种方案,目标明确、年度生产性能、繁殖性能指标具体。严格执行育种规划、种羊选育方案,开展遗传评估。有近2年以上的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测定、选育记录和总结报告。

(二)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完整的配种和产羔记录,记录及时、清晰。

(三)有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维持方案、记录。

(四)生物安全防护体系、健康养殖技术体系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年度完成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个体应全覆盖,绵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800只;绵羊引入品种不少于600只;山羊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不少于600只。初生重、断奶重、6月龄体重体尺、12月龄及24月龄体重体尺、体型外貌鉴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等测定指标记录完整且无间断。

(六)必测性状:初生重、断奶重、6月龄体重体尺、12月龄体重体尺;母羊产羔率和羔羊断奶成活率。

三、管理要求

(一)所有生产记录档案齐全、查阅方便、管理规范,采用软件电子化管理和分析,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

(二)生产性能测定参照《羊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所有羊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母羊的所有配种、产羔等繁殖数据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三)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计量设备检定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每年对本场及辐射区域内的育种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种羊标识,保证可追溯;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好动物防疫相关责任;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附件:4.1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4.2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4.3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4.4四川省肉羊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4.5四川省肉羊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

点此下载:   附件4.1-4.5.docx

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蛋鸡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品种(配套系)来源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培育的高产蛋鸡单品种或配套系年推广商品代蛋鸡达到1000万只以上;地方特色蛋鸡年推广商品代蛋鸡达到150万只以上,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

2.有3个以上遗传背景及来源清楚、符合育种方向、经2个世代以上选育的品系,每个品系至少包含40个家系,产蛋期个体性能测定数不少于1600只。

3.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蛋鸡疫病控制要求。禽白血病净化(禽白血病病原学检测阴性),鸡白痢净化(鸡白痢沙门氏菌抗体检测阳性率低于0.2%),高致病性禽流感达到免疫无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新城疫达到免疫无疫(新城疫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1.根据《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和《四川省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育种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2.有独立的育种场和配套孵化厅,具备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育种的设施设备条件,个体产蛋测定笼位1万个以上;有禽病诊断、检测和净化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3.现有育种方案完善,且已执行2个世代以上,各世代选育工作总结报告完整。

4.系谱记录清楚,有2个世代以上的性能测定记录。

5.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每个品系1600只以上。

6.必测性状:初生重;开产日龄(50%产蛋率)和开产体重;43周龄体重、体尺、产蛋量和蛋品质(含蛋重、蛋壳色泽等);72周龄入舍母禽产蛋数、合格种蛋数;种蛋受精率、受精蛋孵化率;产蛋期饲料转化率;育雏育成期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0-18周龄成活率、平均耗料量,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HH)及饲养日(HD)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成活率,产蛋期料蛋比,72周龄体重,种鸡66周龄产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2.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准确记录测定结果。生产性能测定参照《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蛋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所有鸡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育种核心群母鸡的配种、孵化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4.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5.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或培育品种(配套系)的选育提高工作。

6.开展好蛋鸡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7.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保障正常使用;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

二、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品种(配套系)来源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培育或引进的高产蛋鸡品种(配套系)单场父母代种鸡存栏2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1500万只以上。

3.地方特色蛋鸡品种单场种鸡存栏4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150万只以上。

(二)技术要求

1.根据《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和《四川省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扩繁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良种扩繁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2.具有鸡白痢、禽白血病等净化方案,已执行2年以上,并有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三)管理要求

1.所有扩繁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软件管理数据。

2.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扩繁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3.开展好蛋鸡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附件:5.1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5.2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5.3四川省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申请表

5.4四川省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申请表

5.5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5.6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5.7四川省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现场审核表

5.8四川省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现场审核表

5.9四川省蛋鸡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报表

5.10四川省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年度数据报表

5.11育种(扩繁)方案(提纲)

5.12工作总结(提纲)

5.13四川省蛋鸡遗传改良计划蛋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

点此下载:   附件5.1-5.13.doc

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肉鸡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品种(配套系)来源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单品种(配套系)年推广商品代肉鸡达到800万只以上,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

2.有3个以上遗传背景及来源清楚、符合育种方向、经2个世代以上选育的品系。每个品系至少有60个家系,母系产蛋期个体性能测定母鸡数不少于3000只。

3.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肉鸡疫病控制要求。禽白血病净化(禽白血病病原学检测阴性),鸡白痢净化(鸡白痢沙门氏菌抗体检测阳性率低于0.2%),高致病性禽流感达到免疫无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新城疫达到免疫无疫(新城疫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1.根据《全国肉鸡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和《四川省肉鸡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育种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2.有独立的育种场和配套孵化厅,具备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育种的设施设备条件,个体产蛋测定笼位1万个以上;有禽病诊断、检测和净化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有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3.疫病防控能力强。具有鸡白痢和禽白血病等净化方案,已执行2个世代以上,并有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4.现有育种方案完善,且已执行2个世代以上,各世代选育工作总结报告完整。

5.系谱记录清楚,有2个世代以上的性能测定记录。

6.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每个品系800只以上。

7.必测性状:初生重、开产日龄(5%产蛋率)和开产体重;43周龄体重、43周龄体尺、43周龄产蛋量、43周龄蛋重和蛋壳色泽;66周龄的入舍母禽产蛋数、合格种蛋数、种蛋受精率、受精蛋孵化率和可提供健雏数;育雏育成期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商品代鸡出栏日龄的体重、料重比、屠宰性能和成活率。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2.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准确记录测定结果。生产性能测定参照《全国肉鸡遗传改良计划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所有鸡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育种核心群母鸡的配种、孵化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4.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5.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或培育品种(配套系)的选育提高工作。

6.开展好肉鸡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7.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保障正常使用;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

二、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生产经营的品种(配套系)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2.祖代种鸡存栏量2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1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800万只以上。

3.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规定的疫病控制要求与国家肉鸡核心育种场的疫病控制要求相同。

(二)技术要求

1.根据《全国肉鸡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和《四川省肉鸡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扩繁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良种扩繁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2.具有鸡白痢和禽白血病等净化方案,已执行2年以上,并有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三)管理要求

1.所有扩繁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软件管理数据。

2.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3.开展好肉鸡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附件:6.1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6.2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6.3四川省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申请表

6.4四川省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申请表

6.5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6.6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6.7四川省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现场审核表

6.8四川省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现场审核表

6.9四川省肉鸡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报表

6.10四川省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年度数据报表

6.11育种(扩繁)方案(提纲)

6.12工作总结(提纲)

6.13四川省肉鸡遗传改良计划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

点此下载:   附件6.1-6.13.doc

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及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水禽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品种(配套系)来源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

2.至少具有3个遗传背景及来源清楚、符合水禽未来消费市场需求、经2个世代以上选育的品系。肉鸭、蛋鸭每个品系至少有60个家系,肉鹅每个品系至少有40个家系。产蛋期个体性能测定数:蛋鸭、肉鸭、番鸭不少于800只,鹅不少于400只。

3.育种场测定规模要求:

(1)肉鸭有个体测定笼位或可同期开展繁殖个体测定规模不少于2500个;蛋鸭不少于3300个;鹅不少于1200个;番鸭不少于1800个。

(2)肉鸭、鹅、番鸭有个体生长性能测定专用设备,可开展生长性能、饲料转化率测定。

4.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水禽疫病控制要求。小鹅瘟达到免疫无疫(小鹅瘟病原学检测阴性),高致病性禽流感达到免疫无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85%以上且病原学检测阴性),鸭瘟达到免疫无疫(鸭瘟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1.根据《全国水禽遗传改良计划(2020-2035年)》和《四川省水禽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育种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生产性能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2.有专用育种场地,包括孵化、育雏、育成等各个不同阶段及数据处理、禽病诊断、监测、档案存放等设施设备。

3.现有育种方案完善,已执行2个世代以上,并有世代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4.系谱记录清楚,有2个世代以上的性能测定记录。

5.年度性能测定数量:鸭每个品系800只以上,鹅每个品系400只以上。

6.必测性状:鸭必测性状:初生重、64周龄产蛋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鹅必测性状:初生重、64周龄产蛋数、种蛋受精率和孵化率。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育种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育种软件管理育种数据,开展数字化育种工作。

2.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准确记录测定结果。生产性能测定参照《全国水禽遗传改良计划水禽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所有禽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育种核心群母禽的配种、孵化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4.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5.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或培育品种(配套系)的选育提高工作。

6.保证雏禽质量,做好用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7.开展好水禽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8.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保障正常使用;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

二、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种群要求

1.品种来源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健康状况良好。

2.肉鸭:培育品种(配套系)、引进品种(配套系)单品种祖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5000只,或父母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2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200万只以上;地方品种单场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1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100万只以上。所有种鸭公母配比按需求满足要求。

3.蛋鸭:培育品种(配套系)单品种祖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5000只,或父母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2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200万只以上;地方品种单场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1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100万只以上。所有种鸭公母配比按需求满足要求。

4.番鸭:单品种祖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5000万只,或父母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2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200万只以上。培育配套系、引入配套系单品种父母代成年母鸭存栏不少于1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雏鸭100万只以上。所有种鸭公母配比按需求满足要求。

5.肉鹅: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单品种存栏不少于5000只,年推广商品代鹅苗20万只以上;培育配套系、引入配套系单品种祖代成年母鹅存栏不少于5000只或父母代成年母鹅存栏不少于2万只,年推广商品代鹅苗80万只以上。所有种鹅公母配比按需求满足要求。

(二)技术要求

根据《全国水禽遗传改良计划(2020-2035年)》和《四川省水禽遗传改良计划(2024—2035年)》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不少于5年的扩繁方案并组织实施。目标、任务、良种扩繁指标要明确具体,分解为年度指标,可考核。

(三)管理要求

1.所有扩繁数据记录齐全,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应有专业软件管理数据。

2.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3.开展好水禽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

附件:7.1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7.2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7.3四川省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申请表

7.4四川省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申请表

7.5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7.6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7.7四川省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遴选现场审核表

7.8四川省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验现场审核表

7.9四川省水禽核心育种场年度数据报表

7.10四川省水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年度数据报表

7.11育种(扩繁)方案(提纲)

7.12工作总结(提纲)

7.13四川省水禽遗传改良计划水禽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试行)

点此下载:   附件7.1-7.13.doc

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种群要求

(一)申报的种兔品种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

(二)种兔核心群基础母兔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引进品种:350只以上;

培育品种:350只以上;

配套系: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每系150只以上;

地方品种:300只以上。

(三)种兔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四)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符合兔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连续2年以上无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临床病例。兔瘟达到免疫无疫(兔瘟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技术要求

(一)有明确的品种培育或种兔选育方案,至申报之日已执行1年以上,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二)性能测定制度齐全,至申报之日已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1年以上,有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记录。

(三)系谱记录齐全,主要生产性能(产仔数、断奶体重、周龄体重、体尺、屠宰率、被毛品质、兔毛品质等)测定数据完整有效,并有完整的配种和产仔记录档案。

(四)具有独立的育种场,具备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等育种的设施设备条件,有兔病诊断、检测和净化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五)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体母兔数量的2倍以上;屠宰率、被毛品质、兔毛品质各测定数量均为60只以上(公母各半)。

(六)必测性状:

肉兔:胎产仔数、胎产活仔数、3周龄窝重、断奶只数(4周或5周龄)、断奶体重(4周或5周龄)、10周龄(配套系)或12周龄(品种)体重、屠宰率;

皮兔:胎产仔数、胎产活仔数、3周龄窝重、断奶只数(5周龄)、断奶体重(5周龄)、23周龄体重体尺(体长、胸围)、毛皮品质(被毛密度、绒毛长度、枪毛长度、枪毛比例);

毛兔:胎产仔数、胎产活仔数、3周龄窝重、断奶只数(5周龄)、断奶体重(5周龄)、8周龄体重及首次剪毛量,公母兔估测年产毛量(以8月龄前73天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5估测),产毛率,粗毛率,缠结毛率,兔毛品质(粗毛和细毛的长度、细度)。

三、管理要求

(一)开展种兔登记、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技术档案完整、准确。

(二)所有兔只必须在出生后90天内完成个体登记(上传至省畜禽遗传评估中心),母兔的所有配种、产仔、断奶信息都需要及时地、完整地上传。

(三)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推广规模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四)积极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或培育品种(配套系)的选育提高工作。

(五)保证种兔质量,做好用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好兔重大疫病监测工作和主要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定期维护、检定生产性能测定设施、设备,计量设备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保障正常使用;鼓励在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中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和新设备。

附件:8.1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8.2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8.3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8.4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8.5四川省家兔核心育种场半年、年度数据统计表

8.6年度督导检查考评明细

点此下载:   附件8.1-8.6.docx

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种群要求

(一)品种来源:引进品种、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

(二)核心群基础种蜂群数量必须达到180群以上。

(三)种蜂群工蜂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

(四)种群健康,性能良好,符合种用要求。

二、技术要求

(一)有明确的种蜂群选育方案,执行1年以上,并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二)育种场应有固定的、取得一定资质的技术人员1名以上,且应参加蜜蜂育种技术或性能测定培训,有记录和证明资料。

(三)有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和记录记载,具备蜜蜂形态测定设备和蜜蜂人工授精设施设备。

(四)育种蜂场具备相对隔离交尾的基本条件。

(五)熟练掌握种蜂群生产性能测定技术,熟悉蜜蜂人工授精操作基本流程。场内种蜂群性能测定制度齐全,记录表格规范,具有1年以上完整连续的测定记录,测定数据完整有效。

(六)年度性能测定数量:核心群基础种蜂群数量的2倍以上。母系系谱清楚,记录齐全,资料保存完整。

(七)必测性状。蜂王初生重、日产卵量(春夏秋);工蜂初生重、吻长、右前翅长和宽、第3和第4背背板长、基跗节长和宽、第三腹板蜡镜长和斜长;蜂群群势(春夏秋冬),蜂蜜产量(花期、全年)。

三、管理要求

(一)制定核心场蜜蜂品种育种方案,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蜜蜂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遗传评估及种蜂选育等,并按照要求上报测定数据。

附件:9.1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申请表

9.2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遴选现场审核表

9.3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核验申请表

9.4四川省蜜蜂核心育种场核验现场审核表

9.5蜂群档案信息表(参考)

点此下载:   附件9.1-9.5.doc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畜禽 生猪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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