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4〕3号)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7 04:12:20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7-1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全省适用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规〔2024〕3号.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89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3)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