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
为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引导我省太湖流域产业升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现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适用于我省太湖流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我省太湖流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限制类,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淘汰类,禁止投资,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退出。禁止类,不得投资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四、本《目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