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函〔2024〕206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市监函〔2024〕20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7 16:04:49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函〔2024〕206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使用管理,加强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保障,增强监管执法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队伍、专家使用管理、专家库建设运行和动态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相关行政部门、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团协会等单位,具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的产品质量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监管执法、舆情处置、信息化等理论知识、技能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入选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的人员。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主要服务于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证后检查、风险监控、质量帮扶、技术机构检查和法务支撑、舆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是指工业产品,不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其他非市场监管部门内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管理遵循“规范征集、结构合理、集中统一、科学高效”的原则,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专家征集、使用管理、培训和专家履职情况评价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参与有关工作,日常具体事务委托省市场监管局人才开发中心实施。

第二章 专家征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各类“黑名单”情形的违法失信行为。

(二)熟悉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且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级),或5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急需,且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工作,以及被授予省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等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能按要求正常参加相关会议、现场活动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专家还应分别具备下列相应工作或专业领域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要求:

(一)监督抽查:熟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抽查细则和产品标准,具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经历。

(二)证后检查:熟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证后检查等工作中具有较丰富经验和相应能力。

(三)风险监控:熟悉国内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风险管理流程和评估方法,能主动关注和收集国内外消费品和重点工业品风险信息,具有开展风险监测和研判评估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四)质量帮扶:熟悉了解产品质量问题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生产工艺,具备帮扶指导企业加强生产经营、质量内部管控、品牌管理,实施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工许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法务支撑:熟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民事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经历,能够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规性提供法律咨询。

(六)舆情处置:具有一定舆情处置和新闻宣传经验,能够熟悉舆论声场,监测舆情走势,分析舆情等级,提出处置建议,并运用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载体发出正向声音,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展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邀请等相结合的方式。

(一)公开遴选

1.征集。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申请,填写《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推荐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省市场监管局人才开发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规定,对申请入库专家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审核,提出入库候选专家和各组组长建议名单,按程序报经省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并正式发文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办法明确的条件及相关规定,定向邀请专家入库,由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审核后,按程序报经省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并正式发文后入库。

确定纳入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3年,发放《聘书》,并应签订《专家履职承诺书》。未签订《专家履职承诺书》的,不得入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九条 结合工作履职需要,专家库设置6个专家组,分别为综合工作组、监督抽查组、风险监控组、证后检查组、质量帮扶组、机构检查组,并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设或调整。各组主要职责如下:

入库专家经随机选派或工作需要指定,可参与下列工作:

(一)综合工作组。承担综合统筹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政策法规咨询、政府采购、舆情应对、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监督抽查组。参与抽查计划制定、抽查细则和方案评审、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支撑保障工作。

(三)风险监控组。参与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方案和结果评审、风险监测评估基地建设、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评估、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支撑保障工作。

(四)证后检查组。参与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工许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技术支撑;对重点工业产品专项整治检查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五)质量帮扶组。参与对有需求的企业出具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质量建议书”,帮助企业解决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共性质量问题;协助组织召开质量分析研讨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

(六)机构检查组。参与对承担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研判和盲样复核检验比对等技术支撑工作。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等其他重点工作所需的专家,可以根据涉及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并使用。

每个专家组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各专家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内部细分设置专项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工作。专项小组组长,可视情采取推选或指定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公平、公正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二)优先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培训或活动;

(三)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职期间接受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人才开发中心等的管理,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相关工作安排;

(二)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提出专业性咨询建议、评审意见或检查结论等;

(三)严守相关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工作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严格落实廉洁自律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五)与确定的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对象或评审对象、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履职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条线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为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便利,促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使用,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产生的方式选派,紧急情况或不具备随机选派条件等工作需要的除外。

各组使用入库专家,原则上从库内相应专家中随机抽取选派。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指定专家或从专家库外临时邀请专家参与工作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省市场监管局人才开发中心备案,并报请省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或其授权相应内设业务部门同意。

对经随机抽取产生或指定专家后,发现专家具有应予回避或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承担当次任务的,应予以取消,停止承担任务,并报经省市场监管局领导批准或其授权内设业务部门同意,可重新按程序随机抽取选派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人才开发中心具体承担各组专家使用情况评价汇总。使用专家的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使用情况,评价工作于每年12月集中开展,省市场监管局人才开发中心组织填写《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逐一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专家履职情况,可作为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三)主动申请退出或因工作变动、年龄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

(四)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规泄密或泄漏工作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函〔2024〕206号.pdf

   附件1:福建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家推荐表.doc

   附件2:专家履职承诺书.doc

   附件3: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doc

 地区: 福建 
 标签: 市场监管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